检察官点评

2013-12-19 23:32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1期
关键词:罪名受贿罪检察官

检察官点评

“回扣”万万吃不得,加强监管是正解

上述三个案例的嫌疑人均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罪名和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就是犯罪主体的不同,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而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受贿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妨害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难以抵挡住诱惑是造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直接原因。第一个案件中,外贸部门主管在一开始时有所犹豫,但因为意志不坚定,多次金钱诱惑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人员存在着侥幸心理,有人认为拿回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有人以为数额较少就不会被察觉。他们一次次侥幸地拿着“好处费”,殊不知人的贪念是难以填补的巨洞,不知不觉中陷得越深就难以自拔,当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就会触犯刑律,一旦东窗事发,将悔之晚矣。

另外,分析几个案例不难发现,企业内部的管理漏洞及监管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企业人员受贿的一大诱因。第二个案例中,梁维作为区域代表处的“一把手”,拥有很大的话语权。由于老板的信任,他所能决定的管理范畴越来越广,客户管理、安全监督、整体运营、业务外包等各个方面都有涉及,而由于企业缺乏对梁维的监督等机制,使他在索要“小费”的道路上无所顾忌,最终弥足深陷。其它两个案件也如此。拥有绝对权力而缺乏有效监督的企业部门负责人或经理,更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被诱惑迷乱双眼。

检察官建议,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培训和管理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对内部的管理机制及时作出调整,不断完善。有必要将工作流程透明化,规范企业采购、财务、管理等人员的工作程序,通过定期的考核、对账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将企业人员受贿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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