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茂全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以下称:质控指南)引入了评估业务质量、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最高管理层、首席评估师、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员、项目团队等术语,但尚未出台相关的讲解对这些术语进行释义,笔者对这些术语进行了如下理解,旨在抛砖引玉,期与同行共勉。
根据ISO9000:2005的定义,质量(quality)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理解:
1.质量可以存在于不同领域或任何事物中。对质量控制体系来说,质量的载体不仅针对产品,即过程的结果(如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和服务),也针对过程和体系或者它们的组合。也就是说,所谓“质量”,既可以是零部件、计算机软件或服务等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是某项活动的工作质量或某个过程的工作质量,还可以是指企业的信誉、体系的有效性。
2.特性是指事物所特有的性质,固有特性是事物本来就有的,它是通过产品、过程或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后的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如物质特性、官感特性、行为特性、时间特性、人体工效特性、功能特性等。赋予的特性(如价格),并非是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
3.满足要求就是应满足明示的(如明确规定的)、通常隐含的(如惯例、习惯)或必须履行的(如法律法规)需要和期望。只有全面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评定为好的质量或优秀的质量。
4.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对产品、体系或过程的质量要求是动态的、发展的和相对的,它将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应定期对质量进行评审,按照变化的需要和期望,相应地改进产品、体系或过程的质量,确保持续地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5.“质量”一词可用形容词如差、好或优秀等来修饰。
根据前述对质量的理解,可以如下理解评估业务质量:评估活动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监管者、评估机构管理层要求的程度。满足程度越高,评估业务质量越高。
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活动的最终产品,一般情况下,其使用者(委托方、利益相关者乃至社会公众)并不关心形成评估报告的过程,关注重点是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以及是否有助于顺利完成相关经济行为。
作为评估机构监管者,会更加关注形成评估报告的过程质量,过程质量是保证评估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评估活动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是监管者判断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如国资发产权〔2010〕71号《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第三条要求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八条要求国资委聘请的专家重点审核如下事项: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②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③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④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⑤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等。
而评估机构管理层关注的是,评估业务质量既要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也要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质量目标是企业在质量方面追求的目的。质量目标的建立为评估机构全体员工提供了其在质量方面关注的焦点。评估机构的质量目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客户规定的质量要求。
2.质量目标应当是可测量的。质量目标是否完成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应可以得到有效地评价,则才能对其完成的好坏进行考核。以下是可测量的质量目标(供参考):
(1) 业务约定书履约率、按时履约率;
(2) 国资评估报告备案(核准)通过率、一次通过率;
(3) 顾客满意度;
(4) 顾客投诉(意见)处理及时率、有效率等;
(5) 机构内部各部门、员工之间的满意度;
(6) 被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处罚的项目数量;
(7) 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得分情况、排名情况;
(8) 每年机构综合排名情况;
(9) 业务承接中未识别出而在执行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导致无法继续履约的项目数量;
(10) 内部审核时发现需要重新履行评估程序的项目数量;
(11) 开拓的新兴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数量;
(12) 新增客户的数量;
(13) 老客户流失的数量……
3.质量目标应当具有挑战性。轻而易举就能达到的目标,往往难以有激励作用,过分保守,就失去了制定质量目标的意义。但是,也不能脱离评估机构实际情况,一味认为定得越高越好。质量目标要有一定的挑战性,要通过努力才能实现。这样,才能使质量目标成为促进持续改进的动力,才能实现其“增值”作用。
4.实现质量目标的有力保证是绩效考核。这包括设计一套较为完善的考核体系,绩效考核体系不仅要与质量目标挂钩,而且要与员工的薪酬及发展相联系。
质控指南并未对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的内涵进行定义。笔者以为,所谓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是指评估机构为确保评估业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要求,防范执业风险,达到质量目标而采取的贯穿于评估活动全过程的、持续改进的控制手段、方法和活动。
1.质量控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评估业务质量能够达到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即满足评估活动的合法性、评估过程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基本要求。
2.质量控制是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3.质量控制应当设定预期质量目标。质控指南第二条明确了业务质量控制目标,即: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质量控制目标通过具体的质量目标来实现。
4.质量控制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活动,技术是控制手段和方法,活动是指评估机构对控制手段、方法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运用。
5.控制手段、方法、活动应当贯穿于评估活动全过程,形成有机的、整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持续改进。在实务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要求,考虑自身规模、分支机构数量、对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所授予的权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成本效益的适当考虑等因素,建立适合于本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果评估机构经营规模较大,所执行业务的复杂程度较高、执业责任和风险较大,就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质控指南第三条明确了质量控制体系的外延,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控制政策是指评估机构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评估机构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可见,控制政策指引和统率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是控制政策的具体实现途径与方法。
根据质控指南第八条、第九条,最高管理层是指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在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具体地讲,最高管理层可以是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首席评估师应当是最高管理层成员。最高管理层共同承担管理职责、职责要清楚、分工要明确。
首席评估师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财企〔2009〕453号《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和“中评协〔2010〕121号《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两个文件中。作为评估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质控指南也引入了首席评估师这一术语。“中评协〔2012〕238号《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首席评估师的身份、任职条件、产生、职责和权限,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1.首席评估师是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由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并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2.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6个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关于该条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评估机构拟任命或聘任的首席评估师还不是股东(或合伙人)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增资、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等方式并修改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使其成为新的股东(或合伙人)。拟任命或聘任的首席评估师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股东(或合伙人)的任职资格。
(3)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资格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5)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6)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热爱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3.首席评估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1)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2)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3)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最终处理;
(4)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5)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时,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与评估行业建设工作。
4.首席评估师享有如下权力:
(1)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2)对具有较大争议的评估业务和评估报告具有一票否决权;
(3)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4)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5)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明确定义,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但质控指南并未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定义。按照通常的理解,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团队的核心,带领和组织项目团队成员实施特定评估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最终对特定评估业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质控指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应当承担的职责。为防范道德风险,质控指南规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业务特征决定是否由股东(或合伙人)、董事担任项目负责人。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执行特定评估业务内部审核程序的人员,项目审核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评估机构可以针对特定评估业务特征委派具体的项目审核人员,但不管怎样,项目审核人员应当同时具备质控指南第十四条要求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两大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1.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审核特定评估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客观性。项目审核人员能否客观地实施审核,对审核的效果有重要影响。实务中,在确定特定评估业务的项目审核人员时,评估机构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 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2) 在审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 代替项目团队进行决策;
(4) 存在可能损害审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审核人员进行咨询。但是,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审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3.不能保持客观性的情形。如果项目审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本机构的其他适当人员担当。当客观审核的能力受到损害时,评估机构应当为项目审核人员提供替代者。
项目团队应当是指执行特定评估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评估机构为该项业务聘请的任何专家。质控指南确立了项目团队作为执行特定评估业务的基本单位的地位,要求评估业务应当以项目团队的形式执行。
质控指南第十六条规定了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项目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质控指南的发布是为满足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防范风险和加快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是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评估行业提供更高服务质量的需求,更是为规范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满足监管机构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正确理解上述术语的内在涵义,充分体现在其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中,并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执行中得到贯彻实施。
《对视》 范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