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的语法化历程探究

2013-06-25 03:30:35邱婉怡赵腾辉
北方文学·下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语法化语义

邱婉怡 赵腾辉

摘 要: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中“给”有动词、介词、助词三种词性,分别标记为给1、给2、给3,“给”的语法化过程遵循“给1”→“给2”→“给3”的规律,本文以“给”语义的历时演变为切入点来探究“给”的语法化过程及虚化机制。

关键词:给 语义 语法化 虚化机制

一、引言

“语法化”通常指语言中意义实在的词转化为无实在意义、表语法功能的成分这样一种过程或现象,中国传统语言学称之为“实词虚化”。[1]语法化既包括实词变为虚词,也包括意义具体的词演变为意义抽象的词。语法化研究包括四个维度,即:结构式语法化的研究、语法化模式的研究、话语标记语法化的研究以及与语法化相关的语义演变研究。本文主要从“给”字的语义的历时演变入手研究其语法化过程。

二、“给”字语义历时演变概说

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对“给”作如下描述:

1.动词:使对方得到;使对方遭受;容许、致使,用法与“叫”“让”相近;

2.介词: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引进动作的受益者;引进动作的受害者;“给我”加动词用于命令句,同“为我”“替我”或加强语气;朝、向、对;表示被动,被;

3.助词:直接用在动词前,用于口语。可用于主动句和被动句。

以上三种词性的“给”分别记做“给1”、“给2”、“给3”。最初共时平面中“给”的多个义项在历时平面中体现出语法化演变历程,即:“给1”→“给2”→“给3”。

“给”在上古是“供给”“丰足”的意思,其“给予”义是从“供给”义发展而来的。“给1”表示“给予”义在先秦时已出现,但那时表“给予”义的主要是“与”,因而“给1”并没有流行开来;明代时这种用法渐渐为人所接受;清代时,动词“给1”广泛流行,“给1”已经取代“与”占绝对主导。同时,“给2”也在悄悄萌芽。清中期,“给2”的使用频率急剧升高,“给”又出现了新的虚词功能。“给2”通常是引出动作所指的对象,由于受语境影响,许多对象是不言而喻的,在经济原则的作用下介引对象常被省略,又或者动作根本没有明确的对象。当介引对象逐渐虚化、省略时,“给2”开始向“给3”转化,直至介引对象消失,“给2”完全虚化为“给3”。

三、“给”的语法化及虚化机制

1. “给1”→“给2”

“给1”虚化为“给2”是“给”由动词虚化为介词。“给”作为动词,最初是单独使用的,“给1”是一个三价动词,表示“给予”义时要涉及给予者、接受者和给予物,常出现在双宾结构中。这时表达“给予”义的“给1”,是句子中的主要动词。例如:

(1)给1他个枕头,他便睡下。《红楼梦》

连动结构是诱发“给1”向“给2”虚化的主要原因。“给”的双宾结构经常与其他动词构成“V给”的连动结构,该用法的长期使用促使“给”的意义虚化为“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和动作的受益者”,最终成为“引进接受者和受益者”的专门手段,变成动词的补语,从而完成了“给1”到“给2”的虚化过程。例如:

(2)降生之时,昼夜啼哭不止,朝廷出给1黄榜,召人医治。《水浒全传》

(3)贾蓉听毕话,方出来叫人打药去煎给2秦氏吃。《红楼梦》

(2)中的“出给1”为连动结构,其中“出”属于“给予”义类。然而(3)中的“煎”已由表“给予”义虚化为表“引进接受者和受益者”。“V给”的语法关系也由连动变为动补。当“V给”结构中的“给”进一步虚化,失去做补语的能力时,“给2”正式形成。

2. “给2”→“给3”

“和谐”是指某些成分的存在本来是为了同句中共现的相关成分保持语义、句法、逻辑、情态、语气等方面的前后一致性,随着对方的逐渐退化乃至消失,本方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依据,从而自然而然地走上了虚化的道路。[2]“给2”虚化为“给3”正是通过和谐这一虚化机制来完成的。清中期《红楼梦》问世后,“给2”的使用频率急剧增高,“给2”出现表使役义和表被动义的用法,这为“给2”向“给3”的演变提供了可能。“给2”的主要作用是引出动作的接受者和受益者,在具体语境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结合语境可以推知动作对象;二是动作本身并无明显的指向对象。当动作所指对象逐渐虚化、省略时,“给2”在语义平面上的功能就被削弱了,当介引对象消失时,与之相呼应的“给2”便正式虚化成“给3”。

(4)黛玉站在炕沿上道:“过来,我给2你戴罢。”宝玉忙近前来。《红楼梦》

(5)黛玉冷笑道:“难道我也有什么‘罗汉‘真人 给2我些香不成?”《红楼梦》

以上例句中的“给”为“给2”,动作所引出的对象“你”“我”的意义已经很虚(省略引出的对象,在结合上下文语境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对句意的理解。),这时的“给2”仍然有介词的性质。但是以下例句中的“给”后已经没有引出对象了,换言之,介引对象已经消失,由于和谐机制的影响,当介引对象消失时,与之共现的“给2”也失去了语义和句法功用,即“给2”失去了引进对象的功能。这时“给2”直接出现在动词前,虚化为“给3”。

(6)姑娘一进洞房,早看见摆满一分妆奁,凡是应有的,公婆都给3办得齐齐整整。《儿女英雄传》

(7)起来,舅太太便让他摘帽子,脱褂子,又叫人给3倒茶。《儿女英雄传》

注释:

[1]沈家煊.”语法化”研究综观.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4).

[2]张谊生.论与汉语副词相关的虚化机制——兼论现代汉语副词的性质、分类与范围.中国语文.2000,(1).

参考文献:

[1] 沈家煊.”语法化”研究综观[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4).

[2] 张谊生.论与汉语副词相关的虚化机制——兼论现代汉语副词的性质、分类与范围[J]. 中国语文.2000,(1).

[3] 洪波.”给”字的语法化.南开语言学刊[J] .2004,(2).

[4] 范群.”给”的语法化考察及其在句子中的焦点标记功能[D] .山西大学.2005.

作者简介:邱婉怡(1987.10-),女,吉林省白山市人,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赵腾辉,(1987.09-),男,山东省烟台市人,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烟台市双语实验学校,语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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