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
中国人为什么与西方和其他文明传统下的人不同?为什么中国人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制度偏好和行动模式?关键或许在于中国的文明秩序以心性为核心,区别于以智性和灵性为核心的其他文明秩序。
心性的体现,在于人的情绪、感情和感觉上,而这三者又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在关系中用来界定并规范这三者的标准便是道德。孟子说过心有四端,其中包括了智心和仁心,智心是与理性有关的,不在笔者说的心性范围之内,而仁心是现在所说的心性的范围之内的。
同灵性一样,心性的发展也可以分为三种阶段来看。在第一阶段,心性只是粗略地表现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对性和相互性上。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一些感情上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只是自然的流露,并没有被固定化,概念化。人只是凭着直觉来对待彼此,来把握自己和别人的感情等等,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有多少种,也谈不到该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对待什么样的关系,但比较清楚的是,它有别于对神的标准。人与人之间至多只是钦佩、羡慕和互敬,但不到敬畏、迷信和崇拜的地步。中国人对人的崇拜事实上寄托着对神的崇拜,而不是对一个具体的人的崇拜。这应该是道德的原始阶段,人只是朦朦胧胧地感觉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需要一些标准,但并未意识到应该有什么样的标准。
在第二个阶段,道德发展成一种知识体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有朋友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师生关系等等,表现在这些关系上的感情和情绪也是不一样的,故而需要不同的标准来规范,比如朋友之间讲友情,夫妻之间讲爱情,师徒之间讲恩义等等,各有其不同的情绪和标准。把这些关系和标准予以概念化和系统化,便产生出作为知识系统的道德。作为知识系统的道德对人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但不具有绝对控制的作用。道德在西方社会的作用大致如此。
由于西方的文明秩序始终是在宗教和法律两元互动中发展,道德也不得不在两者的夹缝中生存。换句话说,由于理性和信仰的发达,使感情和关系相对的黯然失色。我们注意到,西方的伦理学本身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概念范畴,它要么从神学中借来“善”、“恶”的观念,进行一番阐发;要么从法律学中捡起“权利”、“义务”来仔细推敲,但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创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西方从未形成过道德文明秩序,所以没有独立的范畴和关系可供研究和发展理论。
在第三个阶段,道德成为绝对权威,上升为统治者,可称之为Rule of Virtue,就是德治。在这一阶段中,人的心性的发展及各种感情的培养,成为社会生活关注的焦点,而道德具有无上的力量约束着人们的言行。
在道德文明秩序中,政治表现为伦理的政治,即注重人格胜于注重程序,注重善恶胜于注重功利。政治的最终权威,属于作为典范的最高统治者,而不是外在的程序和规则。而最高统治者,必须有道有德,如果无道无德,则不可取,而且人人可以取而代之。但如何取而代之,则不是重要的关怀。任用人的标准以德为主,德才兼备则更佳,但有才无德之人则不在选用之列。因此,道德政治通常被概括为人治政治。
在道德文明秩序中,法律表现为伦理性法律,往往重实质而不重程序,所谓“出礼而入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之经,礼与刑”都表明,在道德文明秩序中,伦理优先,法律辅之,两者缺一不可,反映了一种两元规范论。且不说执法者本身都为士子出身,道德学问经邦治国,法律本身也反映了道德内容,像 “十恶”、“八议”等规定。
在道德文明秩序中,经济表现为关系经济。这种经济的最大特点是:第一,经济活动不被看作是生命的意义的范畴,因而也不必重视,它只属于生命的必需的范畴;第二,经济活动不是纯然以谋利为目的的,而兼有救济天下之意,即经世济民;第三,经济组织和活动不是以个体为单位,而是以家、社、乡等为单位;第四,经济活动的标准不予明确表达,它是在参与者的默认之中;第五,经济网络以关系为主;第六,政治与经济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为官则不能经商,经商则不能为官。
道德文明秩序中的认知方式,亦即心性的认知方式,与法律文明秩序,亦即智性的认知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智性的认知方式是逻辑推理型的注重分析的认知方式,不牵扯到个人的感情和背景。相比之下,心性的认知方式是整体性的,关系性的,因此也是感知型的和类推性的。中国人讲究说理,但不注重推理,究其原因,也是因为认知方式的不同。类推是根据例子的弱式推理,以例子也就是榜样为基调。理解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人经常被要求学习雷锋等榜样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