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雨
如果把目前社会各界对民主的态度加以分类,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根本上反对民主的声音是少数,政府也承诺推进民主。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争论中,民主的支持者可以说完全犯了同样严重的逻辑推论错误。在多数情况下,民主支持者将民主提升到类似一种宗教信仰的不容置疑的地位,把本来应该是支持民主的论证变成了强加于人的民主说教,实际上给人一种“民主思想专制”的印象,这本质上和反民主理论的“强词夺理”并无区别。
在其他情况下,民主支持者以正确地指出专制或威权政体的种种问题和缺陷为满足,虽实现了和反对者的互相指责对骂,却不能够证明他们自己的主张更好。比如,固然泰国、菲律宾和台湾地区的贪腐不能反证专制政体更好,日本和韩国社会的相对成功却也不能用来说明民主体制更优胜。民主反对者用许多民主化社会的社会灾难和乱象来攻击民主,民主支持者则用威权社会也有同样的乱象来反唇相讥,但从逻辑上讲,这最多等于是说“你说我不好,你也好不到哪里去”,却不能说明“我比你更好”。
更有甚者,许多民主的支持者提出的主张和问题体现出知识上的缺陷,即不能够辨析民主、法治和宪政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在多数情况下将其混为一谈,从而在论证上产生绝大的漏洞。
虽然对于很多有争议性的命题,时下都有一个流行说法叫“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解决方案” (One size doesn't fit all), 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命题和概念都具有自身的普适性的本质要素,否则如论语所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围绕这个命题的争论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民主固然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模式(甚至可能出现某些论者所说的“一国一模式”),我们并不能否认民主政治有其核心要素。在任何情景和语境下谈论民主,都不能抛开这些使民主可以称之为民主的核心因素。
美国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过程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一、有效的参与(Effective participation),表现在所有成员对政策的制定都有平等的和有效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二、平等投票权(Voting equality),即所有成员都有权投票,且所有票效力相等;三、切实的理解(Enlightened understanding),即在合理时限内,每一个成员必须有平等和有效的机会了解到可替代政策选择及其相应后果;四、议程控制权(Control of the agenda),即成员必须有权控制决策议事日程的设置;五、全部成年人的参与(Inclusion of adults),即全社会的全体成年人都必须有平等权利参与民主过程,以防止部分人以任何借口控制该政治过程。
应当说这个定义浓缩了民主的最基本的特征,即所有适龄公民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的投票来实现对政治事务的平等和有效参与,其各个要素缺一不可。在上述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才可能生发出林林总总的不同民主模式,比如英国的议会至上模式,美国的实权元首直选模式,欧洲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等,但所有真正的民主都必须首先符合那些基本条件。
泛泛而论,民主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完全理想的社会当然应该是天堂一般,由永不犯错误的上帝或者圣人亲自治理。这种最佳模式(First best)只可能存在于神话之中,在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从未获得实现。民主制度的确可能只是一种“次佳”(Second best)模式,但它也是在许多社会已经真正实现的模式。
只有好的民主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民主,而好的民主,如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需要一定的成就条件。换言之,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
民主成功实现的首要好处是能够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将权力的行使置于选民定期性的监督之下,使得不被多数人认可的领导至少能在任期结束后被替换,这建立了人民与政府之间一种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明示的接受,最大程度地限制对本国人民的暴政(当然并不是说民主就能一定限制多数人的暴政)。
在此基础上,真正的民主制度天然地倾向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虽然民主并不必然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理论和经验均表明,选举民主和自由秩序之间存在着强劲的联系。
然而必须重点指出的是,只有好的民主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民主,而好的民主,如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需要一定的成就条件。换言之,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这是因为民主制度本身也有其缺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缺陷会被无节制地放大,形成动荡、冲突和低效率,很多情况下甚至会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造成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所说的“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局面。
扎卡利亚指出,环视世界,可以看到为数不少的经过民主选举或全民公投上台的政权忽视宪法对它们的权力的限制,大肆践踏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liberty)。不管民主原教旨主义者如何辩解,都无法否认“不自由的民主”广泛地存在当今世界这个客观事实。尽管如此,西方人士还在把是否民主作为划分阵营的的标准,这是因为他们不能够辨析民主和“宪政自由”(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的区别,而把本属于宪政范畴的法治、分权、言论集会结社宗教财产等基本自由权归入民主的框架。在世界政治史上,包括在美国和欧洲的历史上,民主和自由并不总是结合在一起,它们也有过分道扬镳的时候。希特勒是被本国选民民主选上台,却只能被外国武力击败身亡;美国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一开始就和民主相安无事,其废除也并非是民主投票的结果。
而在当今的世界上,在某些地方,如中亚,选举为独裁的驾临铺平道路,而在其他地方,则加剧了不同群体的冲突和种族矛盾。南斯拉夫和印度尼西亚在政治强人铁托和苏哈托统治下的时候,要远比它们现在的民主政体更为宽容和安全。“如果明天就在阿拉伯国家展开选举,选上台的政权可能比现在在位的专制者更为严苛、反动、反西方和反犹。”(Fareed Zakaria, The Future of Freedom: Illiberal Democracy at Home and Abroad, 2004)。
产生这些病态民主的原因在于民主制度被生硬地套用在条件不成熟的社会,使得民主本身的缺陷自然地发挥了作用。简而言之,民主制度有一些与其基本功能相联系的而其自身又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民主体制下不同的利益和立场的竞争容易导致社会的分化,甚至有可能导致分裂和对抗。第二,民主体制本身也难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第三,不具有一定素质、不能理解议事日程和事项(包括替代方案)的选民很容易被某些野心家利用,从而支持民主伪装下的专制。第四,民主议事程序很可能导致议而不决,在国家建设与发展方面可能导致低效率。第五,民主体制下的政府官员容易受到随时变化的民意的压力,在为国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新加坡的李光耀就曾经表示,新加坡的发展就得益于自己的政府不需要几年就面临一次被替换的风险,所以才能为国家发展制定几十年的规划。第六,民主体制更容易导向民粹主义、极端主义和民族主义。
如果一个社会希望在不引起大规模社会动乱的情况下建立实质的民主体制,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文化条件在民主化之前或者至少要在民主化的开端之时就要被创造出来。首先社会需要有一套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文化,这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遵守规则和契约应该成为一种理念,破坏规则违反契约的行为应该为公德和私德皆所不容;第二,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对话和沟通,并且选举的失败者能够根据规则接受失败的现实;第三,以法院为中心的纠纷解决体系能够迅速、公正、中立地基于既定的规则处理和裁判各种纠纷。
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公民的素质必须能对相关的政客和政治主张、政策议题和议程的设置以及替代政策方案等有着基本的理解。几乎所有徒具民主体制的形式却没有其实质的国家的实践都表明,盲目的选民被政治野心家所号召和发动,这是对宪政法治以及民主本身的最大的威胁,也是社会频繁动乱的根源。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所谓“民主与公民素质的关系”不能泛泛而谈,要和具体的民主活动场景联系起来,否则难免陷入自以为是的概念游戏。
第三方面的条件是,大多数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使得他们成为社会稳定基础上的良性变革的利益相关者。一无所有的人民,因为一无所失,容易走向激进,甚至是诉诸暴力也无所顾忌,最终会成为民主体制的掘墓人而不是维护者。
至少东亚国家的一些经验表明,落后国家起步的时候,由懂经济的领导人和技术精英集团组成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和政府,把经济发展当作国家目的,可以更有效率地调动资源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使本国摆脱贫困。这就是日本政策大学院的大野建一教授所总结出的“威权发展模式” (Authoritarian Developmentalism)。在这个过程中,有利于民主的一些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也有心无心地被建立,从而为平稳地向全面民主过渡创立条件。
但威权模式并不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因为高速经济增长一旦实现,既带来更高的生活标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腐败、社会不平等、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加剧、犯罪、道德价值沦落、环境破坏等等问题。亨廷顿在其名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就系统地论证过经济发展和社会不安定的关系。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有力的措施才能解决,这包括是以民主化为导向的政治改革,引进有管理的政治竞争,扩大社会参与。在这个意义上,威权发展模式具有转轨的性质,最终要过渡到民主发展模式。
条件不成就的社会简单套用民主体制的一般性弊端本文前面已经论述过。此外,早熟的民主可能造成的两个陷阱要予以特别的注意。
一是大规模的社会分裂、对抗和动乱。民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竞争,在这个过程中协商和妥协几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聪明的强有力的政府还能够压制这些矛盾使其不至于发展成为大规模社会动荡,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相关矛盾。早熟的民主化则可能夸大矛盾,加剧冲突。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以及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在拥抱民主制度后所发生的社会动荡足以提供警讯。
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民主的“拉美陷阱”,即因为民粹主义导致的政策短视,从而使国家发展停滞或者倒退,陷入难以翻身的恶性循环。拉美国家在一个世纪以前比北美地区要富裕得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阿根廷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都高出一倍,是韩国的3倍。到2005年,阿国的人均值只有韩国的一半,不到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1/3。究其原因,有研究者指出,拉美的经济停滞和政治动荡与民粹主义政权的破坏性政策有着必然联系。拉美国家由军政府过渡到民主体制后,上台的民主派为了取悦选民捞取选票,纷纷开出过高的福利政策承诺,由于财政收入无法兑现这些承诺,这些政府就通过对外举债和对内超发货币的政策,最终导致通货膨胀,资本外逃,经济萧条,至今难以完全翻身。应该说,这种问题不只为拉美所独有,而可能出现在任何新近民主化的国家。
最后,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该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从概念上讲,民主和法治虽然不一定对立,但也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法治的概念是一个自成一体的体系。理论上讲,一个威权社会,只要遵守上述原则,也可以建立法治。而在一个民主社会,多数人也可以投票决定推翻法治的某些原则(比如决定某项法律溯及既往;再如美国和南非种族隔离,也是以民主的名义实施的)
在法治的基础上,宪政(Con-stitutionalism)则指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宪政并不是民主概念的一部分,而是对包括民主在内的公权的限制,以防止即使是民主选举的政府为所欲为。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法治和宪政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民主的历史。民主在西方的全面建立也不过是上个世纪中期的事情,但宪政和法治,如果从英国的大宪章算起,已经有将近800年的历史了。
但是法治和民主的确有一种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微妙关系。民主体制最能够尊重和维护法治。另一方面,没有法治的民主容易被滥用而产生灾难性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