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分析

2013-04-29 00:44李丽华
理论观察 2013年5期
关键词:自我教育自律思想政治教育

李丽华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他律与自律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区别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者运用自我教育方法,使教育客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能做到自我选择、自我内化、自我控制。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他律;自律;自我教育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26 — 02

他律与自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约束方法,各有侧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如果能合理运用他律与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就可以使两者在互补当中充分发挥作用,取得相得益彰的教育效果。

一、他律与自律的内涵

他律与自律原是伦理学中的一对范畴。他律是指将已经形成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的约束力量,并辅之以社会舆论和社会奖励等手段,促使人们在思想上和言行上遵规守纪。从道德层面来讲,他律意味着道德主体的行为所根据的道德标准主要受外在根据的支配和调节,即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并非是出自于主观的自觉行为,而是受制于外界影响的无奈之举。从动机的角度来看,他律还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因为倘若自己不按照普遍被遵守的道德规范去做,那么自己就要承担因不守规则所带来的种种后果,如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或面临降职、减薪的境地等。由于对这些后果的忌惮,一个人很可能在主观上没有做道德行为的动机,却在实际上做出合乎社会规范的道德行为。从中可以看出,由他律所约束的道德主体只是被动地回应社会的道德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他律就是指施加于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它们都是外在于教育对象的外部约束。

自律是指主体依据信念或伦理良心,凭借内心的自省和自觉来调节自己的言行。自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主体有自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追求。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能自觉自愿地接受来自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遵规守纪被视为是理所当然,而不是由于外力所迫不得不然。二是在接受道德规范制约的基础上使自己的心灵与之相契合,从而抛却了道德规范的外在性,使之转变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这是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我追求的更高级的自律阶段。如果说他律对于主体来说是“应该做”,自律对于主体来说就是“要去做”。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自律就是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使教育客体把外在的要求内化为心灵深处的动力之源。

由以上对他律和自律这一对范畴的解释可知,他律是外在于主体,对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力量。他律的过程依靠的不是主体的信念或伦理良心,而是外力规束。这不但致使主体丧失自觉和自为的主动性,而只是一味地服从权威,而且还使法律制度体系难以良好运作,导致“人治”当道。道德他律具有约束性、权威性和被动性等特点。由于道德他律采用的是一种否定人的主体价值的方式,使人产生如果不按照规范行事就将承担其后果的畏惧心理。这种外部压力往往又使人不得不为了迎合外部规范而以虚假的行为敷衍了事,所以非常容易造就双重人格。自律所依靠的不是外部的强制力量,而是出于对作为主体的人本身的尊重,强调凭借主体的自主和自觉去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体现主体的内在需求和价值。在自律的过程中,主体逐渐意识到对自己和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这种责任意识使主体能够自觉地把自我实现与为社会做贡献两者结合起来。与他律相比,自律具有自觉性、自主性和自为性等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自律侧重于强调自我完善,也就是说教育过程主要是靠自我主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者就可以完全袖手旁观,否则就会使受教育者陷入以自我为中心的“绝对自由”中。这就要求教育者在了解受教育者的前提下,对之适时加以启发和引导。

二、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他律与自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相互区别。他律强调的是外在力量的规范和约束,自律则更多地体现出主体的内在力量的主导性,因而两者可以在思想教育过程中达成互补:他律使主体尊重社会和他人利益,约束个人的任性;自律则使道德主体通过自省达成对社会规范的认同,自觉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并能将其内化为道德信念。

第二,相互依存。他律是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主体在没有形成自律之前需要他律加以约束,如果没有他律就很难在日后形成有效的自律;但是仅停留于他律是不够的,他律还有待于发展为自律。主体只有在形成自律之后才能化被动行为为主动,因而才能有更大的动力去促进自我实现与为社会做贡献。

第三,相互关联。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达到教育客体的自律,教是为了不教。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他律,因为它为主体之间的互相交往提供了一套可被普遍遵循的规范;思想政治教育需要自律,因为只有在自律中主体才能形成更加明确的对自身、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教育主体的教育与管理和教育客体的自我教育是外因和内因的辩证关系。教育主体的教育与管理要通过教育客体的自我教育发挥作用。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的提高,需要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必须通过人们自己的思想矛盾运动来实现。教育者的教育和管理活动只是一种外因,永远不能代替受教育者的认识、内化活动和实践、外化活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受教育者自我教育能力的提高。

三、启迪客体的自我教育能力

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求教育者把正确的思想和道德规范传授给广大群众,更重要的是要求人们通过自身的思想矛盾运动完成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是指教育客体同时也是教育主体,因而教育客体能以主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去完成教育过程。自我教育要求教育客体有较强的自律性,在自身的思想矛盾运动中能凭借自律使正确的思想战胜错误思想。

教育者的任务就是要自觉地运用群众性的自我教育方法,启迪教育客体的自我教育能力,促使人们开展积极的思想活动。同时,人们自我教育的能力是在外部教育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只有经过教育才能培养和发展人们自我教育的能力。而自我教育能力的发展,又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好地更自觉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增强和巩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正如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所说:“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最终是要使人们具有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行自我教育。那么,如何才能使教育对象拥有自我教育能力呢?

首先,要引导教育对象逐步培养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人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个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个体,这也就意味着人具有自由地选择目的的能力。主体意识是一个人能自觉行动的关键,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教育对象因为主体意识薄弱,导致其行为过多地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现象。因而,在教育过程中要着力于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的培养,使他们能够按照内心的信念或道德准则而不是根据外部力量影响而行动,成为自主自决的行为者。

其次,要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一经确立,就意味着教育对象已经具备了自我选择、自我决断的能力了。面对这样的教育对象,教育者切不可以权威的姿态武断地评判教育对象的行为。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就是要把教育对象作为一个对自己的生命价值有着充分理解,对于自己的人生道路有着合理规划的人来对待。因而,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就需要教育者充分尊重教育对象出于自觉的行为和选择。当然,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意识并不意味着凡是教育对象根据自己的判断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为都应该赞成和支持。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教育者就应果断地对之加以劝阻:一是其行为触及甚至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时;二是其行为对其本身造成不利影响时。

最后,要多维度地培养教育对象自我教育能力。自我教育能力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可以在短时间内培训而成的能力,而是一项包括独立分析、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能力在内的综合性能力。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从多个维度来培养教育对象的自我教育能力。在自我教育能力的多重维度当中,独立分析能力是最为基础的,具备了独立分析能力就意味着不再盲目地听从和信任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说法或理论,要靠理性去判断和识别真、善、美并能够自觉地抵制假、恶、丑。独立分析能力的形成除了要培养教育对象的理性判断能力之外,还需要教育者尽可能地为教育对象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拥有宽松和自由的环境。自我纠错能力是使教育对象克服观念和行为中的错误成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重要因素。进行自我纠错的前提是需要对自我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认识你自己”——这句镌刻着德尔菲神庙上的箴言至今还在警醒着我们,在我们致力于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的同时,对自己的了解究竟达到了哪种程度。那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在实际行动中改正自己错误的人是可敬的。老子在《道德经》中用“强”来形容那些能够战胜自己弱点的人,因为凡是人就有弱点,能够战胜自己的弱点本身就是一项莫大的优点。如果说自我纠错是达致自我完善、培养自我教育能力的阶梯,自我监督能力的培养则是实现自我教育的保障。一个人在没有其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行其所当行,就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正人君子。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独自一人时不做坏事、丑事,没有庸俗的表现的人,才是真正的人。1”这种自我监督与儒家所倡导的“慎独”有异曲同工之妙,如《礼记?大学》中所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大多数人,虽然在公开场合由于有其他人的监督尚能克制自己,但在个人独处时,往往还做不到不欺暗室。因此,培养教育对象的自我监督能力是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一环。

他律与自律并不是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而是如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两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他律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如若不能与教育对象的自律相结合,就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的是一种道德规范,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可以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而只能一方面强调自律,帮助教育对象树立道德信念;另一方面重视他律,以社会舆论和道德风尚引导和规范教育对象的言行。只有合理运用他律与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使教育对象由内而外地认同并自觉遵守已有的道德规范。

〔参 考 文 献〕

〔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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