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狐狸“创造”的规则

2013-04-29 00:44卢现祥
学习博览 2013年5期
关键词:皮尔逊执法者创造

卢现祥

这是美国财产法历史上引人瞩目的有趣案件——“皮尔逊诉波斯特”(1805年),因为这个案件产生了财产法上的占有规则。

“占有规则”的诞生

如何取得初始的财产权?这是财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美国的判例法和有关的财产法理论对此提出了许多规则,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占有规则”。

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无主的海滩边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驱赶猎狗去追捕。

不料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见了这只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况下,皮尔逊先下手为强,举枪射死了狐狸,并占为己有。

这只狐狸究竟应归谁所有?

波斯特先生首先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该狐狸。结果胜诉。

皮尔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该上诉案件的几位法官都赫赫有名,其中多数意见的代表丹尼尔·汤普金斯,后任纽约州州长和美国副总统。少数意见代表布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通,后升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汤普金斯认为,该案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即无主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财初始产权。由于渊源于《英国判例法》的《美国财产法》尚无令人满意的先例可循,因此汤普金斯就只得旁征博引,寻找理由。

第一,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规定,追赶行为并不构成猎人对被追赶动物的初始所有权;第二,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普芬道夫提出过占有原则,即对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由于皮尔逊射死并第一个实际占有狐狸,因此,享有对该无主物的初始所有权。

这种观点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推翻,一个确立“占有规则”的先例诞生了。

对三种情况的讨论

虽然,“皮尔逊诉波斯特”案涉及的仅是野生动物(动产范畴之物)的始初所有权,但是,“占有原则”也适用于土地之类不动产的初始取得。因此,该案对19世纪以来《美国财产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这里可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是两种规则都可以,即“谁先看到就归谁的占有规则”。这时法官的权力就大了,两人都可以找法官,甚至行贿法官,最终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从社会来看,也会浪费许多时间与精力。这说明执行规则者的权力不能太大,并且要受到制约。执法者的权力太大,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执法者权力太大,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可以在多种规则中选择,规则太复杂,规则不明确等。因此,有效率的规则就是最简单的规则。

二是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规则”。这个规则不是不行,但会带来一些问题,会增大解决纠纷的费用,因为在海滩看到狐狸的可能不止波斯特先生一个人,这些人都会以这个规则去获得狐狸,最终谁获得也是不确定的,并且费用很高。如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此案中,波斯特先生有捕捉狐狸的意向)作为取得财产权的根据,今后势必徒增许多纠缠不休的纷争。这说明,有效的规则必须是实施成本低的规则。

三是确定“占有原则”。这就是本文案例所确定的关于财产所有的一个基本规则。这种规则有两个好处,一是成本很低,就一个人实际占有了狐狸,取证容易。如果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规则,那取证的成本就很高了,如果那天海滩上的人越多,那么看到的人就越多。二是避免了许多麻烦。确定了“占有规则”,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就有先例可遵循了。

(摘自《寻找一种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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