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彰
行政机关或执法者在发现违规行为或违法苗头(symptom)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制止甚至放任(let alone),待其达到一定程度或违法再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称为“养鱼执法”(“fish—raising”execution)。这样,执法者有利于提高“谈判条件”,有利于提高罚款额度(raise the quota of fine)。这种执法多出现在“经济”违法的执法中,都是出于“经济”考虑(out of economic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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