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彰
行政机关或执法者在发现违规行为或违法苗头(symptom)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制止甚至放任(let alone),待其达到一定程度或违法再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称为“养鱼执法”(“fish—raising”execution)。这样,执法者有利于提高“谈判条件”,有利于提高罚款额度(raise the quota of fine)。这种执法多出现在“经济”违法的执法中,都是出于“经济”考虑(out of economic consideration)。
英语学习2012年10期
1《合作经济与科技》2024年13期
2《婚育与健康》2024年10期
3《思维与智慧·上半月》2024年7期
4《陶瓷科学与艺术》2023年11期
5《中国商人》2024年7期
6《教师博览》2024年4期
7《师道·教研》2024年6期
8《中国对外贸易》2024年6期
9《伴侣》2024年6期
10《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2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