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巨松
摘要:本文通过对项目模拟股份制与股份制、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发现模拟股份制融资是一种自发而未受到有效监管的灰色融资行为之一,几种融资行为非常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我们既要看到项目模拟股份制在施工企业快速融资、改进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项目模拟股份制在法律监管等方面的漏洞与风险,对项目模拟股份制应该采取引导、规范的积极态度。
关键词:项目模拟股份制;施工企业;灰色融资;非法集资
一、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概念
本文所述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是在最近二三十年出现于部分施工企业中,是企业所承建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模式或称灰色融资行为,一直都是以半地下的形式存在,至今没有人进行系统的研究,也没有相对统一的定义。
2009年,管红梅在《发展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策略研究》一文中提出:“项目模拟股份即虚拟股票,其管理模式是在工程项目部内部参照股份制管理、分配办法和相关程序要求,对项目部主要利益人和责任人分配认股额度,实行模拟股份制管理和分配,最终按项目实现的效益进行分红。”此观点对项目部内部模拟股份制融资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定义,但没有包括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吸收项目部以外人员资金的融资方式,也不是十分完整。
结合目前施工企业中常用的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笔者抱着抛砖引玉的目的,通过对此融资方式主体、融资对象和作用的分析,提出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初步概念。
(一)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主体、对象和作用
1.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主体
目前,国内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是,施工企业承接某一施工项目后,建设单位一般不支付或很少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也满足不了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实际的资金需求,垫资建设、BOT方式融资建设的也不在少数。上述各种情况导致施工企业承接某施工项目后,必须为该项目筹集相当金额的运转资金,用于弥补在施工各个阶段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与项目实际需支付的工程成本费用之间的资金缺口,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施工单位为施工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但对中小型施工企业特别是对大多数民营施工企业而言,这两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渠道都不十分畅通,导致施工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内部集资乃至本文论及的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等非正规金融方式便油然而生。
从表面上看,民间借贷、内部集资、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都是筹资,特别是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筹集的资金更是直接用于施工项目,容易把施工项目部当作是融资的主体,但实际上,上述三种非正规融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项目部都是无法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借贷、归还或分配责任的承担者必然是实施、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因此,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主体应该是承接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
2.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对象
施工企业采用项目模拟股份制为某一施工项目筹集资金,一般都是以某一施工项目为载体,这种融资模式的融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内部成员与外部成员的集合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又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单纯的项目部成员,即由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解决施工项目所需的运转资金,企业与项目管理人员按出资金额,结合管理责任、工作岗位、实际贡献等参与项目利润分配;二是项目部之外的企业内部人员也参与出资并参与分配。第二种类型是由承接施工项目的企业或由第一种类型的内部成员组成一个出资联合体,与外部的企业或个人联合出资并按出资金额,结合工程管理分工、实际贡献等参与项目利润分配。
无论是第一种类型还是第二种类型,参与施工项目运转资金出资的融资对象是特定的,他们在人事关系或工作分工等方面与融资项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3.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作用
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出现的条件就是施工企业在某一施工项目运转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因此,它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为施工项目筹集资金,用于项目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等各项成本性的支出,在建设单位没有支付工程款之前或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施工成本费用的情况下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对项目本身、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有积极的作用。
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必须能够为融资对象提供超出正常借贷利息的资金回报,否则就无法以此方式完成融资。因此,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第二个作用是为出资者提供投资渠道。
企业内部成员参与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除了筹资和提供投资回报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实现项目管理参与者与项目绩效的直接挂钩,进一步提供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完成施工项目的各项生产和管理目标,这是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的第三个作用。
(二)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概念
通过对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方式主体、融资对象和作用的分析,笔者认为,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是施工企业为解决施工项目运转资金需求,进一步落实施工项目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在施工项目部内部参照股份制的管理模式,动员企业、施工项目部内部人员及合作单位和个人投入项目运转资金成为项目股东,实行模拟股份制的管理和分配,最终以出资比例并结合股东的管理岗位、实际贡献等进行利润分配的一种项目融资和管理模式。
二、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与股份制的比较
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是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在发展过程中,与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相对应,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主要表现为合伙经营,在资本要素集中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还是最主要的合作因素,即人合大于资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股份经济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资本合作的因素已经大大超出人人合作。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自19世纪后半期至今,股份制形成以资本入股或发行和认购股票的形式组成股份公司的形式已经成为主流,资本要素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更为充分的分离,上市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的主流,人合的因素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从字面上看,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也是以入股方式集中生产要素、统一使用、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与股份制似乎相差无几。仔细分析,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是一种仅仅在具体施工项目中采用的合作模式。施工项目部作为施工企业法人的代表履行施工合同,本来都只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只是一个具体施工项目中根据管理需要和资金需求偶尔采用的筹资、管理模式,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方面,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对内也只是合作者之间的民事约定,而且因为缺乏规范制约,常常存在部分违法违纪的条款,处于金融、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因此尚不能与股份制一样称之为“经济组织形式”。
其次,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更多的是指单纯的资本合并与积聚,资本入股或发行和认购股票的形式组成股份公司的形式已经成为主流,在现代意义的股份制中,资本要素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更为充分的分离。而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中的股东之所以走到一起,资本往往不是主要的因素。与现代股份制向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绝然不同,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的入股者往往是企业内部、施工项目部内部的人员,即使向企业外部人员征集资金,这些人员也与企业与项目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它的“股份”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在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人际合作的因素远远大于资本合作因素,它更接近于合伙合作。
三、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与民间借贷、集资及非法集资的比较
之所以要将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与民间借贷和集资做比较,是因为根据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的形式和本质分析,这是一种游离于中央银行控制和金融法规约束之外的金融活动,与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同属于非正规金融。
亚洲开发银行对非正规金融是这样定义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是“游离于经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或互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非正规金融在当今中国主要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融资(含民间借贷)、贷款经纪、民间标会、各种基金会、地下钱庄、典当贸易、信贷信用委托、天使投资等。
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最为接近的两种非正规金融方式就是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但是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又与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有着根本的区别(见表1)。
民间借贷是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出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资金直接借贷。从借贷的主体来看,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近几十年来,企业也开始参与民间借贷。从借贷者的相互关系来看,一般是基于血缘(亲戚关系)、地缘(同乡关系)、业缘(同行关系)等发生,出借者或者说贷款人是特定的。从借贷的利息来看,包括零利息(友情借贷或称白色借贷)、中等利息(利息低于法律规定上限,或称灰色借贷)、高利贷(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上限,或称黑色借贷)。
民间集资是指个人、非金融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自发向多个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使用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在资金用途方面,发起集资应当具有真实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集资款项应当用于融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参与对象方面,一般应针对特定对象融资。在投资回报方面,民间集资活动所承诺的投资回报一般以固定利率为主,也有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的,但不是主流。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非法集资都是属于自发的民间金融形式,前三者因为具有及时、方便、灵活等特点,能够起到调剂民间资金余额、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等积极作用。但如果控制不当,也极易演变为第四种非正规金融,即非法集资。
四、关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几点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方式,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灰色部分,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积极探索规范管理的方式。
(一)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出现和存在有其必然性
从发展金融学的角度分析,中国民间金融的兴起是中国体制转轨中产生的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引致庞大的金融需求的一部分。
从筹资成本的角度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部通过模拟股份制模式筹集资金,一是可以迅速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二是省去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所必须的各种复杂程序和高昂费用,具有低成本和快速的优势。
从加强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看,施工企业通过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主要面向内部职工集资,增强了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和约束能力,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是对施工企业而言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有效管理手段。
从出资人的角度看,通过参与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集资,所得到的投资回报在极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远高于同档次的银行存款利息和股票等证券市场投资回报,具有增加居民资本性收入的积极作用。
因此,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的出现,印证了一句哲学上的名言:存在即合理。我们必须承认其必然性,从而采取引导、管理而不是封堵的态度。
(二)必须承认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非正规地位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区域,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现有政策法规无明确规范,属于尚未受到有效监管的融资行为之一。
在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也会出现因管理不善或市场环境不利最终导致股本、股利难以按约定支付的情况。也有企业或个人以虚假承诺的高利回报做诱饵,编造暴利施工项目蒙蔽参与人员,导致施工项目管理失控甚至引发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特别是后者,融资主体或项目实际管理者很有可能在融资过程中因资金困难、利益诱惑等原因变更融资对象、融资回报等相应条款,从而演变为非法集资。
强调和重复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灰色调,是提醒融资参与者和金融监管者要时刻掌握灰色和黑色之间的那条界线,严防越界违法。
(三)如何加强对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的管理和引导
首先,满足企业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压缩灰色金融的存在空间。与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及其他非正规金融一样,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是企业在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或正规渠道筹资成本过高情况下采取的融资方式。在当今二元的金融市场机构情况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已经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充分的重视并积极帮助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企业走出灰色的区域,减少企业滑向黑色区域的风险。
其次,强化参与主体的规则意识,减少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纠纷。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作为股份制的近亲,其出现和存在,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及平等、诚信、公平的契约精神。而在现实中国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契约精神或契约意识一直处于比较稀缺的境况。在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契约意识的欠缺主要表现为融资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费用核算账目混乱、结算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分配等,极易引起各类经济纠纷,影响项目实施和社会稳定。
如何减少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纠纷,从根本上来说,要从改造参与者开始。需要在全社会至少是在全行业普及和强化规则意识,在此项融资模式的参与者中,形成用商业的规则解决商业问题的共识。在融资行为发起前就拟定相应的项目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入股比例和方式、分配比例和方式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及解决方式等,所谓“先说好,后不乱”。长期坚持、全面坚持,才能保证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这一自发于民间、内生于民间的融资方式健康、持续地得以存在和发展,从而起到既保证项目实施又增加参与者资本性收入的目的。
再次,适度监管,守住灰色区域与黑色区域之间的最后红线。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作为一种自发于民间、内生于民间的融资方式,既然已经出现,作为监管部分的政府相关部门不应对此视而不见,相反地,应该像处理其他非正规金融方式一样,对其进行调研分析、引导管理,特别是要对施工项目模拟股份制融资模式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因子进行明确界定,划清灰色融资和黑色融资的红线,预防和抵制以模拟股份制为名,行非法集资或逃避税收监管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管红梅.发展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策略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9(09).
[2]郑长德,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重庆九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