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萍
摘要: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高效的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本文从建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梯队配置制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安排使用比例指标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程序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的建构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6-0072-05
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效举措,是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实施人才强国的重要内容。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及党外人士所在单位的密切配合下,这一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的建构,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影响着其他体系建构是否有效而不流于形式的决定性环节。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包括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梯队配置制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安排使用比例指标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程序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制度等。
一、建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梯队配置制度
党外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是以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梯队配置为前提的。没有梯队的配置,就会造成安排使用的无序、不可持续及有失公平与民主。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梯队配置包括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按比例配置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按梯队配置。
(一)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分类按比例配置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应该做到梯次、层次、界别分明;干部安排、使用讲究程序;年龄、性别、文化、特长、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以达到凝聚正能量的作用。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机制,分类按比例配置党外干部队伍应注重遵循以下原则。
——分类配齐的原则。针对党外干部后备人选储备需要,定期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中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在各级法院、检察院中配备党外干部;在高等院校、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配备党外干部。实行任职资格配置制,入选者获得相应类别职位任职资格,一定年限内有效。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从具备相应资格的党外代表人士中择优选拔,突显配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按职务、能力大小比例配置的原则。在党外干部配备中,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个性结构、功能结构等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既要配置基本素质好、有发展前途的青年党外干部,又要配置年富力强、有闯劲,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培养的中年党外干部;更需要能总揽全局、成熟稳重的党外领导干部。优化党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要综合考虑整体合力、个体战斗力、层次稳定性和班子效益最大化等问题,以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目标分类相适应,与各个发展环节相适应。
——兼顾类型和地区配置的原则。基于党外代表人士类型多种多样、肩负的职能各不相同,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特点,科学配置,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配置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配置,促进配置结果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有效提升配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按梯队配置
按梯队配置党外干部是实现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长期目标、中期目标、近期目标相适应的需要,是与发现选拔、教育培养、考核评估、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相配合的需要。
根据不同层级的情况,科学规定党外干部年龄段比例。优化党外干部的年龄结构,必须科学地确定各年龄段干部的比例,实现优化组合,形成“梯队结构”。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党外干部的优势,按适当比例科学配备,优化“老中青”梯次组合,形成党外干部优势互补,相互兼顾的合理结构。对党外干部队伍整体而言,年轻化是一种方向和趋势,是动态的过程,包括年龄、知识、思维等多种要素,但同时注意把握党外干部使用的最佳期,结合党外干部能力、经验、精神状态等个体要素分类使用,实现各显其长。35岁以下的党外干部年轻有干劲,应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区接受锻炼,可实行多岗位交流,接触不同的工作。35岁到50岁的党外干部各方面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条件成熟的可大胆提拔重用到各级领导岗位。50岁以上的党外干部处事稳重、心态平和,政治智慧、实践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巅峰,但又面临进退留转的选择,精神状态较好的可安排负责某方面相对单一、比较熟悉的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50岁以下的党外干部应侧重于实职安排,50岁以上的党外干部应侧重于政治安排。另外,严格遵循党外干部成长的客观规律,在换届中要统筹考虑不同层级党外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和下限,年龄界限上的设定不应过低,尽量放宽年龄限制和年龄区间,有一个合理的弹性系数,让更多不同年龄段的党外干部都有一个公平的机会。
同时,还要统筹考虑通过换届努力实现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确定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近期目标。及时解决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选用脱节、力量整合不够,管理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制度不完善、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初步形成党外代表人士选拔任用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制度完善、衔接有序的良好格局。
中期目标。按照“抓高层带队伍、抓思想聚共识、抓能力促实效”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力争通过一段时期,培养一批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旗帜性代表人士、高层次代表人士,以及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代表人士。
远期目标。适应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本地区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二、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比例指标制度
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比例指标制度是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体系建构的关键,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安排中的指标规定。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中要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应不低于35%,其中统一战线工作范围的党外代表人士应不低于30%;各级人大常委中,党外常委的比例应不低于30%;各级人大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党外成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配备党外专职副秘书长;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要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二)党外人士在各级政协安排中的指标规定。确保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在政协委员中应不少于60%, 在政协常委中应不少于65%,在政协副主席中应不少于50%。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数量。各级政协机关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应至少配备1名党外专职副秘书长。
(三)党外人士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司法机关实职安排中的指标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都应积极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省、地(市)政府应有1/3以上的工作部门、1/2以上的组成部门选配党外领导干部;教育、科技、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选配党外领导干部;凡属中央重点要求配备而目前未配备的部门,要及时配备;目前配备有党外领导干部的部门,在党外领导干部出缺后,应继续选配。
(四)党外领导干部要优先从党外后备干部中遴选的规定。各省市应按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等不同层次,培养选拔一定数量的党外后备干部,建立党外后备干部人选库。县处级以上党外干部的提拔安排,一般都要从人选库中产生。提拔党外干部并不是为提拔而提拔,配备党外干部也不是“硬配”,而是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党内干部、党外干部,都是人民公仆。选拔干部说到底,是要着眼于发展,为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从实践来看,党外干部与中共领导干部一样,确实有职有责有权,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三、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程序制度
(一)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权限、程序的规定。一是制定出台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的相关文件,以“意见”或“通知”的名义下发,要求各级党委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加大力度。从多党合作事业高度,充分认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是各级党委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各级统战部门要调查摸底,掌握一批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可以满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省级统战部门应掌握副处级以上职务、副高级以上职称党外人士名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形成党外人才信息库。三是统战部门要对进入信息库的党外人士定期进行跟踪考察了解。考察了解范围不宜过大,一般是向党外人士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纪检部门、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个别了解,以免给党外人士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根据考察了解的情况,把进入信息库的党外人士进行分类,确定近期、中期、远期培养计划。四是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党外人士的管理和考核,向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提供真实的德、能、勤、绩、廉状况,为培养选拔提供可靠依据。五是对确定为近期、中期培养目标的党外人士进行培训,培训重点要放在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认识水平上,教育引导他们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六是统战部门、组织部门与党外人士所在单位进行积极协商沟通,有意识地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群众威信高的党外干部放到重要岗位上压担子,多岗位交流,放到条件艰苦的地方锻炼,或派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挂职,使党外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七是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密切配合,组织部门重在选拔,统战部门重在推荐。对条件成熟的党外干部,统战部门在征求党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对于拟确定任用的党外干部,由两部门共同考察。力争做到成熟一个,使用一个,使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形成良性循环,不能备而不用,不能重培养、轻使用。
(二)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原则的规定。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外干部的选拔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党委精神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培养选拔目标。三是尊重党外干部成长发展规律的原则。既严格要求、又不求全责备;既要照顾利益,又要大胆使用;既坚持资格,又放宽条件,为党外干部脱颖而出创造宽松环境。四是坚持按程序选拔的原则。坚持组织推荐、共同考察、个别酝酿、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的程序,坚决杜绝个人提名提拔使用倾向。五是参照干部四化的原则。特别要把革命化放在首位,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培养使用党外干部的核心要素。六是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充分尊重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特别是对民主党派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推荐人选,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七是实行选举民主、差额与竞争相结合的原则。为避免党外干部落选,在换届前各级党组织要做足功课,把党委的意图事先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讲清楚,多宣传党外干部的事迹,多介绍党外干部的优点,使党外干部能够被更多的选民所了解、所熟悉,从而提高他们在群众中的认可度。八是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原则。不能用党内干部标准衡量党外干部,不能用条条框框约束,在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要适当放宽条件,不能把干部“年轻化”曲解为干部“低龄化”,把德、能、勤、绩、廉看成软指标,把年龄看成硬杠杆,搞层层递减,造成一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优秀党外干部由于年龄原因无法合理使用。九是提前培养原则。对党外干部要做到“四早”,即早着手、早规划、早发现、早物色,不能等到党委用人时,去匆忙选人,不能等到换届时,搞临时提拔。
四、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制度
(一)建立坚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物工作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措施、组织领导,使这项工作有长远目标、有近期计划、有落实的保障措施。对中央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需要配备的领域、职数和比例,应全力落实到位,而不能患得患失或应付了事;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使用的,在坚持干部标准的前提下,应不拘一格、大胆使用;对明确必须配党外干部的部门可采取“缺额”不予审批的办法,以保证党外干部职数不为党内干部占用。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尽量减少“模棱两可”的“弹性”规定,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党外代表人士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一要着力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在成长过程中的职级台阶问题。进一步加大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安排力度。注意选配党外干部担任省、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科(室)负责人。高等学校行政部门、院(系)领导班子
中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科研院所的室(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应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注意加大民主党派省委机关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使用力度。二要划定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硬杠杠”。凡明确必须配备党外干部的,要及时配备。对特别优秀的党外代表人士或因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条件。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需要配备党外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充实,在领导班子调整时再逐步过渡到规定职数。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要通过统筹公选、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中竞争选拔等方式配备到位。三要加大交流和竞争性选拔任用党外干部的工作力度,推广交流调配和定向公选。选拔使用党外干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加大选拔使用党外干部的力度。一是严格把握选拔使用的标准和条件,注重看党外干部的主流和发展潜力,既要坚持标准和条件防止降格以求,又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陈旧观念,不拘一格选拔党外干部。二是适应形势发展,拓宽选人视野、广揽群贤,要从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推荐选拔优秀党外人才。三是采取切实可行的选拔使用方式,积极运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党外干部。
(三)建立切实有效的跟踪考察机制。要根据新时期党外代表人物的分布特点和成长规律,采取科学的考核、考察和测评方法。对已做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年由统战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成,进行跟踪考察,可采取本人述职、座谈评议、实地查看、业绩评估等方法全面了解党外代表人物的德、能、勤、绩状况,并作出鉴定结论。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对作用发挥好、成绩优异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对作用发挥不好的给予批评帮助,努力在党外代表人物中形成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此外,对党外代表人物后备人选实行滚动管理,及时选优汰劣、吐故纳新,不断更新充实党外人才库,使这支队伍始终保持稳定的数量、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质量。
(四)建立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在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之间建立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工作协商制度。凡涉及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重大事项,两部门共同分析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共同拿出意见、共同部署落实。二是联合发文制度。凡涉及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有关文件,两部门共同拟定、共同签发、共同上报。三是跟踪管理制度。统战部门侧重于做好党外干部的物色、发现和培养等工作,组织部门主要承担党外干部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四是联合考察制度。对拟任用的党外干部人选,组织部和统战部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联合考察,拿出初步人选安排方案,报常委会讨论研究。形成比较规范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建立责任到位的奖惩激励机制。 培养选拔党外人士,关键在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践证明,党委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是做好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从确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长期发展,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始终把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中,尽职尽责、抓出成效。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列入党委和党委一把手的任期目标,列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在党外干部工作中应各负何责、有何职权,要有明确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抓得好的应大力表扬、推广经验,对没有实现阶段性目标要求的领导班子应限期落实,从而使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工作成为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责任编辑:杨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