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欢
为了规范分类编目工作,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技能和素养,根据《中图法》对加“0”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在什么情况下要加“0”及加“0”的作用,谈几点体会。
图书馆《中图法》复分仿分加“0”原因 一、类目复分组号加“0”的原因
《中图法》类目的划分是运用逻辑划分规则逐级对一个类目层层划分,每花费使用一个分类标准(多重列类除外)形成层次分明的树形等级结构。《中图法》的标记符号采用基本的层累制编号,类号与类目一一对应,并且类号的级位基本表达类目的等级。类号的逐级细分都是在尾部不断增加数字或字母进行的,若干类号前面相同的部分,表示这些类目相同的内涵,尾部相异的部分则表示它们不同的外延。
1.一个有下位类的类目(通常称概括类上位类),标志它已经用某个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如果该类又允许仿xx类分,或依xx复分表分,那么就会形成另一个与已列举的子目不同的类目体系,这个新的类目体系与已列举的类目体系是并列的,是用另一种分类标准划分而成的,这种情况称为“转换分类标准”。由于新类目体系的配号仍以该上位类的类号为起点展开,这样势必与原来列举类目的类号发生冲突。
例如,K21/27中国各代史,均可仿k20分。
在文献标引过程中,某些类“转换分类标记后”,为保证新产生的子目系列排列的逻辑性和避免重号。这就是加“0”的基本原因。通过标引过程中的加“0”,使同一个类目按不同分类标准区分出来的子目配有不同的分类标记,达到不同子目系列逻辑排列的目的。当上位类再转换其他标准区分或跨越某一个规定的分类次序越级仿分时都会出现“转换分类标准”问题,都必须通过加“0”产生不同于列举的新标记系位。下列说明加“0”后形成的新标记系列。
2.此外,分类法的不断修订,会使原来某些最末级子目因扩充而变成“上位类”,这样一来,该类未扩充之前曾通过复分、仿分组成的类号(未加“0”)就会与扩充后新编列子目的类号发生冲突,而且这两种按不同分类标准分出来的不同性质的子目,也不能逻辑地排列在一起,自然科学类表现突出,因此《中图法》在自然科学各类的专类复分表的子目号前均已事先加“0”并规定凡仿一般性问题分均应加“0”。
二、类目复分组号加“0”的规则
1.凡属临近类目之间的仿分,因使用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组号时,均不需加“0”。如《日语语法》入H364。
2.主表社会科学各类中,凡具有概括性地区属性的类目,如再依其他标准细分时,组号时均须在主类号后先加“0”再复分。所谓概括性地区是指世界地区表中除最末级子目以外的地区划分,包括分类法列举的,如K5欧洲史 F33/37 各国农业经济,也包括经复分后形成的F331东亚农业经济,I56西欧文学,其它标准是指外地区性的分类标准,如体裁体列问题等。例《中东地区难民问题》入D737.039.1。
3.主表社会科学各类中的各级上位类,如再依其他标准复分时(仿分或依复分表分)组号时均在主类号后先加“0”再复分,如《中国近代哲学研究》B250.5,B21/26中国各代哲学均可依下表分1 原著,2 注释。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特例:
(1)D911的下位类采取01/109冠“0”双位数字编号,当0912.1/915.4中的上位类仿D911分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例《各国诉讼法汇编》入D915.09不能给号为D915.009
(2)K21/27各级类目仿K20分时,均应在仿分号前加“0”,例《秦汉农民起义》入K232.01不能入K232.1
(3)凡上下位类采用同级类号编号者(非层累制编号)该上位类依其他标准仿分复分时,无需在复分号前加“0”。例《中国金石文调查与发掘报告》入K877.25不能入K877.205
非层累制K877 古书契
K877.1 甲骨
K877.2金石文
K877.3 金文
K877.4 石刻
4.在社会科学各类,凡属越级复分的,即由于文献主题的限定,或根据使用需要,没有按规定的连续复分次序依次复分,而是跨越其中某一复分区段再继续复分时应在最后复分依据的复分号前加“0”,例《中国防化兵的特种战术》入E271.504跨越仿270分要求是E270/277各军兵种均可依专类复分表分E271/277先仿270再用防化兵分。例《地方戏曲谱研究》入J617.506,仿J617.1分跨越仿I236地方戏分。
5.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已统一在复分号前冠“0”,各级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无需再加“0”,例《汽车变速器设计》入U463.212.02,U463.1/464.9各种汽车结构部件可仿下表分:
01 理论
02设计
6.主表中的类目,凡仿“一般性问题”分时,均须在仿分前加“0”。《生活废物处理》入X799.303,X71/799各种废物处理均可仿X70分,X79轻工业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入X799.3。
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虽该类目中仿一般性问题分,但其实质都是属临近类目的仿分复分,即利用有关“一般性问题”的子目,作为本类展开的依据,不存在转换分类标准问题,因此都不加“0”如何判断?当某一个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的都属该类情况。
(1)主表中的类目按规定只允许仿“一般性问题”中的部分子目分时相当于仿照复分,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如《纺织物的染色》TS193.844.
(2)一个“一般性问题”仿另一个“一般性问题”展开时无需在仿分号前加“0”,《钢铁铸造理论》入TG260.1不能给号为TG260.01.
(3)“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按规定只允许仿“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分时不加“0”,《有机化工厂的毒物贮存》入TQ208.65。但“一般性问题”中的个别子目仿另一个“一般性问题”整体分时,则应在仿分号前加“0”。如《无机化工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入TQ110.507。
参考文献:
[1]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2]曹玉强,于鸣.关于《中图法》类目复分组配加“0”问题的探讨[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1).
[3]王亚贞,赵洁.《中图法》四版类目复分加“0”规则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2).
[4]鞠福琴.对《中图法》加“0”问题的反思[J].图书馆学研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