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塞浦路斯事件为例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013-04-29 17:20毛丹王亚菲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塞浦路斯

毛丹 王亚菲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金融风险防范而设计的一种制度。2013年3月发生的塞浦路斯事件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就塞浦路斯事件举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与必要性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塞浦路斯;存款保险制度;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组织形式制定的保险性安排。自1933年美国通过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西方大多数国家也纷纷仿效,引入该制度。

欧洲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了重建资本市场信心,建立了适用于欧洲的存款保险机制,对存款金额低于10万欧元账户做出保护承诺。鉴于此制度,近期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发生的银行挤兑事件的最终解决方案让存款金额10万欧元以下的储户避免了损失,也再一次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重要。

一、塞浦路斯事件

在2008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塞浦路斯遭遇了自1960年国家独立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银行业因无力支付购买的大量希腊债券而遭受巨额亏损。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所隐藏的亏损危险,更是在希腊债务危机爆发后,让唇亡齿寒的塞浦路斯面对巨大的破产压力。

2013年3月16日,危机重重的塞浦路斯政府再在国际市场上借债,已是举步维艰。先从国内筹得足额资金是欧盟援助塞浦路斯的条件之一。为争取巨额的国际援助,塞浦路斯不得不屈服于国际债权人压力,将先期的筹资渠道转移到国内,提议通过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但这种针对所有银行存款的征税法案遭到国内民众的强烈反对,引起了大规模的提款防潮,大规模银行挤兑事件一触即发。迫于压力,塞浦路斯银行业提出了另一种方案,以缓解国内社会压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實质

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后,欧盟成员国财长和欧洲央行通过对民众收入、家庭财产、金融系统风险和保险赔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协调,最终设定了“国家保险机构为10万欧元及以下银行存款提供损失担保”的法案。虽然从条款上看,只针对存款金额低于10万欧元账户做出保护承诺,但当时这些担保措施的推出却表明了一种政治态度:所有的存款都是安全的。

然而,信心与承诺是金融市场最坚固也是最脆弱的防火墙。这在塞浦路斯事件的第一法案中就显露无疑。塞浦路斯最初的救助版本为:通过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征税筹集58亿欧元,10万欧元以下及10万元欧元以上存款分别一次性课征6.75%和9.9%的税。欧盟存款保险法案中规定的保险方为国家保险机构,作为保险方的国家却对自己承诺保险的10万欧元以下的储户的资金打起了主意。国家的“背信弃义”显然激起了储户的强烈反对:游行,抗议,最终引发大规模的挤兑热潮,有储户甚至开着推土机去银行取款。虽然政府立即推出限制提款的法规,但储户的这一反应也直接导致了第一救助法案的流产。若此第一救助法案真正实施,毫无疑问,这种“明知故犯”的做法将严重冲击泛欧存款保险机制乃至欧盟经济体的整体信用评级。

三、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较大风险。目前,全球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了100个。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银行存款一直以来都是以国家信用、中央财政信用作为担保,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有几百家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破产问题时,就是主要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来保障存款人利益。但这种隐形保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大大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通过国家信用稳定金融,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或者资金规模相对小的时候能够起到作用,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程度的担保已经难以为继。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中国各金融机构吸纳的存款余额高达80.9368万亿元,而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则为47.2115万亿元。如果简单的用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偿付能力,作为衡量其国家信用的量化指标,那么,从理论上来讲,面对这个每年以超过10%的比率高速增长的巨大资本,无论是从总量角度,还是从增长率角度,政府信用都不足以完全偿付。

中国持有大量美债及一定量次等级资产,一旦某一支付链条发生断裂,债券或其他信用资产发生支付风险,国家信用受损。

储户并非投资者,没有理由为银行,为国家的错误投资决策行为买单。在理论上,存款保险制度完全有建立的必要。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推行却从“十一五”一推再推,推到了“十二五”。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较大的银行业危机,但塞浦路斯的教训告诉我们,在技术上防患于未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减少金融危机对社会成本影响的重要手段。它的建立将对我国银行业整体,尤其是中小银行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扶持作用。希望我国可以早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推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峰:存款保险制度分析及其在中国的可能性[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2]孙犇: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选择[D].广东:暨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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