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百祥+田建浩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防范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构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背景,指出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弊端,结合我国金融体制实情给出针对性构建思路。
【关键词】金融机制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国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1]。从国际主流观点而言,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支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已经经历二十多年的研究过程,虽未正式成立,但相关案例研究和制度设计、实施条件等已经日臻完备。
一、构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分析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制度安排,其针对银行设置,使用条件通常是存款机构失去清偿能力,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维护存款机构体系稳定,一是为了使存款人不丧失存款,保证存款人利益[2]。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讲显性寻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建立显性存款制度,往往存在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主要有两个机构,一是对存款机构收入的存款实施保险服务,一是收入存款人的存款。由此而知,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方,存款机构为被保险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思路为:身为被保险方,其以收入存款为基数,对保险方缴纳保费,构建存款保险基金。若被保险方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或破产,保险方要向存款机构提供资金,帮助存款机构对存款人支付存款渡过难关。利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证储户利益,防止由于少数银行金融危机引起的大面积恐慌性挤兑,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
二、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弊端
(一)政府承受了不应有的负担
我国现行制度中,若没有事先筹集存款保险基金,中途出现存款机构市场退出或者制度危机,政府职能出面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因此背负不应该的财务负担。政府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为财政收入和再贷款,实际上是通过通货膨胀或者税收形式源于纳税人。但存款机构不用因为此种隐形存款保险付出成本,相当于是自身存在的经营风险全部由纳税人和政府买单,明显是一种有失公允的行为。我国目前人民币存款余额达百万亿元,这是纳税人和政府难以承担的负债。
(二)监管机构难以难处理市场退出问题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针对存款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主体的职责、补偿政策、标准等没有具体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商业银行》等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存款机构市场退出行为规范不够,难以明确相关操作细则。总之,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自身问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美政府无法明确承诺存款机构“兜底”,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却又不得不这么做。此项矛盾使监管部门无法顺利处理存款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一方面是难以协调各部门工作,一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也严重影响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以1998年6月被关闭的某发展银行为例,直到今日也未完成清算,十几年清算过程耗费的时间、物力、人力成本相当大,明显影响了国有资产清理和回收。
(三)存款机构忽略经营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政府针对存款机构实施的救助剥削了存款机构经营者的责任感和社会压力,容易导致其忙碌追求短期利润,从而进行高风险业务活动,存在道德风险。即便我国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这存款机构,但是由于缺少价格调节手段,存款机构通常有在政策边缘游走,逐利冲动较强烈。
三、构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思路
(一)构建“阶梯形”存款保险制度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制度运行效率,在构建存款保险机构的同时,要采用阶梯设置原则。根据不同档次和类别的存款机构设置不同层次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全国存款保险制度为阶梯型。将存款保险制度设置为阶梯形有利于存款机构相互之间合理竞争,从而增强公众对存款机构的信心。
我国目前存款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组成[4]。具体而言,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置方面,可以将以上积累存款机构分为:一是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组成的存款机构,一是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组成的成熟的、大型的存款机构。由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发展尚未成熟,成分稍微复杂,可以针对此类银行设置针对性的存款保险基金。
(二)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及来源进行规范化管理
投保时存款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被保险方收取保费,是存款保险机构中一种常见的收取保费的方式,该种方式于事前收取保费,构建存款保险基金。同时由于存款保险基金只是存款机构中收入的存款的一定比例,所以需要经过长期积累,存款保险基金才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具备一定规模进行赔付。根据我国目前银行具体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而言,可靠稳定的存款保险基金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主要表现为被保险存款机构和现阶段存款保险基金该有政府作为出资方,定期对被保险存款机构收取保费[5],具体操作时,中央银行要从法定准备金中提取一部分来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此种行为是比较实际和可行的做法。
(三)抓住时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不管从外在环境还是内在条件而言,此时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良好时机,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业的改革被不断深入进行,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有关部门对金融业加强了管理及控制,在处理不良资产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提高了我国金融资产质量,其中各项衡量指标也不断优化。从银行内在条件看,在会计方面我国银行业已经采用国际公认会计准则,银行业针对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更佳透明合理,有助于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业。因此,我国在目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合适。
(四)开展公众存款保险和金融安全知识的普及活动
积极开展对公众的存款保险和金融安全的知识普及活动,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辅助作用。从国际经验角度而言,该项工作应该全方位的及时开展,正确解读有关政策和法规,避免曲解和误读。
参考文献
[1]万伟.从金融安全视角谈构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J].中国行政管理,2015,12(03):142-145.
[2]冯果,袁康.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J].法学评论,2014,32(02):69-81.
[3]蒋旭峰.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J].银行家,2014,12(07):74-75.
[4]李恺宁.浅谈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中国商论,2016,21(03):90-92.
[5]侯怡辰.对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6,14(08):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