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

2013-04-21 08:51刘晓春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销售者都市义务

“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团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情】

【点评】

电子商务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也是多样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团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赋予团购网站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这既有助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该案的审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IP点评】

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是互联网上一道亮丽的风景。本是由消费者自行主导的团购行为,却仿佛在一夜之间成为最为流行的商品和服务销售、推广模式,在网上遍地开花。商业模式的创新总是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提出全新的挑战和诘问。“法国公鸡”商标案中,法官通过法律解释,为认定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承担义务和责任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努力。

案件受到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嘀嗒团”网站运营方今日都市公司需要为被控侵犯“法国公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团购产品承担何种责任。其中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今日都市公司是否属于“销售者”,二是今日都市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一审判决的逻辑是:“今日都市公司向消费者介绍、推荐被控侵权商品,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消费者也将其视为商品销售者,因此今日都市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顺理成章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认定今日都市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需要承担“审查义务”,认为其仅仅审查了销售合作方(走秀网)提供的两份《证明》,未尽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因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的逻辑略有不同,二审法官认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义务,取决于在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其在团购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是否要求其应当审查团购商品的具体信息、应当审查团购商品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是否侵权,而不取决于是否称其为‘销售者’。”也就是说,在二审法官看来,第一个问题即今日都市公司是否属于“销售者”并不重要,也不是其承担审查义务的前提,回答第二个问题不必以回答第一个问题为前提,并提出了判断团购网站是否需要承担审查义务的标准:其在团购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今日都市公司从被控侵权商品这特定的团购活动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就应当对此次团购活动中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进行审查。”

此案被媒体称为“团购侵权第一案”,在团购网站的责任认定方面确立了比较明确的规则,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就目前的行业实践看来,团购网需要承担类似于商品销售者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也是比较符合其盈利和运营模式的责任分配方案。一方面,团购网站不同于传统的商品销售者,而具有销售平台的特征,参加团购的消费者亦了解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并非团购网站本身,而是另有他人。另一方面,团购网站与单纯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平台(如淘宝网、拍拍网)也有不同,消费者在参加团购的时候也带有对于团购网站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在这个意义上,一审判决从消费者认同的角度来认定团购网站的“销售者”身份,并无不妥。而二审法院撇开团购网站是否构成“消费者”这一主体问题不谈,完全围绕“团购网站是否在特定团购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一标准,似有将标准过于单一化之嫌。按照这一逻辑,如果团购网站恰好是免费提供这一单服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吗?而原告对于团购网站获取经济利益的具体方式的举证,或许也会存在一定难度。

总体而言,法院对于团购网站责任认定的判决是合理而妥当的。如果能在责任认定标准方面,适用更加客观化的判断标准,不限于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因素,而将其他要素也结合起来判断,例如消费者是否对于团购网站的销售者身份产生了信赖利益,应当更加有利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贯彻。(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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