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自2010年3月至5月间连续发生于我国数个省份的6起校园暴力凶杀案始,学者们即对媒体报道与此类重复、高发的密集型、相似性案例之间的关联,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或从媒体伦理的自省,或从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围绕“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预防”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无论研究者的论证路径存在何种差异,其研究结论却毫无例外地具有“折中意味”的趋同性,即不完全否定媒体对暴力犯罪进行报道的价值,然而,认为其报道模式存有不足,且需改进;至于具体的改进方式,则无不为“避免犯罪细节展示”、“杜绝炒作渲染”等等。对此,笔者以为,这种泛泛而论的研究,并不足以给媒体报道示范效应的规避及犯罪模仿效应的阻断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启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挫败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令其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远不及因此而付出的代价,而非划一性地抑制媒体的新闻报道。因而,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做出重新解读,着重分析“非泛滥报道”即新闻报道的缺失而导致暴力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而,对已有论者所提出的对策予以反思,应针对不同犯罪意图的犯罪人采取各异之报道对策,借此阐释笔者所主张的“规避模仿示范效应的新路径”。
所谓“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是指“当某一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广泛轰动效应”,而使此种报道本身即成为“同类犯罪行为短期内密集发生的一种诱因”。〔1〕这类犯罪通常具有发案时间的密集性、犯罪人在目标选择上与犯罪手段上的高度相似性等特征。其中,极为典型的个案,即2010年3月23日至5月12日间,在我国福建、广西、广东、江苏、山东以及陕西接连发生的6起社会人员持凶器砍杀小学生或者幼儿园幼童的严重恶性刑事案件。①这6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为:2010年3月23日,犯罪人郑民生持刀在福建省南平县实验小学门前,砍杀小学生及上前制止的行人,致8人死亡,5人受伤;4月12日,广西合浦一名男子,持刀在西镇小学门前,追砍小学生,致2人死亡,5人受伤;4月28日,广东雷州一名男子,持刀于雷城第一小学,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江苏泰兴一名47岁男子,持刀在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29名学生、2名教师和1名保安;4月30日,山东潍坊一名男子,持铁锤在当地一所小学,伤害5名学前班幼童;5月12日,陕西南郑县,犯罪人吴焕明持菜刀于林场村幼儿园行凶,致使9人死亡,11人受伤。该系列案件,不仅发案时间密集,即从“福建南平郑民生案”至“陕西南郑吴焕明案”,6起案件前后总历时不及两个月,甚至于发生在广东、江苏、山东的三起案件是隔日相继发生的;而且,在犯罪对象的选择和手段方面也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亦即犯罪人均为持刀或其他凶器,针对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小学生或者幼儿园幼童实施砍杀行为。行凶者的行为无疑是恶劣的,因而一经媒体披露,迅即遭到公众的口诛笔伐,但问题在于,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不仅没能让犯罪分子就此罢手,反而使类似事件表现出“扎堆”涌现之“怪现象”,短期内,引起一定的社会恐慌。由此,有业内专家呼吁:应警惕媒体成为校园血案频发的帮凶。〔2〕
总结持此种见解之学者的理由,无外乎在于强调甚或放大该类“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即因报道而引发的“模仿效应”或“示范效应”。例如,有学者认为“福建南平案”便存在令其他行凶者效仿的效应,因为媒体翔实地报道“行凶者是采取何种方法进入学校,行凶时的作案工具,采取何种方法完成砍杀过程,行凶后又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等等”,虽然对于受众而言,这些详细的行凶过程满足了其“信息需求欲”,但“这些信息呈现在那些本身就有反社会人格的人面前”,无异于“诱发他们报复社会的‘灵感’,进而模仿这些事件的行凶过程,从而引发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犯罪案件的发生”。〔3〕同时,为了说明媒体报道与诱发犯罪之间的相关性,亦曾有学者以“针对近期连环幼童砍杀事件,媒体的广泛传播是否在‘引导’犯罪”为题,利用社交网络做过一次小型调研,结果显示:73%的参与者认为“是,有关系”;21%的参与者认为“说不清”;而明确认为“不,完全没有关系”的参与者,仅占6%。①此次调研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闻学院研究生张大伟在“人人网”发起,开始时间为2010年5月12日,截止于2010年5月29日,其间,共计参加人数为163人。详见阴卫芝.校园暴力案报道的伦理反思〔J〕.新闻记者,2010(7):16.因而,应当认为,媒体就特定犯罪所做的诸如犯罪方法等事无巨细的“有闻必报式”的翔实报道,的确对潜在的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了“启发”或者“模仿示范”的效应,而且,正如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所言,这种“模仿是不可抗拒的”〔4〕。对此笔者亦无意否认,然而,笔者质疑的是,对此类暴力性案件是否采取如有关学者所呼吁的“冷处理”就一定能够达到遏制其被模仿或被仿效的效果?〔5〕亦即,媒体对暴力犯罪的报道,其负面效应是否仅限于“有闻必报式的”“过度的积极报道”,对于“不足的消极报道”是否即一定不能够致发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笔者以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与“模仿”相对应的是“反模仿”。在《模仿律》的第二版序言中,塔尔德明确指出,“实际上,模仿有两种,一种是亦步亦趋的模仿对象,一种是反其道而行之”〔4〕。如果具体结合前文中所提及的系列校园砍杀儿童案,“反模仿”即应当指的是,潜在犯罪人不仿效已然犯罪人所选择的对象或者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去实施此类砍杀儿童的犯罪。而这种效果,在本质上与上述主张“冷处理”的学者所期许的达到遏制暴力犯罪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由此,笔者以为不尽然需毫无例外地给媒体的积极报道贴上“否定”的标签。
其次,笔者认为,这种“反模仿”不应仅理解为潜在犯罪人对新闻报道之内容的“反模仿”,亦应包括对新闻报道方式本身的“反模仿”。因而,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媒体报道的积极将导致犯罪的消极发生,而媒体的消极报道却反使犯罪积极地发生”。比如,对于一些犯罪,若一旦经媒体报道,则不仅会给犯罪人本人的名誉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令其整个家族蒙羞,如此,笔者以为即应当发挥媒体的舆论威慑作用,一味抑制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当地“冷处理”,反而会增长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令其更加有恃无恐,从而出现更多的类似案件或者令同一犯罪人反复实施相同的犯罪。这样的话,媒体报道的缺位则不啻为犯罪发生的诱因之一。
再次,犯罪的触发因素是复杂的。笔者主张,不应仅认识到某特定犯罪诱发因素的特定方面而否定其他,必要时,应当辩证地分析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对于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亦应如此。
综而述之,笔者以为,暴力犯罪与新闻媒体积极报道之间的关联性,是相对的,其关联性之是否存在,根本性地取决于犯罪人本身的犯罪意图。由此,针对“非宣扬性目的”的暴力犯罪,新闻媒体的忽视,也可能将导致“犯罪模仿示范效应”的泛滥。因而,基于此,不仅应对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作上述重新认识,更重要的是,对先前规避媒体模仿示范效应的单一型对策应予以反思,从而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规避新路径。
针对新闻媒体“有闻必报”的报道方式对重复性多发的暴力犯罪的模仿示范效应当如何进行规避,有关论者亦阐述了相应之见解。但依笔者观之,其所主张的对策,多具有单一性,就其“共性”可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树立正确的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导向,杜绝迎合读者猎奇心态,客观冷静报道案情。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在犯罪新闻报道的实践中,一些新闻媒体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为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实现‘眼球’经济,把报道的重点放在‘卖点’上,在‘暴力’、‘色’、‘财’上,而不在‘法’上”〔6〕。或者“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媒体在对一些严重暴力性犯罪进行报道的时候,往往着重于描绘作案的暴虐和残忍,凶杀现场的血腥恐怖”,“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进行详细的渲染和描述”。〔7〕从而在舆论上存在不良的观念导向,促使犯罪亚文化的形成,令潜在的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成为犯罪的后继者。第二,避免犯罪细节的展示。对此,不仅有论者主张应“减少犯罪细节描写和煽情式的报道”、“尽量少配发有强大视觉冲击力的血腥画面”〔8〕、“慎用姓名与照片”〔1〕并“杜绝炒作渲染”〔9〕,而且,更有学者建议应“尽量不要(将该类新闻)置于版面显著的位置”。第三,新闻报道的立场应明确,视角当具有启迪性。其中,对于前者,论者认为在“坚持鲜明的批判立场”的同时,也应为潜在的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提供宣泄渠道的指导”,予以心理上的安抚;而对于后者,应“不对犯罪行为归因”,否则,若“媒体的报道将犯罪动机归于社会、家庭,比如失业、未婚、家境不好等等”,即其背后“隐藏着一种让人不寒而栗的逻辑:问题都在体制,弱者杀人是被逼无奈的反抗”。〔8〕进而,给人的印象是报道者对犯罪人的态度不仅不是谴责,相反,更多地呈现出“同情”。此无异于变相“鼓励”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类似的犯罪。
应当说,如果“新闻媒体对暴力犯罪所进行的过分的报道是促使类似犯罪反复出现的唯一的媒体诱因”的假设是成立的,那么,论者们已有的上述对策思考路径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依笔者前文所述,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并不能被划一性地归结为新闻媒体的过分报道,另外,针对不同案件,媒体报道的缺位,同样能够促使同一或同类犯罪的重复性出现;更何况,即便就上述学者们所主张的“单一型”应对策略,笔者尚认为至少在两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探讨。一方面,对于慎用犯罪人的姓名和照片的主张,笔者并不以为然。因为犯罪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照片等,对于潜在具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的引诱,基本上起不到任何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如此,针对犯罪人被抓获或者被击毙的照片,笔者以为更应该着重予以报道,如此,及时加诸犯罪人的惩罚,才能使“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对潜在的犯罪人形成心理威慑。〔10〕另一方面,笔者以为,否定、谴责犯罪恶行,令民众知情并采取预防措施,应当是媒体对暴力犯罪进行报道的主要目的,至于为潜在的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提供宣泄渠道的指导”或者进行“心理上的安抚”,虽不失为应对策略的组成部分,但其不为且不当为媒体报道的主旨。例如,就2010年的6起校园暴力犯罪而言,笔者非常认同一种见解,即“有再多理由也不能成为掩饰肆意剥夺年幼生命的借口!没人有权利杀害无辜儿童。千万别再问是谁把人逼成兽。对这种丧心病狂的凶徒,人人得而诛之”〔1〕。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暴力犯罪的个案报道,探讨具体的宣泄渠道是不合时宜的,与其对已然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进行心理疏导,倒不如将心理危机的应对重心放在对被害者或者潜在的被害者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上,打消其恐惧心理和顾虑。
故而可见传统思维定势下的暴力犯罪之媒体诱因的对策构筑,不仅在其立论前提即存有理论上的漏洞,而且,即便是在单一型诱因模式的范畴内,其具体应对策略亦表现出观念定位上的紊乱与不足。所以,就模仿示范效应的规避论,即不得不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各异的犯罪人心理,对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方式予以反思,进而建构系统性的应对策略。
根据前文所述,犯罪人实施特定的犯罪必然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希望通过犯罪获得相应的“好处”,这种好处既可以是单纯以极端方式引起社会轰动,希望被媒体关注,制造恐怖气氛;也可以是屡次实施犯罪却总能每每得手,在逃避公众视野的同时,贪求有惊无险的刺激。其中,前者具有典型的以强凌弱性,“个人恐怖主义”色彩突出,比如,本文中所提及的校园暴力事件等;而后者虽然也主要发生于强者对弱者的定向关系,但未被媒体报道的根本原因在于弱者的不予揭发或其他顾虑,从而,使同一和同类犯罪人反复实施暴行,比如,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等,通常而言,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探讨如何规避媒体新闻报道对暴力犯罪所具备的模仿示范效应时,应首先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对犯罪予以分类,然后,从“反犯罪动机”的立场出发,确定不同的媒体报道策略,如此,才是恰当的。既不是完全“冷处理”式地限制报道,亦不是毫无例外地放纵报道。关于笔者对于如何规范暴力犯罪媒体报道的具体设想,详言之,如下:
1.针对以扩大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制造恐怖气氛为动机的暴力犯罪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保持克制,避免渲染恐怖气氛,防止沦为已然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的工具,更应明确认识到一旦对此类案件进行大肆报道,暗中契合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便会引起其他潜在的具有犯罪意图的人纷纷效仿。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这类犯罪,“冷处理”是必要的,如不妨在报道时,对犯罪人的真实姓名进行化名处理、少配或者不配案发现场具有冲击力的照片、尽量慎重在显著位置进行报道或者干脆在保障民众基本的知情权的前提下对整个事件淡化处理等。但无论如何进行报道手段和方式上的处理,其最终目的是令此类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无法得逞,挫败其犯罪积极性。
2.针对具有隐蔽性或者私密性,特别是犯罪人不愿被曝光的犯罪
例如,性犯罪或者其他关乎犯罪人道德品质,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的犯罪等,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仅不应“冷处理”,给予犯罪人以“恩赐”,相反,应当予以广泛报道,令犯罪人感到“耻辱”。不但令犯罪人本人感到其因犯罪所遭受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更要使得潜在的具有实施相同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受到公众谴责”、“失去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的痛楚。〔10〕如此,迫使其慑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主动放弃犯罪。当然,这里会涉及如何处理保障犯罪人隐私与打击、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即在对该类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否周全地考虑到对犯罪人隐私的保护?对此,虽然笔者认为就犯罪人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应当予以尊重;但应强调的是,对于该类案件,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如何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而绝非犯罪人的隐私,一方面,基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将自己置于正义的对立面,其已盖然性地放弃非基本人权性的法益;另一方面,权衡犯罪人所实施的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其人格权的法益,笔者认为,显然那些试图以保护犯罪人隐私而阻挠对其予以广泛报道的主张多少有些站不住脚。
虽然,基于犯罪人不同的犯罪动机,采取针对性不同的报道策略,对暴力犯罪新闻报道在渠道上予以“分流”,为笔者所主张的规避模仿示范效应之新路径中最核心的观点,但此外,在笔者所构建的新路径中,新闻媒体对暴力犯罪的报道仍需共同恪守以下原则,即:
第一,确立新闻媒体报道应有之价值导向。新闻报道的生命在于真实、及时,而非因行业的竞争压力,即以获取市场占有份额为目的,采取满足读者猎奇心理及非新闻意义上的其他需求的方式,实现所谓的“眼球经济”。在此种价值导向下,直接导致了有关媒体对特定暴力犯罪的过分渲染与挖掘,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该犯罪被模仿的几率。因而对此,当予以杜绝。
第二,必须明确暴力犯罪报道的“绝对禁区”。所谓的“绝对禁区”,即为在对暴力犯罪报道中,应绝对避免出现的立场性原则性问题。具体包括:(1)暴力犯罪的新闻报道的立场必须是鲜明的批判立场。即便犯罪为“事出有因”,但作为一种反正义的举动,必须对其予以谴责,而不应是煽动性的同情、鼓励或者支持。(2)暴力犯罪的新闻报道必须不得侵害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换取其他的利益。比如,为吸引读者,不当披露性犯罪的被害人的真实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3)必须在暴力犯罪新闻报道中,避免过于详细、完整地报道犯罪人的犯罪方法与犯罪过程,以免在报道“犯罪教科书化”后,被潜在的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所学习和借鉴,等等。
第三,在真实恰当地反映案情的同时,可适度综合性发挥媒体舆论引导功能。诸如,安抚暴力犯罪已然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阐述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疏导社会潜在被害者的恐惧心理。当然,在对已然实施犯罪的犯罪人予以严厉谴责的同时,更应对潜在的犯罪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导;对因缺少社会关怀而产生报复社会的犯罪人,还可以在制度的构建上,讨论并关注这些被忽视的潜在犯罪人,令其摆脱绝望,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对其进行感化。
总之,暴力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媒体的不当报道作为其诱因之一,除通常为论者们所认识到的因“泛滥性报道”而导致的模仿示范效应外,对于其反面即“报道性缺位”所给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强心剂”作用,亦不应被忽视。因此,应当认为,作为暴力犯罪的记录者、见证者,以及处置过程中的引导者、协调者的媒体报道,其应以正确的伦理理念、报道态度和方式,担当起信息时代大众传媒在预防犯罪中的社会责任。
〔1〕阴卫芝.校园暴力案报道的伦理反思〔J〕.新闻记者,2010(7):15 -16,18.
〔2〕曾革楠.国内校园血案频发,专家称媒体应警惕成为帮凶〔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5-19.
〔3〕王锋,翟文茜.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以系列侵害事件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0(7):22.
〔4〕〔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模仿律〔M〕.何道宽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9.
〔5〕李丽.学者呼吁:媒体应冷处理“江苏泰兴案”〔N〕.中国青年报,2010-04-30.
〔6〕高志玲.论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预防〔J〕.新闻与法治,2012(7):71.
〔7〕罗双江.确立暴力性犯罪报道的正确理念〔J〕.传媒观察,2011(9):31.
〔8〕邵馨颖.论媒体报道对模仿效应的规避〔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2(2):122-123.
〔9〕王勇.暴力犯罪新闻报道的导向把握〔J〕.新闻实践,2011(9):21.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