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特色

2013-04-11 18:05王会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丹麦监狱律师

殷 尧,王会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丹麦王国(丹麦语:Kongeriget Danmark)位于北欧,是斯堪的纳维亚组成国家之一。它南部就是德国,北部濒临大西洋、北海与波罗的海。瑞典和挪威分别位于丹麦以北及西北方向,与丹麦隔海相望。丹麦人口550 万人,国土面积4.31 万平方公里。丹麦是一个完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但又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拥有高科技农业、现代的小规模企业化工业、稳定的货币等特征,同时对国际贸易高度倚赖。丹麦属于世界经济高度发达国家,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社会福利体系完善,贫富差距极小,国民享有极高的生活水平。丹麦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也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创始会员国之一,被联合国认定为发达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丹麦十分重视高等法律人才的培养,强调尊重学生的自我发展,要求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改革,从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师资培养、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等等进行改革,以达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

一、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概况

丹麦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有其鲜明的特色。丹麦的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从总体上讲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师等。在丹麦,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门槛”较高,全国只有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奥登赛大学的三所大学有其资格。另一类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公务人员,如警察、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等。在丹麦,有培养警察的丹麦警察学院和培养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的丹麦司法部监狱缓刑局培训中心。

在丹麦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严格的教育与培养体系:接受5年的法学教育(3年的本科教育,取得学士学位,2年的研究生教育,取得硕士学位)后,根据个人的兴趣、愿望、职业理想等选择职业,如做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等。但这仅仅是完成了第一步。以律师培养体系为例,在丹麦,要成为律师,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理论学习阶段。接受5年的法学教育,即3年的本科教育,取得学士学位,2年的研究生教育,取得硕士学位。二是聘用与培训阶段。接受5年的法学教育后,被律师事务所聘用,从事律师的辅助性工作3年。在这3年中,还需参加一定时数的相关学习培训,培训针对学生在学校主要是基础理论学习的特点,培训职业技能。如谈判辩论技能、处理与客户的关系的技巧、如何增强沟通能力等相关内容,同时学习《律师职业的基本职业能力》、《律师道德与职业素养》两门课程。三是考取职业资格阶段。学生接受5年的法学教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3年,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职业执照的考试。学生需通过《律师职业的基本职业能力》、《律师道德与职业素养》两门课程的考试,由司法部签函,才能成为正式律师。四是取得资格后的继续教育阶段。在丹麦,获得从业资格的律师每3年要接受54 小时的课程培训,这种培训虽然不是强制的,但从业律师都会积极申请参加学习,究其原因,从业律师不仅希望学习了解新的立法、新的案例,学习执业所需的技能,不落伍,同时更希望通过学习在职业评估中获得更好的评价,职业生涯有更好的发展。律师协会负责从业律师的评估工作。

律师是高级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近年来,丹麦司法部越来越重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背景。法官、检察官甚至地方警署署长都要求具备律师资格。因此,丹麦律师的培养体系,代表和反映了丹麦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概况。

在丹麦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针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公务人员的入职与培养而言,则更关注个人的人格特质,更注重个人的职业兴趣和职业理想。以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入职与培养为例,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实行类似于我国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入学既入职。入学的基本条件:高中毕业(完成12年学习);选拔程序:书面报名——网上测试——体能测试——面试;网上测试的内容包括阅读(丹麦语、英语)测试、人格测试等内容,测试试题从美国、英国购买,价格不菲。面试时间1 小时,面试官由监狱缓刑局培训中心招生部工作人员、心理学工作者、招考单位的监狱长担任,最终由招考单位的监狱长在与2— 4名报考者谈话后,决定录取哪一位。丹麦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招考年龄在21周岁以上,年龄控制上线为34— 35周岁,之所以规定这个年龄段,其出发点是希望这些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有更成熟的心理素质,有更丰富的生活经历。

二、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特色

由于国家制度、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教育投入等方面的不同,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有其鲜明的特色。

(一)教育理念:重视教学改革,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丹麦无论是培养高级法律职业人才的哥本哈根大学,还是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丹麦警察学院和丹麦监狱缓刑局培训中心都非常重视学习借鉴他国的教育理论与教育经验,依据社会发展需要,注重与时俱进,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专业知识与技能,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丹麦警察入职选拔与培养为例,在前些年,警察入职选拔较多地考查年龄是否合适、游泳是否达标、体能状态是否强健等等。近年来,降低了对体能的要求,以工作中“够用”为标准,而在培养中提高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习与掌握的要求,要求一个合格的警员,应懂电脑、会分析数据、掌握预防犯罪的知识、能独立做项目调研等等。

(二)教学方法: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应用技能的训练

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主要目标,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在课堂教学中主要表现在:

一是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做中学”。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掌握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技能和方法。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公务人员的培养,案例教学立足于实践,实习案例与真实案例结合,通常教师将学生以6 人为一组,分成若干组,分组讨论案例,集思广益,提出小组意见。教师在教学中的角色不是教师更像教练。

二是采用项目教学法,授人以渔。丹麦法律本科教育中,教师注重引导学生阅读材料、分组讨论或辩论、发现问题、确定研究项目。在哥本哈根大学商学院,教师明确提出“项目学习是最好层次的学习”,鼓励学生带着问题学习,教师不仅为学生提出问题或研究项目,更重要的是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发现或选择研究项目,自主学习,并为日后撰写毕业论文提供方向。

三是采用情境教学法,练习巩固。如丹麦警察学院,教师设计了“持枪行凶”、“入室抢劫”两个实例进行情境教学。学生5— 6 人一组、分角色扮演,教师根据学生角色要求,考核搜索目标、制服、上铐、搜身、录口供、取证等环节执法流程的正确性、合法性,并及时给予成绩评定。情境教学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看过,也许我记不住,我听过,也许我会想不起,我做过,也许我就明白了”使情境教学通过学生的操作与实际练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教学内容:立足于职业角色任务要求,实施模块化教学

丹麦法律实务公务人员的培养与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法律实务公务人员的培养更关注职业角色任务要求。以丹麦警察学院培养体制为例,丹麦警察学院学制3年,毕业时取得执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开设立足于警察角色任务要求,主要有:警察法、警察理论、犯罪学、心理学、英语、社会学等。课程的学习并不是简单停留在一门门课程的讲授、考查上,而是以专题教学形式呈螺旋式上升形态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专题学习既包括科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学习,也包括急救、文书写作、法律、警察职业伦理等内容。尤其是警察职业伦理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警察职业教育的始终。

丹麦警察学院实施模块化教学,由5个教学模块组成。第一模块:3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11周,共33周。这一模块主要是理论学习。第二模块:2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11周,共22周,主要是实践课,在地区警察局实习,主要任务是了解案件。第三模块:2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11周,共22周,理论学习。主要是完成实习后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理论提升,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四模块:2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11周,共22周,实践课,主要是在地区警察局做案例调查。第五大模块:3个学习单元,每个学习单元11周,共33周。前22周理论学习,后11周独立完成项目工作,包括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不仅要接受学院教师更严格的是要接受来自社会上的其他非专业人士考核、答辩。丹麦警察学院整个教学体系的设计与我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探索的“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丹麦警察学院在每个学习单元、每个教学模块完成后都要对学生进行评估,评估包括警察专业学习和学生个人人格特质两方面。如,在第一模块学习中,学习警车驾驶,学习时间2周,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学习;在5周的警察工作学习中,包含交通法规、强制措施手段学习等,若考核不合格,将会被淘汰。

(四)课程建设:依据社会发展变革需要,论证制定新课程

丹麦的课程建设与开发由司法部、律师协会、法官协会三部分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组织讨论、论证制定新课程。课程建设基于社会发展变革需要、行业的工作需要及法学学生的培养要求,由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奥登赛大学三所大学的200多名专职法学教育教授,编写教材,使学生学有所用,学有所成。

(五)师资队伍:大量从行业聘请兼职教师,理论紧密联系实际

在丹麦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师资方面最突出的特征是专职教师少(即使是专职教师也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兼职),大量从行业聘请兼职教师。著名的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注册学生超过4000 人,有75名全职教师,法学院大量聘请兼职教师,包括法官、律师、政府官员等。丹麦监狱缓刑局培训中心承担了全丹麦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的培训任务,只有14个专职教师,培训中心大量聘请大学教授、司法部工作人员作兼职教师。

(六)学生培养:关注个人的人格特质,重视职业认同感的培养

在丹麦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视和尊重学生个人的职业兴趣和职业理想。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个人根据兴趣选择方向,如做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等。法律实务工作公务人员入职与培养更是注重个人的职业兴趣,关注个人的人格特质。

法律实务工作公务人员在培养过程中,重视学生整体素质评估,关注学生的人格特质和心理素质。以丹麦监狱缓刑局培训中心为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的培养绘制的“宝塔型”素质架构为例:对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的专业性要求包括:具有职业忠诚度、职业自豪感、职业认同感、反应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数据分析评估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学习改进的职业素质等。对狱官的素质架构从低到高包括:个人基本素质,在招录时,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沟通能力,具有不断学习、改进的素质;基本技能,建立与犯人建设性的关系,具有对犯人指导、沟通互动的能力,具有观察、分析犯人犯罪行为的专业知识,具有熟练运用电子数据系统的技能;基础素质,支持鼓励犯人能远离犯罪,能给犯人建设性的生存方式,完成实施对犯人的管控安全任务,能处理一些假释、监外执行案件。最高层次要求是狱官对犯人在宽严相济中探寻平衡点,即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度”。

监狱着制服类工作人员(狱官)的就业实行订单式培养,每年招生数量由司法部决定。

(七)职业管理:重视职业评估,职业管理机构地位举足轻重

丹麦的法律职业管理机构与中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管理机构相比,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丹麦的律师协会除了负责律师的行业管理,制定和执行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惩戒事务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承担着律师评估职责。虽然丹麦并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任职标准,但有一个职业评判。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等职业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职业评判权力。因此,可以说,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等职业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丹麦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各个阶段,发挥着统一指导、规范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八)继续教育: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丹麦,当学生从学校毕业以后,不论是从事律师助理、法官助理还是其他职业工作,相关的行业机构都会提供相应培训。同时无论是高级法律职业人才还是法律实务工作公务人员,接受任职后的教育培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培训有些虽然不是强制的,但从业人员都会积极申请参加学习。不仅仅是希望通过学习,完善知识结构,不落伍,更是希望通过学习在职业评估中获得更好的评价,有更好的职业发展。在丹麦,警察经过5—10年的岗位工作锻炼,要想升为高级警官必须通过考试,再经过2年半的培训才可能有希望实现。

总之,丹麦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强调尊重学生自我发展的意愿,重视学生人格特质和心理素质,注重实践能力和应用技能的提高,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律职业管理机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发挥作用。丹麦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有可供我们学习借鉴的优点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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