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瑞萍,王耀世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2.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0)
贪污犯罪心理既研究影响犯罪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同时,也研究反贪腐对策背后的心理科学依据。其中消极的心理因素既包括与生俱来的各种本能;也包括后天形成的各种消极心理、消极的个性特征和不良行为习惯以及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特点等。而应对的心理策略包括犯罪现场重建策略、讯问的策略以及测谎、催眠、微表情等心理学方法的应用等。通过梳理希望从源头上唤起、激发、改变行为人的良知、错误的为官理念以及病态的嗜好等,同时希望通过具体的研究策略,转化为服务于反贪的利器。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贪污犯罪心理的研究占的比重并不是太大,或者说只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这一切皆源于犯罪心理研究的滞后性特征,即当社会上出现了一种犯罪现象后,研究者就开始关注并进行相关的研究;再者,由于人所具有的心理的共性特征,研究者往往从人的一般心理,推导出特种犯罪人的心理及行为特征。其实贪污犯罪心理与一般犯罪的心理相比,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共性的特征。其共性的特征就是行为人心理的极端畸形与扭曲。推而广之,就是各种与人性的弱点和劣根性有关联的消极心理因素。20世纪80年代,犯罪心理研究者高地血提出歪曲形态论,认为犯罪人内在心理与现实需要之间所保持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是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社会心理学研究者李燕杰先生,则用其亲身经历,诠释了罪犯的心理特征。在此基础上心理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开始介入犯罪心理的研究领域,其结果是在国内形成了一个以罗大华等心理学研究背景的学者为主导的,以一般心理学原理为基础,解决刑事犯罪和刑法司法中所出现的各种犯罪心理问题的研究团队。之后,更多的法学背景的研究者加入犯罪心理研究行列,形成了心理学与刑事法学融合的现象,研究也从单纯的理论探讨、归因的分析向服务于刑法司法实践过渡。
打开知网,键入“贪污犯罪心理与侦查”字样,就会跳出400多篇相关文章。其中有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的内容,也有贪污贿赂犯罪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以及对策心理学依据方面的研究等内容。从研究层面上看,这些文章和论文中既有现状讨论层面的横向研究,也有根据贪贿案件的实例分析的质性研究〔1〕;更有不同领域一些专家学者权威人士的设想与建议,最突出的是测谎技术进入反贪侦讯实践。此外,还有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如催眠、画像即犯罪特征描述以及相关的讯问策略、秘密侦查等方法。
1.学院派关于贪污犯罪动因的研究
翻开各种犯罪心理学教材,涉及贪污犯罪心理研究相对较少,大多内容集中在犯罪动机章节的研究中。学者依据人不同的心理本能来划分出不同的贪腐动机。
第一,贪利或利欲的动机。研究者普遍认为,贪污犯罪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具有趋利避害获取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这就是人的利欲本能。边沁也认为,犯罪人都是求乐避苦获得快乐最大化的人,贪污犯罪人也不例外,是追求快乐的本能使其僭越了从事公务的人应有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规范。法国精神病医生希利认为,动物求生存的本能,发展到人类的阶段,就变成了人的利欲之心。而利欲之心,人皆有之,然只有当人的各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追求不正当补偿的结果,就会产生犯罪。同时,德国的心理学家勒温认为,人的行为发生取决于内在的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当人的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内部力,即场的张力(表现为人的紧张不安、坐卧不宁),这种紧张力只有等到完全释放以后,个体心理才能趋于平静。换句话说,当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之后,这种动机一直会影响行为人,直到达成了心愿,实现了犯罪目的之后才能平静下来。马斯洛也认为,人们未获得满足的需要,对个体起着激励作用。从这些学者的理论中足以证明一点:贪污犯罪人的贪欲是启动其犯罪行为的根本动力。正是这种贪欲,在缺少良心、道德约束时,一旦有合适的时机,犯罪就自然而然发生了。
第二,贪污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同样来源于其追求优越本能的驱使。动物求生存的本能,发展到人类阶段,又演变出一种新的本能,就是追求优越。正如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自然界的法则一样,人也有自然的理性。所以每一生物都有一种要把自己的优越感、权欲在群体中发挥到极致的需要。如果这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自卑感。阿德勒在其《自卑与超越》中谈道:当人追求优越的本能得不到满足时,就会拼命地追求补偿,过度补偿的结果就会导致犯罪行为。有些研究者从贪污犯罪者的成长的心路历程中发现〔3〕:贪腐人员儿时大多有过受苦受难的人生经历,这些低自尊能激发出更迫切的权欲追求,这就是他们通过贪腐弥补其自卑感的重要心理动因。正如马斯洛所言,尊重与自尊是人最核心的需要,也是一切贪腐行为精神层面最原始的动力。
第三,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伊德认为,人有生的本能也有死的本能,所谓生的本能就是所有利好的行为表现,而死的本能则表现为破坏、毁坏、攻击、犯罪等行为。研究者认为贪污犯罪人的“极致”的贪腐行为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做死”,是死的本能的具体体现。同时,弗洛伊德的性本能说还认为,性本能是一切犯罪的根源。这些本能的异常表现就是个体攻击性、占有欲、控制欲极端无度的具体体现。精神分析理论告诉我们:见异思迁、花心、贪婪者是其幼年成长经历中,缺乏母爱、缺乏安全感、恋母情结、病态控制欲的表现。故而只剩下炫耀财富、能力来增加自己的价值感和存在感。所以贪污行为一定程度上是行为人缺乏安全感、有过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攻击行为的表现。贪污犯罪人具有想贪、愿贪、能贪、敢贪和饰贪等心理防御机制。〔4〕
2.学院派关于贪污犯罪人理智特征的分析
首先是贪腐人员良知问题研究。贪污犯罪人实施贪腐行为后能够心安理得吗?从多项调查中发现〔5〕:贪腐人员在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刚开始有些紧张害怕,久之就贪之泰然,即所谓“初而勉强,久而自然”了。另从对贪官实证调查结果看:他们很少有良心不安的;而锒铛入狱后有的只是悔恨之心。这种悔恨是后悔自己当初考虑不周、策划不严密,还是悔恨所做的一切不耻、不法行为,从而良心发现?关于良心,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不忍之心就是同情怜悯之心,此乃天良。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可见,良心是人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另外,中国人所谓的天理良心,在休谟、亚当·斯密的道德哲学中,则是指我们把自己设想为一个公平的旁观者时,正义在我们心中的自然呈现,即自然正义。那么,贪腐人员在启动犯罪之时,能够直接触发行为人的自然正义感吗?答案是否定的。
良知是怎样形成的?英国的心理学家艾森克认为,良心就是一种条件反射,是儿时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的时候,受到同伴或大人的惩罚,从而形成的遵守规范的条件反射。是为不该为之事,受到惩罚后,产生愧疚,从而形成的对人行为的约束力。这种该与不该为的标准,就是道德与行为的规范。另一个英国的心理学家把良心的内涵归为5个方面:即对神的恐惧、对人的恐惧、成见、习惯和虚荣。按照这种观点,贪腐人员贪腐过程中没有良心的谴责,就是没有恐惧,没有内疚,没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约束力,没有良好的习惯以及没有羞耻之心。是否因没有这些无所不能的神与“老天”的威慑,贪官才会变得胆大妄为?
庄子有天人合一、清静无为的思想。董仲舒在继承的基础上又把“天”人格化,变成宇宙的主宰——神,具有了宗教的意味,进而诠释了天人感应的思想。同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思想作为封建社会一种主流的价值观,虽然某种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头脑,但却与对天神的恐惧共同促成人人自律的良心。孔子认为良心就是克己复礼即克制本能欲望,遵循社会礼制。实践中贪腐人员都是各领域有影响力的头面人物,饱读诗书之人,对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应该没有问题。那么,我们的主流教育,除去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之说以及“先敬罗衣后敬人”的观念根深蒂固,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刻苦学习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外,则缺少现实社会性的、可以抗衡、能够产生正能量的道德规范。曾几何时,我们“为善”的习惯已不复存在,缺乏仁义廉耻的羞恶之心,违天悖律之事不再新鲜……只剩下物欲横流、荒淫无度的本能。
我们怎么看善与恶标准对人道德、良心的影响?佛说人无善恶,善恶存乎尔心。心中有善,自然见善,心中有恶就自然见恶。佛教中有“恶见”与“恶作”之分。〔6〕在传统法文化中,为皇帝所不容的恶作是窃国大盗和贪官。官员秉承的是对君忠心进而拿俸禄,扬后世、显父母而已。虽然自古也有海瑞那种从道不从君的清官,但深得帝王赏识的则是,不贪且唯命是从的官员。如今的国家财产已经不再属于某个人,国家作为一个拟制的人,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很难产生自然道德情感,更没有传统的忠孝拘束;虽人人是主人,其实每个人都不能单独拥有这个国家及财产。所以贪腐人员自我保护机制会告诉自己,反正,这些东西中也有我的一份,我只是拿自己应得的……如此,贪腐者便没有了内心困扰和愧疚。
3.关于贪腐人员心理状态的研究
研究者从不同犯罪情境中不同经历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入手,推导出贪污犯罪人实施犯罪前及其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投机钻营、巧取豪夺和攀比侥幸的心理,以及共性的恐惧、矛盾、冒险、从众等心态。有人总结为失衡、侥幸、及时攫取、依赖保护、破罐子破摔、交换、捞一把就跑、浑水摸鱼、攀比等。〔7〕在实施犯罪后紧张、恐惧、平静、心安理得、愉悦等心理,尤其是愉悦满足的心理一旦被强化,贪腐就变成了惯常的行为,其自觉性、主动性逐渐增强。有研究者还认为,贪腐分子具有精神压抑症、胜利恐惧症即患得患失的紧张、恐惧心态以及骄傲跋扈症等病态心理。〔8〕甚至有研究者从病态人格的角度研究,认为贪得无厌的成年人是一个病人,他让自己成了自身一部分欲望的奴隶。
总而言之,学院派的研究,以深层次内在心理机制的研究为主,实证虽有涉及,往往泛化而不具体。因此研究的成果往往缺乏实战的验证,缺乏针对性,同时应用性、可操作性比较差。正如格罗斯所言:理论研究者缺乏实践经验,实践者理论基础薄弱,应用科学的出路在于二者的结合、双方的共同努力。
4.实务部门在应用中关于犯罪心理状态的探讨
中国知网中,与贪污犯罪相关的论文,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具有反贪和揭露贪污犯罪侦查一线的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身上。大概的研究模式,一是从实践中琢磨出贪污犯罪人在犯罪情境中的心理状态,主要集中在对贪腐人员在羁押期间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进行研究,实证特点最为突出。二是探讨预防措施以及讯问的策略。有些研究者这样总结:羁押期间贪污犯罪嫌疑人心理有刚愎冲动型、老谋深算型、恐惧畏罪型、狡猾多疑型等等。〔9〕有些研究者认为,嫌疑人在讯问期间的心理有三〔10〕:一是抗拒心理,包括畏罪侥幸与戒备心理;二是反讯问方面心理包括影响侦讯人员的判断力中的无中生有、舍车保帅、偷梁换柱、假作冤屈、翻供等计策;影响侦讯人员注意力方面有反接、胡搅蛮缠、沉默不语等。三是探听消息方面有投石问路、浑水摸鱼、索要罪证、谎称忘记等。而针对贪腐人员的心理,提出相应的对策方面的内容,则是实务部门的强项,也是一般心理学讯问方法的具体化。有些研究者谈道,发挥侦讯人员职业人格的魅力,威严、干练、沉着、震慑嫌疑人;广泛占有信息;制定针对性方案;减少敌对情绪等策略。
总之,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他们对贪污犯罪的归因与对策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制度层面;而对贪污犯罪心理的研究也只停留在一般心理规律的总结方面,对其产生的根源、深层次内在机制的分析比较欠缺。
我国贪污犯罪侦查心理方面的研究基本上与一般侦查心理研究的模式相同。一是贪污犯罪侦查心理理论的构建;二是心理学侦查方法在贪腐案件中的具体探讨与创新。具体研究现状分析如下:
我国犯罪心理学对侦查心理理论的构建主要受台湾犯罪心理学界的前辈蔡墩铭先生的《审判心理学》〔11〕理论模式的影响。书中与审讯有关的内容包括陈述、讯问等章节,其中对陈述人的能力水平、陈述人的个性、心理状态、陈述的内容、方式、特征、欲望、态度、暗示等问题作了详尽的描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讯问章节,讯问的基本观念、种类、审判过程中诘问、对质、举证等章节的内容对侦查心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内最早的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以及方强的《法律心理学》等书中都有所借鉴,成为法学专业学习侦查心理的范本。具体包括讯问的方法技巧,包括讯问时的用语、态度以及时机的把握、讯问处所的选择都做了详尽的论述。其中心理学讯问方法中的联想反应讯问法、复诵讯问方法、催眠讯问法、精神分析讯问法、麻醉分析讯问法、自由接谈讯问法、仪器侦测讯问法等,为国内侦查心理的研究提供了方向。由徐功川著、重庆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另一本《侦查心理学》更多集中在现场勘查中心理分析的论述,对于犯罪现场重建、完善整个侦查心理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侦查心理学方面的书不断有创新,比如,2002年出版的毕惜茜的《侦查讯问理论与实务探究》、李安等的《侦查心理的理论与实践》、2007年吕瑞萍的《犯罪与侦查行为心理》对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等。该类研究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学院派贪污犯罪侦查心理理论的创新;另一个是侦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侦查理论的实践探索。
1.学院派的理论创新研究
主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人的一般心理与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同时介绍西方的心理学应用技术,并开展本土化侦查应用研究。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伯欣教授的测谎理论研究与推广应用看,效果很好、影响极大;李玫瑾等的行为证据(给犯罪人画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赵桂芬、毕惜茜对身体语言与讯问对策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罗大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何为民等对贪污贿赂犯罪心理特征及虚假供述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乐国安及其团队从心理学理论出发对侦查对策的系列研究,包括近年来炒得比较热的微表情与案件的侦破等等,这些都是从侦查技能技巧上使侦查人员的“读心之术”不断得以完善。
对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同①一般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来源,而贪污犯罪案件,很难做现场勘查。,案源一般来源于个人举报、纪检、审计和信访部门的移送。而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发现线索的较少。主要原因是由贪污犯罪的隐蔽性、部门保护以及财务来往暗箱操作、潜规则等等客观条件所决定,所以侦查人员很难介入。因此,贪污犯罪侦查心理更多地围绕着贪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进行相关的调查、讯问以及针对虚假供述等展开的动态的观察、心理交锋、测谎、催眠以及犯罪过程的重建展开。但基本上还处在理论探索、实践检验和本土化阶段。
2.侦查人员对贪污犯罪对策心理的探索
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贪污犯罪侦查心理的研究向测谎、虚假供述的心理学依据、催眠等先进侦讯方法研究延伸。这些研究集中在侦查人员对所办理的贪污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和质性分析层面,并通过与测谎仪开发部门、院校专业人员合作或者培养自己的专业人员的方式,把测谎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帮助审查判断证据”②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其次,侦查人员对贪污犯罪心理谋略的应用研究,一方面是采取动态观察的方式,如敲山震虎、声东击西、欲擒故纵等传统攻心破敌之策的应用,形成我国贪污案件侦查的特色;另一方面心理讯问技术理论与应用逐渐增多。国内贪污犯罪心理与侦查的现状正如格罗斯所言:理论研究者缺乏实践经验,实践者理论基础薄弱,应用学科的出路在于二者的结合、双方的共同努力。侦查心理学中有利于侦查的诸多心理理论和方法,需要我们理论与实务部门琢磨、吸收、应用和创新,最终实现为贪污犯罪侦查实践服务的目的。
从80年代开始研究者就开始关注贪污犯罪心理及其行为特征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与遏制贪污犯罪的对策。如提出严打威慑、加强教育、高薪养廉和加强监督实行政务公开等。〔12〕90年代研究者除研究贪污犯罪心理特征之外,在对策方面开始关注制度配套、立法超前、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配套建立法律法规等。习近平关于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的说法,就表达了通过法律制度制约贪污犯罪,改善党风社会风气的决心。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的天然属性就是腐败,从事物的性质来说,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3〕。贪腐的严重性使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也关注“语言腐败”的大环境对贪腐人员的影响,认为一个国家民族语言的腐败——假、大、空、浮夸、冠冕堂皇、睁眼说瞎话之风日盛,是导致道德堕落、贪污腐败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总之,所有对策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达到让国家工作人员从内心深处不敢贪、外部条件制约不能贪、高薪无忧不用贪、为其名誉未来不想贪的目的。一个社会肌体有了毛病出了问题,绝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所能解决,必须是中医的调理与西医的手术双管齐下才能彻底扭转。
〔1〕丁锦宏.30名贪污受贿人员心理蜕变过程的质性研究〔J〕.廉政文化研究,2010(2).
〔2〕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98.
〔3〕岳阳地区中级法院.1986年关于湖南省华容县贪污案件情况的调查〔J〕.首都经济杂志,1995(6);铙学兵.对100名贪贿分子心理的探讨〔J〕.社会与法,1996(10).
〔4〕〔5〕朱耀琴.贪污犯罪的心理探析〔J〕.法制心理研究,1995(1).
〔6〕李建华.罪恶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9.
〔7〕刘福兴.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特征、成因、对策〔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6(3).
〔8〕彭清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2004(3).
〔9〕李玥.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其对策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1).
〔10〕高海东.反贪侦讯中的对策与技巧〔J〕.中国检察官,2006(1).
〔11〕蔡墩铭.审判心理学〔J〕.台北:水牛出版社,1977.
〔12〕刘锦涛.心理学视角下职务犯罪与防范对策〔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2).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