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福永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对国际私法教材编写的几点思考
欧福永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目前国内出版的百余部国际私法教材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教材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体系不合理,篇幅偏长;理论内容偏多;案例教学内容偏少;引用国外的资料比较陈旧;没有特色,内容重复。编写国际私法教材时要注意:不宜对统一实体法作详细阐述;适当缩减理论阐述;增加案例和实证分析内容;适应双语教学的需要;引用最新的国外资料。
国际私法;教材;统一实体法;司法考试;双语教学
教材对于老师教和学生学都很重要,特别是在本科阶段教学中教材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编写一本好的法学教材对于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更好地培养高水平人才很有帮助。笔者结合编写国际私法教材的实践,针对目前国际私法教材的现状,提出一些想法,希望对今后国际私法教材的编写有所裨益。
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际私法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谓源远流长。早在20世纪30年代,梅汝教授就在武汉大学开设了必修课课程国际私法;之后,韩德培教授也到武汉大学开设该课程[1]。20世纪70年代末,在全国高校恢复法学专业招生后的第一批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中,一般都包括国际私法,如当时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课程主要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婚姻法学、国际法学和国际私法学[2]。在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国际私法纳入法学本科14门核心课程之后,国际私法正式确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多数院系设置为3学分,少数为4学分[3]。
为了满足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国内学者编写了不少国际私法教材。2013年8月6日,笔者以“国际私法”为正题名,检索国家图书馆“中文普通图书库”馆藏目录,检索到如下91位学者(其中2000年以后为59位)①2000年以前:顾世荣(翻译隆茨撰国际私法)、高树异、姚壮、戚维新、韩德培、高树异、李双元、孙国智(翻译波古斯拉夫斯基著国际私法)、唐表明、陈力新、钱骅、董立坤、李浩培(翻译沃尔夫著国际私法)、刘振江、冯大同、赵相林、陈洪武(翻译巴蒂福尔著国际私法)、姚梅镇(翻译北胁敏一著国际私法)、杨贤坤、章尚锦、赵喜臣、胡晓红、浦伟良、江伟钰、刘卫翔、杨树明、张仲伯、陈碾昌、黄进、林欣、卢峻、陈志新、祝晓玲;2000年以后:赵恒宇、虢金祥、杨树明、曾加、李迎宾、李旺、顾宇、郑远民、吕国民、张莉、顾海波、赵生祥、袁成第、蒋新苗、肖永平、王慧、崔峰、李倬(翻译山田三良著国际私法)、屈广清、邓杰、杜涛、李秀梅、徐文超、张潇剑、于飞、王广宇、杜新丽、屈广清、陈茂、白红平、沈涓、林雪梅、李秀梅、张贵玲、严红、杨树明、齐湘泉、陈卫佐、金彭年、秦瑞亭、段卫华、孙智慧、马灵霞、金明、张百杰、霍政欣、石蕾、田晓云、李广辉、叶竹梅、黄亚英、陶虹、欧阳安、孙平、刘想树、孙智慧、刘晓红和邹龙妹。在新中国建立后先后编写或翻译过100多部国际私法教材(不含教学参考资料和案例教材)。单从数量上来看,上述教材足以满足教学实践的需要了,但是质量上参差不齐,部分教材是出于教师评职称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满足本单位教学的需要而编写的,质量不高。总地来说,目前的教材或多或少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国际私法的体系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或学说体系。两者之间既有区别的一面,更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面。就其区别而论,前者是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的规范体系,而后者只是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主张,其区别清晰可辨。根据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4]:
一是“小”国际私法体系。这类学者依据传统的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的观点,只探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此类著作亦主要只对冲突规范及相关制度和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两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是“中”国际私法体系。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含国际商事仲裁)三大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三是“大”国际私法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界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①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条约中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大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理论体系(此外,更有将各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内的观点)。
目前部分教材采用“大国际私法”观点,统一实体法部分占的篇幅太大。由于国内国际私法的教学课时一般为50课时左右,根本没有时间对统一实体法部分进行详细讲解,加之这部分内容与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相应内容基本重复,易使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授课和学生学习内容发生冲突,这样既浪费了纸张,又加重了读者的经济和学习负担。
国际私法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是由国际私法学界的共识,此共识反映到国际私法课程的教材中主要表现为理论内容占据了教材的大部分,而实务性的内容偏少,对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的阐述很不够,特别是很少结合国内有关实践进行探讨。不少学生反映由于理论内容较多一方面学习内容抽象、难以理解,增加了学习的难度;同时对于司法考试和以后从事实践性工作感觉帮助不是很大[5]1066。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教材中,案例部分内容很少,案例并没有成为国际私法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很多书上所载的案例基本上是19世纪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讲解这些案例无疑有助于讲清相关制度的来源,但由于年代久远,缺乏时代感,讲授过程中难以与现实联系在一起,甚至导致学生误以为国际私法都是以前的事,和现在没有多大关系。学生们想知道的是现在,特别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如何选择法律方面的案例[6]860。正是由于缺乏合适的教材,中国国际私法的教学工作长期脱离中国司法实践,造成很多法律专业学生对该课程缺乏学习兴趣,在毕业后遇到涉外案件,竟然不会办理[7]。
相比而言,国外的《国际私法》教材②如英国学者J·G·Collier所著的conflictoflaws(thirdedition)一书中,几乎每个小问题的阐述都配有相应的教学案例。参见 J·G·Collier,ConflictofLaw s(thirdedition),郭玉军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在阐述理论内容的同时用案例来加以解释,这样不仅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内容,而且有助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5]1067。
编写国际私法教材需要引用大量的外国国际私法理论、立法与实践资料,而这些资料更新很快。由于语言、时间和作者态度等方面的原因,部分教材还引用几十年前的旧资料,不能反映国外国际私法理论、立法与实践的最新发展,误导了读者。
很多国际私法教材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千篇一律,低水平重复。教材所反映的内容应是国际私法研究的精华,只有对国际私法研究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能对整个学科有较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编好教材。教材的新颖和特色都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的。
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私法可以把统一实体法纳入其研究体系。但是由于受课时的限制和与国际经济法教材的重复(重叠的部分主要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教材中,不宜单独设置国际统一实体法的篇章,而只需在相关章节中对所涉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适用范围、成员和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做适当阐述即可。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课程本科阶段教学教材内容应该包括四部分:概论、总论、分论及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概论一般介绍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性质、基本原则、体系及研究方法、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总论一般包括冲突法的基本制度;分论有主体、法律行为、代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海事、票据、破产、婚姻家庭、继承、区际私法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很多教材过于强调理论阐述,对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阐述很不够,特别是很少结合国内有关判例进行探讨。应当在国际私法教材中只把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作为教材理论阐述的必要部分,删减相关的延伸理论。该部分知识,如果有对理论学习抱有较大兴趣的学生则完全可以在课外阅读参考资料或在进入硕士、博士学习阶段进行深入学习和探索,而法学本科通识教育阶段则完全没有必要对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深入研究做过多的要求[5]1067。
因为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将直接走上工作岗位,所以,在教学中应当适当考虑法学本科生司法考试和从事实务工作的需求,而教材的内容也应当满足这一需求。因此,教材内容在保留国际私法基本知识框架的前提下侧重于实际的操作和运用,即能力的培养在课程内容上占据重要地位。教材要关注国际私法立法和制度的实际运行、障碍、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差距、法院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及其制约因素等内容;每章思考题中可增加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
2002—2012年中国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国际私法的试题虽然题型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每年约10个选择题,约15分),但是过半数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的。因此,教材需要利用适量收集的最新国内外(特别是国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去分析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制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和司法与仲裁实践的介绍与论析,同时对许多问题的讨论要运用比较方法,检讨国内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目前,李双元教授和欧福永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和李双元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国际私法》均主要采用了涉及中国的最新案例,后者还在每章后列出了该章所涉的历年司法考试试题。
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开展双语教学是我国教育部对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硬性要求。由于国际私法冠以“国际”字样,应该是开设双语教学的首选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课程是否合适采用英文原版教材、英文和中文双语讲授、英文出题和答题这一问题,是近年来许多院校教授该课程老师们关心的一个热点。由于受师资、学生外语水平和学生学习时间的限制,不同的学校在落实双语教学的要求时应该有所区别,允许采取不同的措施,适当地降低一些原来对双语教学的要求,可采取“变通的双语教学法”:如不选用英文原版教材而是适当补充英文资料;再比如课上中文教学、课下辅之阅读英文资料;在考核中部分题目英文出、中文答;等等[6]859。因此,除了编写英文版的中国国际私法教材以外,在中文版的国际私法教材中应该对国际私法的专业术语、中国立法和司法解释辅以英文对照,并适当增加英文案例、外国立法和学说的英文资料。
目前,李双元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国际私法》在每章的后面补充了英文阅读资料,徐冬根教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国际私法》中包含国际私法的英文专业术语、重要学说和案例等内容,这是值得肯定的。
由于受语言和资料来源的限制,部分国内教材引用的国外资料都过于陈旧。作者应竭尽所能,引用国际法源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做到凡是引用国外资料或国际规则的,将引用现行的立法、判例和惯例,引用作者的最新论著(仅作为历史资料引用的除外),反映国外国际私法理论、立法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同时,扩大引用的国外资料的广度和深度,反映全球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先进成果。
总之,国际私法的教学离不开高质量的国际私法教材,切合现阶段本科阶段教学特点的教材对于实现教学目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符合本科教学特点的国际私法教材应当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回应司法考试和双语教学的需要。
[1]武汉大学精品课程《国际私法》之课程描述[DB/OL].http://jpkc.whu.edu.cn/jpkc/gjsf/kcms-1.htm,访问时间:2009-09-03.
[2]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
[3]肖冰.论国际私法的教学空间及其拓展[C]//杭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2009:847.
[4]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3.
[5]曾加,吕东锋.对《国际私法》教材建设的思考[C]//杭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2009:1066.
[6]邹淑环.普通院校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中的几个问题[C]//杭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2009:860.
[7]陈煜儒.毕业后不会办案,国际私法教学遭遇挑战[N].法制日报,2005-12-15(11).
[责任编辑:曲占峰]
Thoughts on the Compilation of Textbook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UFu-yong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hundred textbook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th different quality in China.Some of them hav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unreasonable system, too long length, too much theory content, few case teaching content, relatively old reference materials from abroad, no characteristics and duplicate content.The editor of textbook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issues: simple introduction to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an appropriate reduction to theory; adding case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o meet the needs of bilingual teaching; the use of the latest foreign data.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eaching;uniform substantive law;judicial examination;bilingual teaching
G642
A
1008-7966(2013)06-0147-03
2013-09-08
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国际私法本科教材体系的改革与实践”;湖南省和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机制研究”(JG2011B016)
欧福永(1975-),男,湖南永州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