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侦查过程中对血迹判断,一般来自于专业的血迹分析报告。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会在案发现场对已发现的血迹外观进行记录提取,内容主要包括:所有血迹和每个血迹的尺寸、所有血迹的形状、血迹的位置、血迹的分布、血迹的物理外表特征(如干燥、潮湿等)。除此之外,凡是与案情有关、可以影响血迹变化的因素都应该记录在案。这些因素包括最初到达现场的办案人员的行为,医疗急救人员的行为,当时的温度、气流等。
血液物证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对血液痕迹、形态的分析,还应包括提取血迹本身的DNA测试。对血液物证的DNA测试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是因其自身准确率高、稳定性强等优势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分析犯罪现场的血液痕迹物证,通过案例探讨如何运用血液物证、总结血液物证运用经验,对以后的案件侦破工作亦有指导作用。
关于血液的勘验古已有之,无论古代的“滴血认亲”还是近代的血型配对,都体现出人们对血痕勘验的信任与重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血液检验注入了新的内容,精确率达99%的DNA测试,因为其精准率高而被广泛地适用在侦查活动中。通过DNA测试,可较为精准地把握犯罪嫌疑人信息并与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比对,对侦破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浙江省海宁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就是通过对血液DNA的成功提取,从而找到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有力证据的典型案例。勘验人员搜集现场物证,并将带有血迹的卫生纸作为现场DNA检材送市公安局检验,同时对卫生间门内、墙上的血手印进行提取。后经物证检验发现,送检现场卫生纸上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清理完犯罪现场后去卫生间时所留。胡某因先后犯有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记录在案,个人信息已被输入数据库。通过布控,抓捕小组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带血卫生纸上的DNA成为破获本案的关键。
血液脱离人体,经过时间以及外围空气的影响,颜色由鲜红色—暗红色—红色—褐色—绿褐色—黄色—灰色逐渐发生变化。根据血迹中的氯随时间逐渐向基质周围渗透的原理,可用硝酸银测定氯渗透范围从而较为精准的推断时间,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越来越精准地从血迹信息中分析出作案时间。发生在2004年“2.21高平杀人案”就是成功运用血迹形态推断作案时间,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一个成功案例。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血泊血迹的分析鉴定,血液颜色呈暗红色,案发大概离侦查时间相隔10多小时。随后对嫌疑人群进行排查,根据检验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衣物上的血迹与死者DNA吻合,而且其裤脚处的血迹停留时间与案发时间亦相吻合。在有力的物证及科技检验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杀人案件中,血液物证是重要证据不容置疑,故作案人往往熟知DNA检测的精准性而隐藏血迹物证。但是,洛卡德交换原理解释了物质转换的规律,通常情况下,现场遗留血液以及痕迹都应该在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相互转移,因此,侦查人员在搜集血液物证的过程中,一定要点广、心细、面全,从细微之处发现有利于案件破获的重大线索。
结合上面案例来看,案例二中侦查人员通过具体分析案情,由血迹检测确定案发时间从而确定潜在作案人群,这种丰富的工作经验是案件破获的重要原因。同时,重建血样库(DNA信息)可以为案情分析和相关结论提供依据,在案件侦查期间可能出现一些保守的推测,案例一中把已有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数据进行录入,在后来的数据比对中就很容易的锁定犯罪嫌疑人。客观的数据以及建立在客观数据上的合理分析,为后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除了对血液本身进行 DNA测试锁定犯罪嫌疑人外,在重大案件中,血液痕迹形状及分布的分析与判断,也能够从另一方面了解案发时现场的情况。点状型血迹、流柱型血迹、喷溅状血迹等血迹形态,因为产生原因不同而形成了形态迥异的面貌,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力学的科学原理进行归纳分析,结合案发现场的痕迹,往往能够推断出受害者遭受侵害的方式。准确记录血迹的大小、形状、分布、位置、全部外观,以及案件中可以造成血迹外观变化的所有事实,不仅能够重现流血事件还原案发现场,而且保持了“物证链”的完整性。这对于成功的重现犯罪现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都有决定性意义。
根据侦查经验,血迹形态多样、血迹数量多样的犯罪现场,一般情况下都是第一现场。但犯罪地如果有下列情况,则往往是经过转移的第二现场:尸体上有严重开放性损伤,但尸体所在地点却没有喷溅血点和血泊,尸体周围血迹少;尸体上的流注血迹难与地面相联系或流注反映出的尸体变化为移尸形成;地面可见移尸的血拖痕。但是,这也只是一般规律,一定要意识到在分析判断中,还要考虑很多因素,不能根据单一的原因就给出结论,必须紧密地结合现场实际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客观正确的意见。
通过观察血滴的形态,可以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位置。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以及血流注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还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位置。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例如江苏吴县王宜强特大杀人案中,被害人的蓝色桑塔纳轿车内溅有大量血迹,根据车内血迹形态分析,被害人应该是被作案人从后侧将其头部控制在车座靠背上方,同时用利刃割其颈部致其死亡。分析车内为案发第一现场,后将尸体移尸处理,造成第二现场,从现场喷溅状血迹和车内血迹形态看很相似,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两个现场,故实为一案。案件破获之后,也证实确实如此。
血液痕迹是作案人留下的铁证之一,但是,在利用血液痕迹进行现场分析时,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作案人往往会伪装一些血迹形态来迷惑侦查人员的侦查视线。
侦查实践中通常遇到作案人利用动物血迹或其他人的血迹来伪装现场,这种伪装容易发现。有的作案人采用大面积割伤的方式用自己的血液伪装,使侦查方向出现错误。
有些作案人往往会采用某种工具,比如使用注射器针头控制出血,制造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血迹形态扰乱侦查人员视线。因此,在运用血液物证时,不能被简单一处或者两处的血迹迷惑了侦查视线。根据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一定要把血迹和其他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简单分析某一处血迹;切忌分析问题没有准确、充足的事实依据,主观臆断。要把案发现场的各个物证综合在一起,努力发掘案件的事实真相。
总之,血液物证给侦查机关破获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但是,正如所有物证的属性一样,“物”本身并不会说话,需要通过人的操作运用才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正确、精准的操作和分析血液物证,才能发现真相、告破案件。运用不当则会造成后果严重的冤假错案。发现过往案件侦办中的不足、总结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通过血液物证找准侦破点、破获案件,且能经受住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检验。
[1]王孝力.刑事物证侦查检验鉴定的质量控制与管理[J].刑事技术,2006(4).
[2]何家弘.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J].法学家,2010(4).
[3]华娣.物证技术与物证保全[J].法制与社会,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