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抢劫案件犯罪实施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相关问题探析*

2018-01-22 16:21吕新华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作案人作案侦查人员

吕新华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 济南 250014

一、系列抢劫案件反侦查行为的含义

要准确的界定反侦查行为的含义,既要从理论上充分理解反侦查行为一词所包含的内容,又要从侦查实践上充分了解反侦查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反侦查行为一词的关键为“反”字,《现代汉语词典》中“反”字含反抗,反对之意;《辞海》中反可解释为与“正”相对,引申为反对。基于上述解释,反侦查行为可理解为兼具进攻性和逃避性的行为[1]。

要全面理解反侦查行为的含义,从侦查实践来看,还应该明确:

第一,反侦查行为不是孤立存在的,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反侦查行为。同时,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反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又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存在交叉或同一。

第二,反侦查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可能是作案人本人,也可能是作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作案人的朋友、亲属等,他们为了使作案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可以在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方面做假证,或通过其他行为来帮助作案人,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也应属于反侦查行为。

第三,关于反侦查行为对抗的客体。反侦查行为对抗的客体是侦查活动,本文主要研究系列抢劫案件中的反侦查行为,依据案件性质其对抗的客体故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第四,实施反侦查行为是作案人的一种本能。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犯罪收益的同时还妄图逃避刑事追究和法律的制裁。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侦查机关必然要对其依法进行侦查,查找犯罪证据,缉拿作案人,最终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绝非作案人所想看到的结果,他们会千方百计的从各个方面实施反侦查行为,借以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这也是人自我保护的本能体现。

第五,作案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实施反侦查行为。以往很多人认为,反侦查行为主要集中在作案人实施犯罪之时,这就造成对犯罪实施阶段中反侦查行为的关注和对其他阶段反侦查行为的忽视,事实上,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在案前、案中、案后都是存在的[2]。

由此可见,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其犯罪活动的各个阶段,为了阻碍、破坏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手段和行动方法。

二、犯罪实施阶段反侦查行为的具体特点

(一)作案过程的快速性

在诸多系列抢劫案件中,作案人在犯罪准备阶段精心策划,对作案场所反复踩点,对作案过程进行预先演练,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设计多套处置方案,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缩短作案时间,最快速的实现犯罪目的,从而做到“以快制胜”。在“11.12”刘氏兄弟案件中,其踩点过程精细,画出路线图方位图,并对整个作案过程进行模拟演练,对每个步骤反复琢磨,从而找出最快捷的方式方法,力争做到“突然袭击、快速作案、快速逃离”,这也对警方的应急反应机制提出了挑战。

(二)犯罪组织的严密性

系列抢劫案件多以团伙性犯罪为主,团伙成员多有前科劣迹和反侦查经验,其主犯更是“多谋善断”,为使整个作案过程滴水不漏,在其精心策划下,各团伙成员在踩点、望风、接应、保管装备等工作中分工明确。作案人认为,做大案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各成员的有效配合,只要分工明确、配合到位,取胜的几率就比较大。事实证明,作案人的这种反侦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且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三) 作案手段的残暴性

首先,在系列抢劫案件中,作案人为达目的心狠手辣不择手段,不论是受害人还是周围群众,妨碍其顺利作案者,坚决予以清除。

其次,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暴力性。以张君案为例,到破案时为止,该团伙已拥有散弹猎枪24支、制式军用手枪14支、钢珠枪1支、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4700余发、手榴弹4枚。张君经常告诫团伙成员“开枪必须打头部,特别是对付警察,至少要开两枪以上。”这伙歹徒自1992年至2000年的8年时间里,共作案22起,杀死28人,抢劫黄金饰品、出租车辆、现金等财物价值600多万元。

(四)作案行为的反常性

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都有其规律性,案件和犯罪痕迹当然也不例外,所以作案人费尽心机制造的假象具有反常性,必然与客观规律不协调。同时,必须明确的是,犯罪现场中所有的反常现象并非都是作案人所为,有的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所致,有的是侦查人员无意识的触动所致[3],有的是自然因素所致,以上均需予以明辨。

我们这里说的反常现象专指作案人故意伪装的反常现象,主要包括对犯罪主体的伪装、对案件性质的伪装、对作案动机和目的的伪装,对现场痕迹的伪装等,这些反常的现象恰恰暴露了作案人反侦查行为的蛛丝马迹,制造现场反常现象只会留下更多的犯罪信息,同时也反映出更多的犯罪心理痕迹,成为侦破案件新的突破口。

(五)破坏证据的不彻底性

作案人总是试图通过各种努力彻底清除掉自己遗留的痕迹,而此类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无法实现上述目的。作案人在清除已有痕迹的同时,又留下了新的痕迹物证,就此而言,完全清除痕迹没有实现可能性。这种不彻底性主要表现在:作案人在现场很少破坏未触动的客体,未触动的客体也是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分析作案动机、作案人数、作案过程、有无专业知识等极有意义;作案人通常仅破坏客体的外部状态,这相对比较容易,但客体的内在结构是很难改变的;留在现场的微量物证很难彻底清除,比如作案人作案时无意识留下的泥土、毛发、纤维等,这是作案人难以控制的,这些虽然不起眼,却蕴含着宝贵的信息[4];作案人十分注重对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的清理,而对自己在现场的非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并不十分在意,这往往成为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作案人在现场伪造、破坏的多是物质痕迹,而物质痕迹所透漏出的作案人的心理痕迹是难以遮掩的。

三、犯罪实施阶段反侦查行为的主要表现

犯罪实施阶段反侦查行为的表现因受作案人的作案经验、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会有很多不同,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装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伪装主要包括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自身的伪装、对案件性质的伪装和对作案动机、目的的伪装。

1.作案人的伪装

(1)伪装人的自然特征。头部及面部的伪装:脸上抹黑、画痣或戴头套、戴面具等;手的伪装:主要是戴手套或胶布,避免在现场留下指纹;脚的伪装:有的利用鞋套,有的现场使用铺垫物,以免在现场留下足迹,还有的大脚穿小鞋、小脚穿大鞋等。另外,也有通过步法的变化来伪装现场的,还有的作案人在现场故意学说某地方的方言,给人以误导。

(2)伪装社会身份。在系列抢劫案中,作案人有时为了较为顺利的接近受害人,故意身着特种行业的服装,如军、警、工商、交通等行业的制服,或用各种假证件证明自己从事某种行业。2017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刘某义、刘某昌系列抢劫杀人案中,作案人借助报纸征婚启事约见女性,并称自己做粮油生意,有住房和私家车,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借机对其实施抢劫。

(3)伪装他人作案。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经常把事先准备好的带有他人痕迹的物品留在现场,目的就是为了迷惑侦查人员,扰乱侦查视线,迟延破案进程,保护自身安全。

2.伪装案件的性质

正确判断案件性质是侦破案件的前提,为此在系列抢劫案件中有的作案人就此大做文章,以扰乱侦查方向。例如,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江西某地连续发生利用东风牌大货车进行系列抢劫的案件,作案人驾驶大货车故意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致人伤亡,然后将其抢劫一空后逃之夭夭,表面上看是交通肇事,实质是抢劫案件。

(3)伪装作案动机和目的。即作案人用一些伪装行为来改变现场的真实状况,企图掩饰其真正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如作案人为了掩盖自己抢劫的动机,故意残忍的将被害人杀害,甚至还写下一些愤恨的言词,以显示报复杀人的作案动机,从而迷惑侦查人员。

(二)破坏现场

犯罪现场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其中的任何蛛丝马迹都有可能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所以侦查机关十分注重对现场的勘验,同时,作案人也深知现场信息的重要性,因此,作案人在实施犯罪之后离开现场之前,煞费苦心的破坏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以期完全清除作案痕迹。在系列抢劫案件中,典型破坏现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除痕迹。作案人用扫帚、拖布等清除现场遗留痕迹或者用水对现场加以冲洗。例如,2015年发生在济南市的一个团伙系列入室抢劫案中,每一起案件作案人在离开现场时用塑料盆将室内泼满水,又用拖布、笤帚和毛巾将室内地面和其他触摸过的部位全部擦洗后逃离现场,致使侦查人员很难提取到痕迹物证。

2.火烧现场。作案人在逃离现场前焚烧现场,借以破坏现场的遗留痕迹。例如个别抢劫黄金首饰店铺的犯罪团伙会放火焚烧现场,给侦查人员提取痕迹物证制造困难,从而逃避警方打击。

3.消除嗅源。警犬追踪是侦查机关追捕作案人的有效手段,作案人也深知此招的厉害,所以破坏和消除嗅源成为作案人逃离现场前必须实施的行为,常见的手法如撒胡椒粉、喷洒酒精、汽油等。2013年发生在辽宁某市的“3.18”抢劫运钞车案,作案人在丢弃逃跑用的面包车时,里面就撒了很多胡椒粉,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嗅源,逃避警方的缉捕。

4.杀人灭口。近几年出现的系列抢劫案件表明,作案人心狠手辣,在谋取钱财的同时,为达到反侦查的目的经常杀人灭口。刘氏团伙案件中,刘某国经常嘱咐团伙成员,现场凡是反抗的人和凡是看到他们面目的人都要杀掉。此外,前几年发生在四川成都和重庆的机关单位系列抢劫杀人案中,作案人专门在楼道内抢劫下班的单身女性,而且用匕首当场捅死受害人不留活口。这就给现场访问并及时获取证人证言增添了困难。

四、犯罪实施阶段反侦查行为的主要对策

作案人犯罪实施阶段的反侦查行为主要是对犯罪现场上各种痕迹物证的处理,但由于其清理的不彻底性,犯罪现场仍是我们的信息源,当然除细致勘验之外,也要重视知情人的走访、电子信息的运用等方面的工作[5]。本阶段我们主要可以采取的具体对策如下:

(一)快速行动,多管齐下

在系列抢劫案件中,作案人讲究“以快制胜”,侦查机关要想掌握主动,就必须做到反应更快、部署更快、行动更快、协调更快,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作案人的“以快制胜”策略。比如,郑州的“11.15”特大持枪抢劫案发生后,侦查机关快速行动,在最短时间内火速赶到现场,此时发案时间不久,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没有遭到破坏,被侦查人员顺利提取,同时遗留在现场知情人的脑海中的意识痕迹还比较清晰,这就为侦查人员现场访问提供了便利。另外,当抢劫案发生之后,应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各警钟要有效配合,交通管制、车辆排查、阵地控制、嫌疑人摸排等应立即展开,同时积极向周边地区发布协查通报,力争串并案件获取更多犯罪线索。总之,案件的侦破既要有重点又要全方位综合攻坚。

(二)细致勘验现场,深入走访群众

现场是“信息源”,是作案人在现场活动的客观反映,所以侦查人员必须吃透现场,细致勘验现场,不能放过现场上的任何蛛丝马迹,有时候一根毛发也能成为揭开案件谜团的关键证据。

要重视对现场出入口的勘查,出入口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必经之路,他们往往在进出现场时,停留时间较长,行为动作较多,技术人员要注意发现和提取手印、脚印、工具痕迹及纤维等遗留痕迹物品;要重视对作案人最感兴趣部位的勘查,实施犯罪过程中,作案人在其最感兴趣部位活动时恰好是其心理最冲动、出现失误率最高的时刻,加强对这个部位的勘查,可以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品;要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查,侦查实践表明,作案人在关联现场时的心理状态是最紧张的时候,为了稳定情绪,有的要吸烟,有的要吃东西,还有的要大小便等等,因此,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可以获得有价值的破案线索;要重视对电子信息痕迹的勘查,随着科技产品的普及,发现和提取其中储存的有用信息对正确分析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人数、作案人特点,准确确定侦查方向,甚至直接认定作案人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现场访问过程中,要深入走访群众。一要注意走访时的态度,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放下架子,用谦虚的态度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二要讲究方法,在走访前要首先了解被走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程度,做到直接询问和间接询问相结合,初步询问和回头询问相结合,概况询问和细节询问相结合,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争取获得更多线索。这其中,及时沿途走访尤为重要。在系列抢劫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进入现场前有窥视、打探情况的过程,而逃离现场后,神色慌张,丢弃东西,甚至逃跑途中藏匿赃款、赃物等等,所以刑侦指挥员必须安排足够的警力进行沿途走访,认真细致的访问沿途居民群众、过往行人和车辆,边访边查,顺线追击。

(三)视频导侦,觅迹追踪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视频资料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资源,其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在侦查破案中不断得以应用,尤其在侦破城区的系列抢劫案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搜集视频资料的过程中,不仅要搜集中心现场的视频资料,而且也要注重搜集外围现场和关联现场的视频资料。尽管作案人“以快制胜”,但终归会被有效位置的监控探头抓拍到影像信息。利用这些视频信息,一是可以获取破案线索,比如作案人的数量、相貌、体型、衣着、携带物品、使用的交通工具等;二是可以分析活动轨迹,循线觅迹追踪。更甚者,可根据作案人、车辆的运动、逃跑方向,衔接调度当前探头与前方探头的画面对接,实施“接力”追踪,从而抓获作案人;三是,获取犯罪证据,服务诉讼处理。视频监控录像作为一种图像资料,真实、客观记录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直接证实犯罪[6]。

(四)注重用反常规思维分析案情

反常规思维是一种多向性、发散性、逆向性的侦查思维,尤其指对违背常规、常理的非常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分析和判断。面对智能型犯罪迅猛发展的残酷现实,在侦破系列抢劫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使用反常规的侦查思维来分析问题,以免被以往的经验、套路所限制而走入误区。

2009年3月,山东省某市接连发生女出租车司机遭抢劫杀害案件,侦查人员分析,前几起案件发生在市郊的西部和南部,近期作案人很可能在市郊的北部和东部继续作案,随后侦查人员对市郊与先前案件相似的环境场所进行布控,一周后在市郊北部布控地点抓获了作案人。本案没有局限于传统的侦查思维模式,简单的从被害人交往关系和对具有前科劣迹人员开展侦查,而是利用了系列案件本质而简单的一面,即系列案件时空的连续性、手段的习惯性、目标选择的特定性,明确“系列案件的证据在个案之中,线索在个案之外”的侦查理念,敏锐预测犯罪趋势,周密部署,及时将作案人抓捕归案。

(五)加强侦查协作,积极开展并案侦查

有效的并案侦查可以汇集更多的线索,使侦查人员避免简单、孤立的看问题,更大程度的发现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段,准确确定侦查方向。就系列性案件而言,之所以能够并案侦查,因为犯罪主体是同一的,在案件的某些方面必然存在同一,尽管作案人费尽心机实施各种反侦查行为,但存在于案件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之中的必然联系是作案人无法消除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全面掌握犯罪信息,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找出案件之间相关联的特征,敢于跨地区、跨案别实施并案侦查[7]。实践证明,串并案件时,既要善于利用硬件条件,也要增强利用软件串并的意识,尽可能挖掘“软件”规律特点,善于研究侵害目标、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因素的共性,同样可使软件不“软”,成为案件串并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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