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朋伟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认识犯罪主要依据的是犯罪行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痕迹信息。这种信息形式多样,依据痕迹的存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痕迹,反映了作案人的行为轨迹和行为特点;另一类是心理痕迹,反映了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及个性特点。二者互相联系、互相对应。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传统的现场勘察工作大多围绕物质痕迹和调查走访进行,侦查人员重视物质痕迹的勘验和利用,而往往忽视了犯罪心理痕迹的作用[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段也更加复杂难辨,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现场可供使用的有形痕迹越来越少,犯罪现场重建愈发困难,依赖有形痕迹破案容易陷入侦查僵局[2]。在这种形势下,侦查人员应该在进一步挖掘物质痕迹价值的同时,加大对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与利用,使二者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揭露、证实犯罪,确定并抓获作案人。
犯罪心理痕迹顾名思义就是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在犯罪现场所产生的一种痕迹,这种痕迹通过犯罪行为储存在现场的各种物品中,能够反映作案人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人的心理支配着行为,罪犯同样也不例外。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是其心理的外在表现,都会留下痕迹,只是这些痕迹有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能直接被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甚至不能被机器设备所感知,但这一切都真实隐藏在犯罪现场中。
1.客观存在性
人的心理痕迹并不是不可探究,它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它产生于人类的心理,由人类的行为表现出来,同时又反作用于人类的行为。在这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人类的心理活动就会在客观世界留下一定的痕迹。作案人在犯罪现场遵循自己的心理活动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就会通过犯罪现场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记录下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虽不可见,但是其在犯罪现场遗留的心理痕迹却可以通过物质痕迹表现出来,而且与物质痕迹一样具有客观性,不会随作案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想法而转移,运用的关键就在于侦查人员透过物质表象去分析认识。
2.依附性
犯罪心理痕迹是一种间接痕迹,它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犯罪心理痕迹的载体复杂多样,广泛存在于犯罪现场中,并且必定与犯罪行为存在某种联系,是作案人的言行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印迹。物质交换原理证明作案人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必然会对现场的客体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引起现场一些现象和物体状态的改变,这些改变是作案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3],依据这些被改变的客体我们可以探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除此之外,被害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储存作案人的心理痕迹信息,如被害人的体型、性别、被害人与作案人的关系等,都能反映作案人的心理[4]。
3.可知性
犯罪心理痕迹依附于载体而存在,而犯罪心理痕迹的载体能通过人的观察或者使用科学仪器进行识别。正是由于犯罪心理痕迹载体的这种可知性,使得心理痕迹能够被所认知、解读和利用。运用心理学的一些方法可以从现场物的增减、环境的改变以及人的行为等方面分析出作案人的一些活动规律、性格特征、心理活动和职业经历等信息。
4.相对稳定性
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产生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因为人的心理个性一经形成,在不受到巨大心理打击或生活剧变的情况下很难发生改变,此即心理定势。稳定的心理个性产生的心理痕迹也是相对稳定的,这就为侦查人员研究作案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个体差异性
“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不同的人具有完全不同的心理特征、活动规律和行为习惯,每个人都有绝对区别于他人的地方,作案人的这些差异会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来。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反映心理,这些蕴含在心理痕迹中的差异性就是每个人独有的心理特性。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正是利用这些心理痕迹的特性来了解、分析作案人的动机、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等信息,并以此确定侦查方向。
1.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联系
心理痕迹在现场一般依附于物质痕迹而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二者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5]。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都是对作案人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反应。依托于犯罪结果,犯罪心理痕迹可以间接地反映在现场的物质痕迹中。另外,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是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认证的,如果犯罪现场物证痕迹明显,那么利用物质痕迹分析揭示犯罪情况,再辅以心理痕迹分析就可以使结论更为确凿;如果作案人对犯罪现场进行了伪装和破坏,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物证痕迹,那么心理痕迹分析就可能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6]。
2.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区别
犯罪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获得方式不同。心理痕迹是无形的,多由侦查人员依据办案经验、现场勘查情况和知情人的陈述分析得出结果;物质痕迹是使用技术手段和理化的方法在现场提取得到的。二是存在形式不同。心理痕迹是虚拟的、无形的,依靠侦查人员的专业判断;物质痕迹是有形的,是客观存在的。三是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物质痕迹能够作为物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但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结果更依赖于分析者的能力和水平,可信度难以把握,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办案的手段来使用。
在分析犯罪情节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能否分析出结果的关键。然而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种类复杂、数量繁多,一些痕迹时效性较强,一旦错过特定时间,将无法使用。当侦查人员依据现有痕迹物证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尝试转换思路,也许心理痕迹正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当前作案人的反侦查意识和作案能力逐渐增强,一些经验丰富的作案人会在作案后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在现场提取有价值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困难[7]。侦查人员如果仅仅利用物质痕迹侦查案件,很难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更不用说对现场进行重建。犯罪心理痕迹的出现,可以使侦查人员从物理和心理多个层面分析案件,痕迹种类的增加则扩大了收集作案人信息的来源。除此之外,犯罪心理痕迹对了解犯罪行为与作案人之间的联系、分析作案人动机、认识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关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侦查人员侦破工作扩宽了思路,为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方向,为多层次、多角度揭露犯罪提供了途径和依据。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作案人的性格特点。每个人都拥有独特的性格,这是因为人的个性是随着其社会化的进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人的个性包括心理特征(如智力、体能、素养)、人格倾向(如动机、需求、爱好)、自我调节能力(如自我了解、自我鼓励、情绪控制)、思考方式等各种心理状态。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心理特征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程度的表现,侦查人员可以依据作案人特定心理特征、犯罪对象特征、犯罪手段特征对作案人进行脸谱刻画,从而判断作案人在案件发生后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表现,进而顺藤摸瓜,破获案件[8]。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可以识别作案人的伪装。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迷惑侦查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会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但是作案人在现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其为了完成犯罪目的的心理下实施的,因此作案人在行动过程中留下的心理痕迹必然会反映出最真实的心理活动。对于已经形成的心理痕迹,无论作案人事后进行多么巧妙的伪装,都无法改变,并且伪装这种反常的行为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定式,因此,在勘查现场时会发现许多矛盾点,勘查到的物质痕迹也会有反常之处,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些反常之处去伪存真,揭露作案人的伪装。
对作案人的心理痕迹进行分析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手段。作案人的心理活动是无形和内敛的,心理活动影响下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有形和外显的。由于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受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控制,是有意识的行动,因此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必然会在其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通常会产生异常心理并作出各种异常行为,违反正常人的活动规律,并体现在现场的痕迹信息中,侦查人员利用这些痕迹信息,可以更快更准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根据犯罪心理学关于习惯性思维、动力定型等理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作案人的心理痕迹分析进行串并案件。作案人的作案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手段等都是由习惯思维和心理特性决定的,尤其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人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多次或者连续的犯罪过程中,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方法会逐渐形成固定习惯,对作案时间、侵犯对象等的选择也形成了一定的规律。作案人在成功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后,对下一次的行动往往会下意识地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工具,这是由人的心理习惯或行为定式所决定的,一般很难改变。同时,成功的经历让作案人认为使用曾经的方法和熟悉的工具可以成功达成作案目的,所以在勘查现场时会发现同一作案人对进入现场的方法、路径和对被害人的伤害方式等方面都有着十分明显的相同点,作案次数越多的人这一特征越突出。作案人所表现出来的这些相似之处都能作为串并案件的根据。
犯罪现场重建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所谓重建,就是还原事物本来的面貌或者重新构建与之前相同的事物,但是任何事物一旦发生变化,想要恢复如初是完全不可能的。这里说的犯罪现场重建是利用侦查员的经验、专业技能和一些高科技仪器使犯罪过程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出来,简单说就是利用现有的信息在保证逻辑合理的情况下,“展现”作案人的犯罪过程以及具体的犯罪行为[9]。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犯罪现场重建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犯罪行为本身是以作案人为主角的行动,只有深入分析作案人的犯罪心理痕迹才能将现场散乱的物质痕迹合理地联系到一起,尽可能真实地还原现场。其次,利用心理痕迹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排除合理怀疑。现场重建过程会设置多种方案,利用作案人个性化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对每个不同寻常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后得到最合理的判断[10]。
物质痕迹是进行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础,物质痕迹获取的充分程度决定着现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准确程度,因此要对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就要收集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质痕迹。首先,侦查人员在收集提取物质痕迹时要细致、全面,对容易遗漏之处要格外关注。其次,要做好痕迹物证的固定工作,在提取前对痕迹物证的位置与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以便于在之后的分析过程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全面地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特征。最后,在收集有证据作用的痕迹的同时,也要收集一些不具有证据作用的物质,有时通过这些物质同样可以分析出一些作案人的心理痕迹。
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得到的痕迹大多是无序和破碎的,要想通过这些物质痕迹分析出可靠的心理痕迹,首先就要对这些痕迹进行归类整理。经过整理后,物质痕迹之间的联系会逐渐清晰起来,从而可以依据这些联系建立证据链条,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打下基础。在分类过程中,可以按照痕迹间的隶属关系、对立关系等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痕迹所反映出的行为特征的不同进行分类,以便对收集到的痕迹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利于物质痕迹的保存。
侦查人员从现场得到的痕迹大多是杂乱的,要得到有价值的线索须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结合物质痕迹在现场中的分布情况、物证与物证以及物证与作案人之间的联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形成合理的逻辑推理结论,尽可能准确地还原犯罪现场以及作案人的犯罪活动,进而分析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例如,犯罪现场杂乱、物质痕迹较多,通常表明作案人作案时紧张、慌乱;犯罪现场处理干净、利落,作案线络清楚,不留痕迹,通常反映出作案人作案经验丰富,作案时沉着、镇静。上例中的紧张、慌乱以及沉着、镇静就是心理痕迹。犯罪是由具体的人实施的,不同的人个性特点也有所不同(认识水平、情绪水平、自制力及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特点),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可能“抛弃”自身的个性和心理特点。因此,作案人在留下自己犯罪活动的物质痕迹时,也必然留下心理痕迹,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些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就有可能推测出作案人的一些个性特征和作案时的心理活动。通过结合收集到的言词证据比较各种可能的真实性,可最终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结论。
一起案件的发生要经过数个阶段,不能割开来看,应当首尾兼顾,分析案件的全过程。从整体犯罪活动着眼揭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主要是从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现象、状态等方面着手,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分析,揭示作案人的动机、行动的目的、实施犯罪时的心情和作案人的个人特质、能力、职业、生活环境、文化程度等。一起案件中,作案人对作案现场的入口选择、中心现场的破坏、逃离路线的伪装等行为都是心理痕迹的反映,侦查人员应结合现场的所有条件进行分析,
犯罪现场痕迹种类复杂多样,下面选取几种典型的物质痕迹,分析它们与心理痕迹的关系。
1.作案人人体痕迹与心理痕迹的联系
作案人的人体痕迹是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身体在现场产生的痕迹,如指纹、脚印、体味等。这些痕迹最为常见,也最为实用,不仅能帮侦查员了解作案人当时的某些生理特征,而且能分析出作案人的一些心理活动[11]。例如,足迹是现场勘查中举足轻重的一项痕迹类型,从一项足迹中可以分析出很多东西。例如,现场入口的足迹一般较为轻、慢、密,这表明作案人在刚进入现场时心理比较紧张,行动较为谨慎;出口的足迹大多比较重,步幅较大,这是作案人因为作案成功而兴奋,或因恐惧而心怯导致的,但是也有反侦查能力较强的人故意制造这种假象。
2.现场工具痕迹与心理痕迹的联系
作案人在作案时为了保证自身的优势和行动的顺利进行,一般会使用作案工具,使用作案工具就必然会在现场留下一些工具痕迹,透过这些工具痕迹可以分析出作案人当时的心情、作案人的职业、作案人的体态特征等。例如,一名单身男子在深夜被人杀害,作案人将受害人的生殖器割了下来,并在其脖子处砍了三十多刀,侦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有可能是作案人在极度愤怒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后来案件破获证明了推断的正确性:被害人与作案人妻子通奸,作案人是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报复杀人的。
3.现场的遗留物与心理痕迹的联系
犯罪现场的物品复杂多样,大多是被害人的物品,但也有一些是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这些物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揭示作案人的犯罪心理。这些特殊的物品不仅能反映作案人的身份信息和体态特征,还能反映作案人某些特殊的心理活动等。这些遗留物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一些没有证据作用的遗留物,是否可以弃置一旁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有些疑难案件的破获,恰恰是由于侦查员在对那些看似无用的遗留物进行深入的心理分析后,打破僵局,实现案件的告破的。例如,某地发生的一起杀人后移尸伪造现场案件,由于作案人手法熟练,反侦查意识较强,在现场并没有留下太多有价值的线索,但是裸体女尸的隐私部位却用布料进行了遮盖,这块布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但侦查人员认为这是作案人不忍被害人隐私部位被人看见而实施遮盖这一附加动作,以此分析作案人应为被害人亲属或者两人关系密切,且为人较为传统[12],这便缩小了侦查范围。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对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是十分重要的,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固然要着重关注现场的物质痕迹,但不能将心理痕迹弃置一旁。侦查破案的过程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在遇到疑难问题时,换个思路,或许心理痕迹正好是找到突破口的关键。在侦查破案时,侦查人员应该兼顾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分析案情,这样,侦查工作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