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之于基本权利体系与功能的影响

2013-04-11 07: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自由权基本权利人权

马 微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430212)

一、传统基本权利的内涵与类型

基本权利是萌发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中蕴涵着的人权理念,在柏拉图“理想正义”和亚氏“自然正义”的思想影响想之下,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者认为,自然世界存在一种自然法,它赋予每个人以相同的理性,受理性的支配,人不但按照自然生活,而且也按照公正生活,人们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基本权利的直接渊源则来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以及之后的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观念。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则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在3R运动①3R运动是指15、16世纪末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三大影响西方法理观念的运动,这三大运动直接导致西方哲学摆脱了神学的桎梏。3R运动因英文首字母都以R开头而得名:Renaissance,Religion reformationRevival of the Rome Law。的推动下,欧洲民族国家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资产阶级革命,并通过宪法等法律形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正式予以确认和公告,由此奠定了现代文明国家与社会的基石。

基本权利是个体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之中的人先天就具有的权利,该权利代表了人类作为共同体具有的尊严和人道主义情怀所秉持的伦理道德观念。从发端于古希腊的基本人权理念,再到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理论的完善,及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律理论发展的熏陶,直到现代,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各项自由的权利理论基础,已经被写进世界各国的宪法之中。从基本权利的发展历程来看,理论界对于基本权利的类型分类一般有两种,即“三代人权分类法”和“二分理论”。

三代人权分类法是当代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他认为,人权有三代之分: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资产阶级为维护既得利益而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第一代人权观念强调个人的自由权挣脱公权力的束缚。第二代人权是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提倡的公民权利——社会权,该权利要求国家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为此国家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代人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旧殖民地所发生的民族解放运动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要求的是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2]

基本权利二分理论主张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自由权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主张要求公民在政治上享有相应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享有私有财产受保护的权利,国家不得任意干预。社会权则是公民生存发展的体现,该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介入,提供各种帮助,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传统意义上,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防御性的、消极的,体现了自然法学和古典自然主义对于人权的基本观点。即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角度,主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个人自由的基本途径,这一时期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不得随意被剥夺。

二、社会权——福利法治国的产物

社会权是随着福利法治国的产生而形成的新型权利形态。福利法治国是由自由法治国演变而来的,是具有德国特色的法治国家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德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引发了德国社会的急剧动荡,市场经济的不完全竞争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国家必须通过税权的运用给社会弱势群体适当的福利给付,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重建社会秩序。[3]在社会经济压力的推动下,传统的民族国家不再是消极的“守夜人”,政府全面介入到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经济中,由此形成的福利国家观念实际上在西方世界各国得到了实践认可,而社会权正是在自由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兴起的新型权利。

在传统的自由法治国中,公民要求国家提供积极的社会给付,只是作为自由权原始防御功能的补充,但伴随社会国与基本权理论的发展,这种要求逐渐演变为公民独立于传统自由权之外的另一类基本权。因其突出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国渊源,这类权利在德国的基本权理论中,被称作公民的“社会基本权”(soziale Grundrechte)。[4]

社会实践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而在理论上,人们对于自由理念认知的变化,改变了传统自由主义的观念,新自由主义将自由的基础从客观的自然要求或功利冲动变为人的主观愿望,将自由从消极的变为积极的。基于公民对自由的认识加深和实践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困境,社会开始呼吁对于贫困阶层或弱势群体,国家应该给予特别的待遇,保障其基本的社会生活。市民社会需要国家的介入,通过国家力量的干预,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基本的公平公正,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权是福利法治国中的根本性权利,也是基本权利核心精神在新的社会、时代的集中体现。福利法治国要求国家通过干预的方式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其根本价值在于其所内涵的社会正义和自由保障思想。基于自然法的自由正义价值理念,在福利法治国中,社会权所要求的公民自由乃是社会所能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这里,自由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每个公民自由健康地生活在社会中。公民要求国家给予单向保护,社会权则改变了这一传统,它要求国家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必要的保护条件和物质帮助。

社会权的这一变化使得传统上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日渐模糊,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政国家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正在扩大,其属性也在转变:从以前简单的政治经济权利发展到社会性质的权利,从传统上消极防御型的权利演变成具有积极性的权利。社会权需要国家积极地通过实施相应的社会服务职能,为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把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和预防公民的社会损失相结合,形成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构。

三、社会权扩展了基本权利的范围,转变了基本权利的属性

基本权利内在地包含了自由权和社会权,而在其发展历史过程中,自由权是先于社会权而存在的,它萌发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经过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发展和3R运动的推动,自由权为古典的自然法所倡导,也奠定了现代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范围。以国家与市民社会公私域的划分为理论基础,公民自由权与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十分明确的,存在着一个为国家所承认的、个人拥有的、完全自由的、不受侵犯的私领域。而传统的公民自由权就包括已被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等等,这也是传统基本权利的范围。基本权利的目标就是通过宪法确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关系,以此来限制国家公权力肆意介入公民的私权利范畴。基本权利在国家干预社会和公民私人领域时,这项基本自由权是防御性的;在保护公民抵御国家侵犯私人领域时,则又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基本权利的自由权阶段,基本权利的范围侧重于政治和经济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权的出现在内容上丰富了基本权利,客观上要求国家对于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劳动和教育等公民生存发展层面给予帮助。基本权利从政治经济领域逐渐扩展到社会层面,形成了系统的保障公民各项自由的权利体系。

传统自由权的权能属性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是法律上的一种宣告和观念表达。这些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以规定,法律赋予公民自由行动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家不能对公民的此项权利进行干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此种由法律所保障的公民自由要得到实现则要受到各种限制,例如,公民的个体能力、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教育程度等等客观条件。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仅仅负有义务,国家对公民的自由领域不进行干预和侵犯,但却没有义务为公民自由权的实现创造社会物质条件。同样地,从公民个体角度来考量,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仅仅是要求国家不得干预自己自由权的行使,而没有权利要求国家为自己权利自由的实现提供帮助。因此,自由权阶段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处于国家政治之外的自由,仅仅是消极地对抗国家强制的具有防御性质的权利。[5]

福利法治国中的社会权要求通过国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处于法律“形式上”的自由权上升为“实质上”的自由权,因此,社会权必定是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权能属性的丰富和发展。传统自由权仅仅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并使其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它仅针对国家公权力的消极不作为。而社会权却将公民自由的实现纳入到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规定了实现公民自由权的前提条件,强调国家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物质条件需要得到国家的保障。社会权要求国家不再是消极的“守夜人”,国家不能仅仅是消极地防御,而应当积极介入社会各个方面。基于此,公民基本权利由传统的消极防御扩张到国家提供积极给付,国家全面介入社会生活和繁杂的事务,而基本权利的内容也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自由(Freiheit vom Staat),扩展到了经由国家而实现的自由(Freiheit durch Staat)。[6]可见,社会权不仅对基本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加强,还通过扩张基本权利的传统保护领域,重新塑造了基本权利的功能和体系。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的核心精神是不变的,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自由权利,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良好的社会宪政秩序。但是基本权利的权能属性是在不断发展的,在自由权领域基本权利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体现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资产阶级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法律上的肯定和确认,国家不应该随意干涉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此阶段基本权利的属性体现为消极的防御性的,要求国家的不介入和尊重公民的自主意识。社会权则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财富分布不均及两极分化。公民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社会生存发展的权利,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国家不能袖手旁观,而应积极介入提供物质帮助。这一时期基本权利彰显的是国家对社会事务全面的积极干预以及社会民族主义思想的兴起对自由主义思想带来的冲击,集中体现了基本权利属性的重大转变。

四、结语

基本权利同时包含了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方面。自由权是基本权利传统意义上的权利代表,也是现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人权,其作为基本权的消极面向,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保护公民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的自由。在自由权理念的指导下,基本权利就是公民在面临国家侵犯时,要求国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一种请求权。而社会权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要求国家提供利益和物质帮助,改善公民境况,实现一种让公民更好地生活和优良的社会宪政秩序。社会权是一种具有积极面向的给付请求权。社会权的产生对基本权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本权利无论是在内容范围上还是在权能属性定位上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发展。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M].刘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4]许育典.宪法[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74.

[5]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J].比较法研究,2010(5).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国家法[M].HartmutMaurer,StaatsrechⅠVerlag C.H.BeckMuenchen(2003),S.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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