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莎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 法律教研室,云南 昆明650214)
什么是初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立法性的规定,仅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中看到端倪。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结合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里的‘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审查,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书面材料所作的审查;另一种是调查,即向有关人员和场所访查、了解,收集证据。由于这种调查发生于立案前,所以叫立案前的调查;又由于这种调查相对于立案后的侦查来说还是初步的,所以又叫初查”。[1]立案是我国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而初查是发生在立案前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同于立案后的侦查,是一种仅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进行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可见,初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人们从法律实践工作的需要和经验总结中提出的一个“专业术语”。
自1998年起,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以及走私制毒物品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公安边防部队破获的刑事案件2974起,其中毒品案件2153起,约占所办案件的73%。可见,边防部门承办的案件以毒品案件为主。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是边防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前所进行的一种十分必要的、有效的调查手段。笔者认为,边防部门办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案件线索是办案的前提,准确的线索是成功侦破案件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边防侦查实践中,案件线索一般来源于公开查缉、群众举报、秘密力量提供或有关部门告知,面对数量众多、来源千差万别、内容鱼龙混杂、价值大小不一的案件线索,若不进行初步调查,仅凭对相关线索的静态书面审查就决定立案,待将来查明事实真相后再撤销案件,就会造成无的放矢、打击不力、浪费办案资源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当线索出自具有不良动机的人,如挟私报复或规避制裁的举报人有意虚假制造时,产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便更大。实践也证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问题的出现,无不源于错误立案。因此法律中才规定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前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据此,边防办案工作中需对各种案件线索认真研判,综合分析线索所包含的侦查要素,判断其真伪和价值,决定是否进行初查和初查时所采取的工作方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近年来,边防部门侦办的毒品案件中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往往需要跨区域、跨境完成,同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各个环节必须紧密相扣。因此,绝大多数犯罪案件由一个或多个贩毒集团进行分工明确的一条龙操控,呈现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单线联络的特点。[2]此类案件真正能够指挥全局的仅为少数核心人物和幕后老板,而边防办案人员通过线索最初能锁定的嫌疑对象多为一些“马仔”。如果没有深入的初查,对一些客观上存在连续犯罪、隐形犯罪、窝案串案的单一线索仅靠简单的书面审查,容易误导立案后的侦查工作方向,妨碍及时发现和惩治犯罪,严重影响侦查工作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比如,运输毒品仅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我们在边防辖区通过群众走访工作,发现了运输毒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开展初步调查。首先判别其线索的真伪,看有没有深挖的价值,接着判别谁是幕后的买家和卖家,进而明确下一步的侦查重点和方向,为后期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毒品案件的暴利和法律严厉的惩罚性,决定了毒品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地采取各种隐蔽的犯罪形式,以逃避边防部门的打击,确保犯罪成功。他们一般都会经过长期预谋,反复打探,在自认为安全的情况下才着手实施犯罪。为了防止罪行泄露,贩毒分子之间一般都是单线联系,在进行联络时常采用隐语。比如,边境地区橡胶生意繁盛时,毒贩在联络时往往以橡胶苗来代指毒品,在犯罪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证据留存。同时,运毒、藏毒方式也不断翻新,往往采用货物夹带、暗格夹层藏毒、人体藏毒、邮政寄毒、人货分离等多种方式。正是由于毒品犯罪较强的隐蔽性,加之这类案件中既没有传统的犯罪现场,也缺乏被害人的直接揭发和现场目击者的直接指控,即使被检举、举报、控告,其内容往往带有分析、推测的成份,且线索形式纷繁复杂,有行为线索、语言线索、物证线索等。比如,有线索反映某个曾经涉毒的无业人员近期购买了房子或豪车,对此我们并不能立即立案,必须通过初查,查明他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和交际是否正常,通过获取相关信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毒品犯罪作出确认,才能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由于毒品犯罪往往是跨国、跨地区的长途贩运,流动性强,缺少传统意义上的、相对封闭的犯罪现场,而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3]我国资深刑侦专家武和平曾言,刑事案件的侦破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在毒品犯罪中,难以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此外,由于毒品交易的双方多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并且为了交易安全,知情人较少,缺乏相关的直接证人。但侦查破案需要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关键情节时,更多的要靠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来证实。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于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以及有关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是最为清楚的。当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证据种类单一,缺乏直接证据。毒品案件中缺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言词证据。常见的证据主要有毒品、毒资、运输工具、联络工具等不会说话的物证。物证的客观性虽强,但大多是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对于突破和获取以及验证言词证据作用重大,但也容易遭到破坏。法律上对间接证据的对合性和互证性要求较为严格。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主要案情。比如,在公开查缉中,查获的人货分离的毒品案,仅靠查获的毒品、毒资是很难成功地证明其犯罪的。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在整体证据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反复性、虚假性较强。由于缺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的直接性、相对全面性和相对可靠性决定了其在毒品案件中成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4]为此,许多侦查人员在拘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都会想方设法通过获得口供进而得到其他证据线索。但人的本性总是趋利避害的,面对侦查讯问,嫌疑人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逃避讯问,作出虚假供述。有时迫于压力,如侦查人员对其进行逼供、诱供、骗供等,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作出违背其意愿的供述,一旦压力消失就可能出现翻供的现象。基于这些特点,边防部队办理毒品案件只有通过立案前的初查,广泛收集各方面信息,摸清被查对象的行为动态,弄清所涉社会关系网络,全面控制初查、侦查进程,才能有效防范证据流失。
如前所述,边防部门办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适用的必要性。但由于我国当前立法的缺失,在边防部门办理毒品案件中如何把握好初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或避免消极影响,是我们工作实践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现有法律原则为依据,借鉴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认识案件的初查,以指导我们的办案实践。
初查一个线索,依法立案是其追求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与其他诉讼阶段比较而言,初查对证据的要求较低。这种确认是查明而非证明,并不要求所有案件的初查都要收集证据。有的线索只要通过初查获取相关涉案信息就可以作出确认,而不必在初查阶段收集证据;有的线索基于侦查规律和取证策略,不宜在初查阶段收集证据;有的线索在初查中虽然发现了证据,但受不能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措施的影响而不能取证。因此,初查时必须明确其的目,即对所查线索是否具备立案条件进行确认。
目前,边防部门办案实践中缺乏对初查程序的统一规范,对此我们可借鉴检察机关初查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规范边防办案的初查程序。首先,要严格初查的工作步骤,具体包括受理报批→组成初查组→确定初查方案→进行初查→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处理→结案归档。其次,应严格初查线索的管理。要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建立档案,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人员、反映的事实、承办人员及线索处理情况,并定期核对。最后,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大量的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和过滤,从中找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提高初查准确度,降低办案风险。
借鉴《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有关初查方式的相关规定,边防部门在毒品案件办理中进行初查时可以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调查措施,如走访、查账、鉴定、勘验、询问、查询(查询身份资料、通讯资料、银行存款资料等)、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同时,为避免惊动初查对象,在其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收集犯罪的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初查时就需注意掩护身份、隐藏意图,秘密进行调查。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秘密调查方法包括秘拍秘录(秘拍照片、秘密录音被查对象的交谈、秘密录像被查对象的行为和言谈举止等)、跟踪监视、蹲点守候、化装调查、耳目内线等。上述这些方法都或多或少关系到被查对象的财产权、通讯权以及广义上的隐私权。因此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底线,避免采用越权手段,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
如前所述,虽然并不要求所有的初查都要收集证据,但因为初查阶段收集到的信息材料,可能会对后继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的质量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甚至会演变为证据。因此,办案人员要将视线后移,尽最大可能收集更多的犯罪信息,充实初查内容。这要求初查工作全面细致。“全面”是相对的全面,主要是在收集相关犯罪信息和资料时,要避免材料内容的单薄、形式单一,重言词材料、有罪信息而轻实物材料、无罪信息。“细致”则要求在收集相关犯罪信息和资料时不能粗线条,要注重细节,注重问题的不同方面和联系。[5]总之,全面细致的初查能保证初查内容的充实,避免造成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保证证据材料的质量,为下一阶段侦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观边防部门的办案实践,在现有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明确初查的目的、严格初查的程序、规范初查的方式、充实初查的内容,不仅是有效打击惩治毒品犯罪的要求,也是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追诉的要求,更是深入推进公安边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00.
[2]任克勤.新型毒品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7.
[3]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8.
[4]王德光.侦查权原理——侦查前沿问题的理性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5]樊学勇.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