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玉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710122)
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在现场上留下犯罪痕迹信息。刑事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发现、收集、利用现场的犯罪痕迹信息侦破案件。在当今的形势下,犯罪活动逐渐变得恶性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现场痕迹信息的联网对于侦破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现场痕迹信息联网对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个极具现实价值的研究课题。
痕迹,在刑事领域中专指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种种迹象,它反映了犯罪分子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痕迹可以分为广义痕迹和狭义痕迹。广义痕迹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变化,表现为在现场留下的手印、脚印、工具破坏痕迹、枪弹痕迹、文书笔迹、血迹、人体分泌物、分离物、脱离物、斑渍以及现场物体的变动、翻动、增加或减少等现象。狭义痕迹是指造痕客体和承痕客体相互接触并发生作用,或客体本身发生分离,从而在接触或者分离的部位产生反映造痕客体接触部位的外部结构形态特征、力的作用特征或分离体分离特征的反映形象,如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轮胎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步法痕迹等[1]。
现场痕迹信息,是指通过物质载体传递的反映犯罪行为系统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承痕客体上的痕迹储存了曾被造痕客体作用的所有信息。痕迹信息寓于以中介物质的形式存在的痕迹之中,并且痕迹信息必须依赖于中介物质为载体才可能存在和运动。这是痕迹信息的物质性,也是痕迹信息的基本性质。例如,现场门把手上的血指印的形态和方向,客观反映了犯罪分子的沾有血迹的手(造痕客体)触摸门把手时的动作和心理,以及血指印所反映出手的乳突花纹、屈肌褶纹、伤疤、脱皮、汗孔和细点线的特点。
犯罪分子在连续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过程中,采用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及侵害对象等常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特别是此类案件中的跨时间段、跨地域案件,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虽然案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此类案件很难串并起来。现今,高科技手段已经融入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将全国不同时间以及不同地点收集到的现场痕迹信息及时地录入公安信息化平台和网络平台所建立的系统中,有利于各地的刑事侦查人员根据某一检索条件及时地将案件进行网上串并。网上串并是指通过网上信息资源查找和搜索在案件构成要素(时空要素、人员要素、物品要素和行为要素等)上具有相似特征的同类案件,分析确定其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侦查方法。网上串并分为以案串案和以人串案。以案串案是通过案与案之间的串并寻找更多的侦查线索。首先,在本地近期同类案件中确定稳定的作案手段特点。其次,以稳定的手段特点在更大范围串并同类案件。以人串案是通过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达到节约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的目的。在这种侦查模式中,可以将已破案件串并未破案件、未破案件串并已破案件、未破案件串并未破案件,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扩大侦查破案战果。
现场痕迹信息是犯罪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的基础。[2]现场分析是指临场讨论,对现场分析,不同的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定义是: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进行临场分析和推理判断,为开展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犯罪现场重建最为公认的定义是李昌钰博士给出的:“犯罪现场重建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3]是否准确了解和把握现场的痕迹信息,决定了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的效果。对于流窜性和系列性的案件,以现场的痕迹信息中的某一点为线索,在网上串并案件,针对系列案件进行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时,不仅可以利用本案件的现场痕迹信息,也可以利用已经串并的其它相关案件的现场痕迹信息,从而实现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的最大真实化。
现今的刑事侦查工作建立了公安信息化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打防控”系统,高科技含量的信息有利于公安机关适应信息化潮流的发展,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资源,帮助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DNA库、指纹库、足迹库、工具痕迹库以及枪弹痕迹库等等,可以直接利用这些信息系统里的资源进行人和物的同一认定。例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可以与刑嫌指纹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指纹信息库、在逃人员指纹信息库、两劳人员指纹信息库进行比对,一旦比中可直接用于人身同一认定。
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侦查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具体而言,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刑事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刑侦工作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重在挖掘数字化侦查线索与证据,而且打破了传统侦查中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时空限制,创新了侦查方法,促成了全警参与侦查工作格局的建立,改变了传统侦查破案的组织形式,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有效干预。
现场痕迹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对于侦查破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树立以下几种意识:一是收集信息的意识。现场痕迹信息的收集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是侦查人员寻找犯罪线索的重要手段。二是串并信息意识。现场痕迹信息是串并案件的重要检索条件,刑事侦查人员应当拓宽串并案件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以案串案”和“以人串案”工作。要及时将本地抓获的流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发布在相应的平台上,以不断扩大战果。三是分析信息意识。信息分析的任务是重建现场犯罪事实,拓展信息在侦查实践中的利用价值。四是共享信息意识。信息资源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资源有助于侦查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现场痕迹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侦查破案的关键所在,加强对现场痕迹信息的交流沟通和综合分析利用,将信息资源进行集中整合,能实现刑事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要加强现场痕迹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强化侦查办案人员“信息强侦、情报导侦”意识,提高侦查人员现场痕迹信息的收集能力,激活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创新工作模式,通过不断加强刑侦基础业务建设,以常规的现场勘查为现场痕迹信息收集的主要渠道,发现和催生新的增长点,拓展现场痕迹信息的来源。
为了应对当今刑事犯罪的严峻态势,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链接网络。要根据国内外信息智能化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功能、多节点、多通道的庞大信息网络。在信息集成中,根据刑侦工作动态,建立公安信息平台和“打防控”系统,将现行的刑侦科技与案件基础信息进行整合,实现现场痕迹信息联网,直接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
信息是决策的基本要素。决策是在决策主体与决策对象之间、决策系统与环境之间进行的信息耦合。因此,完善信息指导决策机制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运行机制。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收集应用机制。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培训考核机制。
现场痕迹信息联网在侦查破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理论研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公安机关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打击流窜性和系列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侦查破案的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创新。
[1]罗亚平.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2]李昌钰.“现场重建”之我见[J].警界科海,2003.
[3]李昌钰.论犯罪现场重建[A].侦查论坛(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