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芸
(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100081)
中日法律用语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形词。有些虽为同形词,但其词义不同。如“裁判”,从词义上看,中文“裁判”一词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裁判员”来使用,相当于日文竞技比赛中出现的“审判员”一词;日文“裁判”一词均与法院裁定之类的事件有关,对应中文的“审判”。除此之外,日文“裁判”一词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中文“裁判”。通过对日本《朝日新闻》(2002)和中国《人民日报》(2002)进行调查,发现日文“裁判”一词出现了5 891次,中文“裁判”一词仅出现185次[1]。基于此,中国个别工具书和一些学者认为“裁判”一词乃舶来品,它是中国有识之士于19世纪末从日本引进的外来语[2]。但是,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主流观点提出了质疑,只是尚未拿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佐证。“裁判”一词究竟是中国本来就有的词语,还是从日本引进的外来语?如果它是中国本来就有的,那么它究竟何时开始出现在中国的文献、小说和辞典之中?日本是何时出现“裁判”一词的?对此,本文拟从词源的角度来进行考证,探寻中日同形词的不同。
《汉日大词典》和《汉语大词典》是两部关于汉语辞源的词典。关于“裁判”一词,《汉日大词典》中没有记载,《汉语大词典》里能追溯的例子出现在19世纪20年代。不过,在检索电子版《四部丛刊》时,搜到了2个包含“裁判”一词的例句:
故总其条目,强自后序。至于裁判风雅,宰制典刑……
——《唐文粹》卷九三《樊川文集后序》
故立大中之法,裁判天下善恶而明之以王制。
——《皇朝文鉴》卷八七《唐史论断序》
查询台湾中央研究院汉籍资料数据库,在线检索二十五史、汉晋史三种、十三经和朱子语类等,发现包含“裁判”一词的句子共有14处,都出自于《新校本清史稿》[3]。“裁判权”有8例,其中“领事裁判权”有6例,“裁判所”有1例,“行政裁判”有1例。剩下的“裁判”是作为独立词单独使用。
以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策……
——《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
癸丑,贝勒载涛奏考察各国军政,军人犯罪,统归军法会议处审断,非普通裁判所得与闻。谕照行之。
——《清史稿》卷二五《宣统皇帝本纪》
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狱讼,并按约以待。
——《清史稿》卷一一九《职官志六》
图们江垦地之韩人,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及裁判,中国官吏……
——《清史稿》卷一五八《邦交志六》
综上,中国“裁判”一词曾出现在唐代(618-907)的《唐文粹》和《皇朝文鉴》中,但自宋代至清朝末期这段时期就再也没有出现过。
日本明治维新后,其近代化举世瞩目。清政府开始将目光转向日本,这一时期到日本游历的清政府官员和留日的学生越来越多。清政府官吏在游历时留下了大量的日记类文章,这些文章不仅有介绍日本政策、法律、思想文化的内容,还引进了许多外来语。如:“裁判所”、“书记”、“代理”、“被告人”、“监狱”、“刑事诉讼”等[4]。“裁判”一词,主要以“裁判所”的形式出现。比如:在《使东述略并杂咏》(何如章,1877)、《使东诗录》(张斯桂,1877〈公刊1893〉)、《游历日本图经徐纪》(傅云龙,1887-1989〈部分公刊 1893〉)、《日本杂事诗》(黄遵宪,初版本 1879、定本 1890〈公刊 1895〉)、《东游日本》(郑元睿,1914)中都出现过该词。
据已掌握的资料,“裁判”作为独立词单独使用,最早出现在《东游日本》(郑元睿,1914)中:
如欲仿效设裁判,必也先之以国民教育,使民皆知耻,不复存幸胜之心……
——郑元睿《东游日本》
可以说,中国近代“裁判”一词最迟也出现在1914年的文献中。1920年前后,小说和杂志中频繁出现“裁判”一词。鲁迅、李大钊等人的文章中均有使用。
以前的事姑且搁起,这一大把铜元又是什么意思?奖他么?我还能裁判车夫么?我不能回答自己。
——鲁迅《吶喊·一件小事》
三人的裁判,过了四个月才确定了。检察官要求死刑,但陪审官很公平持正。
——李大钊《“五一”May Day运动史》
文明的桐村向来没有什么村长等等名目,犯罪的人用不着裁判,私下都可以处置。
——蹇先艾《水葬》
1.古代类书、辞典等的收录。查阅《太平御览》①宋代李昉等于977年开始编集,984年完成。、《永乐大典》②明代永乐元年(1403)开始编集,1408年完成。、《渊鉴类函》③清朝张英等遵照康熙帝的命令编集而成,共450卷,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完成。、《佩文韵府》④清朝张玉书等遵照康熙帝命令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开始编集,历经8年,于康煕五十年(1712)十月完成,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韵典。韵典即以韵排列的辞典,正编有106巻。等古代类书、辞书,没有发现收录“裁判”一词。虽然《佩文韵府》里收录了关于“判”的词汇有“掌判”、“剖判”、“书判”、“质判”、“署判”、“求判”、“臆判”、“第判”、“程判”、“校判”、“签判”、“百判”、“大判”、“暗判”、“词判”、“政刑判”、“吉凶判”、“两仪判”、“背膺判”、“袂就判”、“胚浑判”、“芳臭判”、“利害判”、“阴阳判”、“五花判”、“分判”、“始判”、“一判”、“肇判”、“详判”、“区判”、“察判”、“遣判”、“研判”、“报判”、“勋判”、“依判”、“摄判”、“丞判”、“口判”、“考判”、“试判”、“顓判”、“综判”、“通判”、“咨判”、“联判”、“私判”、“铨判”、“入判”、“平判”、“引判”、“协判”、“集判”、“舟判”等50例,但这当中没有“裁判”这一词语。
2.英华词典、华英词典的记载。威廉斯(S.Wells Williams)的《英华韵府历阶》(An English and Chinese Vocabulary,in the Court Dialect,1844)里没有收录“Adjudge”这一词条。另外,虽然收录了“Adjudicate”和“Judge”两词,但是这两词的注释中没有出现“裁判”这一译词:
Adjudicate判断
Judge,to审判、判断、提刑、法官、审判官梅德哈斯特(Walter Henry Medhurst)的《英华字典》(1847-1848)没有收录“裁判”一词。对于“adjudication”这一词汇的中文解释如下:
ADJUDICATION,审断之事
JUDGE,审司、判司、审判官
To judge,审断
TO AJUDGE,to sentence,擬定、审断、判断、听断;to adjudge to one of the partics,听断于某人;to judge,裁断
从上述内容得知:在《英华字典》里,其所列的词条“adjudication”的解释中,并没有“裁判”这个译词。也就是说,在日语里,“adjudication”的对译词可以是“裁判”。但在中文里,“adjudication”的对译词并非“裁判”,而更多的为“审判”。
莫里森(Morrison)的《汉语字典》(1815-1823)中,收录了“裁”字,列出了“裁减”、“裁撤”等词语,但没有收录“裁判”一词。
梅德哈斯特(Walter Henry Medhurst)的《华英词典》(1842-1843)也收录了“裁 Tsae”,列出了“裁缝”、“通裁”、“裁其有余”、“自裁”、“制裁”、“听主裁”等词语,但是没有收录“裁判”一词。
3.近代词典的记载。罗存德(Wilhelm Lobscheid)的《英华字典》(1869)、《英华日译词典》(1879)、井上哲次郎修订的《订增英华字典》(1883)中均未收录“裁判”这一译词。
此后,19世纪出版发行的谭达轩的《华英字典汇集》(1875,1884,1897)、梁述之 (Leang Shuh-Che)的《华英字词》(1878)、邝其照(Kwong Ki Chiu)的《华英字典》(1879)、邝其照的《华英字典集成》(1887,1899)及黄少琼(Wong Su King)的《字典词选集成》(1895)等书籍也未收录“裁判”这个译词。
麦利(Robert Samuel Maclay)和摩嘉立(Caleb Cook Baldwin)的《An Alphabetic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in the Foochow Dialect》(1870)一书中,收录了“裁缺”、“主裁”、“裁度”、“裁减”、“裁刀”、“总裁”、“裁衣”、“裁缝”,却未收录“裁判”一词。
威廉斯(S.Wells Williams)1874年出版的《汉英韵府》比莫里森的《汉语字典》增加了二字词,例如除了“裁减”、“裁撤”以外,还收录了“裁缝”、“裁衣”、“总裁”、“裁制”等,但是依旧未收录“裁判”一词。
吉鲁斯(Herbert Allen Giles)的《Chinese and English Dictionary》一书有1892年版和1912年版。1892年版中未收录“裁判”一词,但是在1912年版关于“裁”这一词条的说明中添加了“裁判问其如何(the magistrate〈or judge〉asked him how he managed to)…”这样的描述。可以看出“裁判”一词虽然仍未收录到词条中,但该词已经运用于普通生活当中了。
从以上的英华、华英词典来看,可以判断截至20世纪初,中国几乎很少使用“裁判”一词。
4.现代词典的记载。据资料表明,最先将“裁判”一词作为词条收录进词典的是《辞源》①商务印书馆1915年所编的《辞源》。。其关于“裁判”的说明如下:
裁判:司法机关裁决判定两方之争议。日本谓之裁判。吾国谓之审判。
虽然《辞源》将“裁判”作为词条予以收录,但是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其在“司法机关裁决判定两方之争议”的说明之后,又加上“日本谓之裁判。吾国谓之审判”这一说明,意味深长。从这一说明中可看出中日“裁判”一词的不同。
《辞海》②中华书局1938年出版的《辞海》。也将“裁判”收录为词条,但是其说明与《辞源》有所不同:
裁判:法律名词。谓适应法令裁决判断两造之争执。也有司法裁判,行政裁判之别;前者用于民刑诉讼,后者用于行政诉讼。裁判应制作裁判书。
从上面的解释可以看出,《辞海》与《辞源》的主要不同在于没有进行中日对比。但是,1965年新编的《辞海》没有收录“裁判”一词。而1969年台湾中华书局出版的大字修订版的《辞海》,其内容与1938年初版的内容没有差别。1999年出版的《辞海》里,“裁判”不仅有法律方面的意思,还增加了运动竞技方面的意思:
[裁判]:① 即“裁判员”。
②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的有拘束力的决定。包括“判决”和“裁定”。我国现行法律一般分别称判决和裁定,不统称裁判。
被视为最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的有《现代汉语大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汉语大词典》①“裁判”收录于第9巻。详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集:《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将“裁判”的含义分为三项,其中包括与运动竞技有关的用法:
裁判:
1.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诉讼案件加以裁定和判决。亦泛指对事情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
2.根据体育运动的竞赛规则,对运动员的竞赛成绩和在竞赛中发生的问题作出评判。
3.指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人。从《辞源》、《辞海》的收词情况可以看出,“裁判”一词在我国20世纪初使用应该并不太频繁,可能受日本的影响,在生活中或一些文献中有所使用。因此,1915年版的《辞源》会特意加上“日本谓之裁判。吾国谓之审判”的说明。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裁判”一词在法律界运用得越来越频繁,因此,1938年版的《辞海》会将之作为法律名词收为一个词条,而且在该词的说明方面也不再提及日本了。随着岁月的进一步推移,1999年版的《辞海》又添加了它的其他含义。
5.日本汉语辞典的相关记载。日本人编撰的日中辞典中有井上翠的《井上日华新辞典》[5](1931),对于日文词条“裁判”其解释如下:
さいばん 裁判(名)審判、審訊、審断、聴断、裁判。
另外,该词的子词条出现了“領事裁判権”一词,其中文对译词也同为“領事裁判権”。
但是,《井上支那语辞典》(井上翠,1928,1932)以及《井上中国语新辞典》(井上翠,1954)却没有将“裁判”作为中文的词条予以收录。《华日大辞典》[6](1950)以及《中国语辞典》[7](1960)也没有将“裁判”收录为词条。
《现代中日辞典》(增订版)[8](1961)首次将“裁判员”作为词条予以收录,其对译的日文为“アンパイア。審判員”。《中日大辞典》[9](1968)不仅将“裁判员”作为了一个词条,同时也将“裁判”作为一个词条单独收录:
[裁判]:①裁判(する)→[審判]②審判(する)。レフェリー(にあたる)
[裁判員]:審判、レフェリー
从日本人编写的日华辞典以及华日辞典对“裁判”一词的收录与否,也可看出“裁判”一词当时在两国使用的情况。
1.从古代到近代。日本最早出现“裁判”一词是在治安三年(1023)[10]。《石清水文献》里关于治安三年十月五日的僧兼清解方案(平安遗文二·四九二),记载如下:
(1)「今全為レ絶ニ将来横妨一、重請レ申当時之裁判如レ件、望請レ令ニ裁判一、永停下止非ニ門徒一宮寺司之横妨上」
其次在贞和二年的内阁文集本建武以来追加的贞和二年(1346)十二月十三日(中世纪法制史料集二·追加法二七)中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
(2)「不レ帯ニ補任裁判公験一不レ待ニ使節之遵行一無ニ左右一致ニ乱入狼籍一之条、造意之企太以無道也」
《东寺百合文书》中永享八年(1436)十一月十日的丹波大山庄申书(大日本古文书二·一六三)中,也有以下这样的例子:
(3)「なにをもって御百性可ニ弁申一候哉、いづれも寺家より御さいばんあるべきにて候」
《清原国贤习字本庄子抄》(1530)八中也用了“裁判”这一词语:
(4)「名利に走る者が、天下の事を裁判せば」
《集义和书》(1676)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5)「裁判(サイバン)の間はよかるべし。奉行かはりなば上へましたる所は其ままにて、下のついえ又むかしにかへるべし」《今堀日吉神社文书》(年不详)(室町)六月七日,在近江小幡商人等状书里,记载的例子如下:
(6)「五ヶの商人さいはん仕儀候」
《假名绘图小说·伊曾保故事》(1639左右)下·七里有如下记载:
(7)「久しくあらそふことの侍れば、御さいばんをもって後何共計らはせ給へかし」
关于日语的“裁判”,《日本国语大辞典》里列举了以下四种意思:①通过审判裁决;②(也作宰判)全权处理庶务;③(宰判)长州藩中,一位代官(官名)所管辖的区域;④判断。上述从(1)到(5)例句中的“裁判”一词全部是①类词义。
2.从近代到现代。到了近代,“裁判”作为法律用语,在报纸和法律条文中频繁出现。《日本国语大辞典》列举了以下3个例子:
① 寄笑新聞(1875)〈梅亭金鵞〉二号
「極楽の東門へ出訴におよび阿彌陀如来の裁判(サイバン)を請しに」
②明治十三年の刑法(1880)二七条
「罰金は裁判確定の日より一月内に納完せしむ」
③日本国憲法(1946)三二条
「何人も、裁判所において裁判を受ける権利を奪はれない」
1.《新撰字镜》、《倭名类聚抄》、《类聚名义抄》、《色叶字类抄》、《下学集》。通过对《新撰字镜》[11](898~900)、《倭名类聚抄》[12](934)、《类聚名义抄》(平安末期)、《色叶字类抄》(1144-1181)、《下学集》(1444)这5种辞典进行考察,未发现“裁判”一词。
2.《节用集》。《节用集》是室町时代编撰而成的国语辞典。通过考察,在《文明本节用集》、《伊京集》、《明应五年本节用集》、《黑本本节用集》中,无法找到“裁判”,但有“宰判”这一词语。如果从《日本国语大辞典》所记载的意思来看,表示的是其②“とりしきること(一手承担,全权处理)”的含义(在二版中,文明本里所出现的“宰判”表示的是①“审判决定”的意思,没有②的含义)。《馒头屋本节用集》中,没有出现“审判”一词。但列出了“宰判”一词,同时也首次列出了“裁判”一词。“裁判”一词是被列于“裁”字当中,以“裁许‐断‐判”形式出现。干本类的《易林本节用集》里虽然没有出现“审判”一词,但是出现了与《馒头屋本节用集》一样的“裁许‐判‐断”的表示方法。其语义与《日本国语大辞典》所记载的①的意思大致相同。
3.《雅言集览》、《增补俚言集览》、《增补语林倭训栞》。在对明治以后的《增补俚言集览》、《雅言集览》、《增补语林倭训栞》等词典进行调查后,发现这3册书里均未出现「裁判」(审判之意)的标题,不过,在《增补俚言集览》和《增补语林倭训栞》里“saihan”的说明文中可以看出“裁判”这一表达词语。
《增补俚言集览》:
○増在判公文書に奉行人などの姓名のもとに記す語なり在官の裁判なりとも花押をしたることなりとも云
《增补语林倭训栞》:
さいはん制札に奉行人の姓名の下在判と書い在官の裁判とにや在判の字朝野群載にみえたり、
4.《日葡辞典》、《日英语林集成》。最早的日语和外语的对译辞典应该属《日葡辞典》(1603-1604)。其关于“裁判”有如下的记载:
Saiban.サイバン(裁判).物事の世話をし管理すること(中文意思为:承担及管理各类事务)。例,Iyeno saibanuo suru(家の裁判をする)家を治める【中文意思为:(对家庭事务进行管理)管理家庭】。
在近代词汇研究里不可或缺的词典当属《日英语林集成》(詹姆士·黑本),1867年由上海出版社出版,1872年再版,1886年由丸善商社出版社出版了第三版[13]。第一版的日英部分中收录了“裁判”一词,不过,英日部分中的“adjudication”的对译词语中只有日语片假名“サバキ”这一个词语,并没有出现“裁判”一词。在第二版中,首次将日文汉语词的“裁判”与“裁き”一起作为“adjudication”的对译词。在第三版的《增补改正和英英和语林集成》(1886)[14]中,英日部分与日英部分都将日文的“裁判”作为词条或作为对译词予以收录:
SAIBAN(サイバン裁判):judgment,trial,decision
Adjudication:t.v.saiban suru,sabaku,handan suru
5.《言海》。在《言海》[15]中“裁判”这一词的记载如下:
さいばん(名)裁判:(一)分清是非对错
(二)官员根据申诉内容的是非曲直来裁决,最后对罪的有无轻重做出判断。裁判,审判,裁决,判决
根据这个记载,我们能感觉到“裁判”的现代语义基本已经固定下来。
对“裁判”一词在中日两国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一番考察之后,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1.中国在唐代就已经使用“裁判”一词。《唐文粹》中收录的裴延翰的《樊川文集后序》以及《皇朝文鉴》中收录的孙甫作的《唐史论断序》中都出现了“裁判”一词,足以佐证此论点。
2.中国早于日本使用“裁判”一词。日本在治安三年(1023)时才出现“裁判”一词,在14-17世纪的文献中才有有关记载。据此可以推断中国早于日本使用“裁判”一词。唐代中日两国交流频繁,很有可能是遣唐使将“裁判”一词传入日本,使其在日本使用并固定下来。
3.中国虽然在唐代已经出现了“裁判”这一词语,但在往后的文献中找不到其踪影,到了1912年才在词典中出现,1915年《辞源》才将“裁判”作为词条予以收录。这其中的缘由可能是宋代已经出现了“审判”一词,该词在我国宋代著名改革家王安石的文章中已出现,其语义与现代法律词汇的语义相近。从这一点可以推测,在唐代使用过的“裁判”一词有可能已经成为废词,所以才开始使用“审判”一词并沿用至今。
4.中国现在频繁使用的“裁判”一词可能是中国有识之士于19世纪末反向输入于日本。反向输入的原因有以下三方面:首先,在清朝官员的游历日记和杂记中,可以经常看到“裁判所”这个词语,《使东述略并杂咏》(何如章,1877)、《日本杂事诗》(黄遵宪,1879)、《东游日本》(郑元睿,1914)等书中都曾使用过“裁判所”一词。当年访日的官员们有可能访问了日本明治政府的各个机构;其次,从黄遵宪等人的日记类书籍中可以看到“裁判制度”一词。当时,绝大部分清朝官员都是为了寻找救国救民的良方良策才到日本。他们主张通过引进包括日本审判制度在内的日本制度来拯救中国[16]。他们不仅引进了日本的法律,还使用了同为“汉字”的日语法律用语,“裁判”就是其中一例。也就是说当时中国使用的并非“审判”一词,而是日语的“裁判”;最后,随着清政府与国外交流的增多,产生了领事裁判权等问题,也因此日本人新造的“领事裁判权”一词在清政府时代也得以频繁使用。这可能是1915年版《辞源》“裁判”一词中增加了“日本谓之裁判”的原因。
综上,尽管西学东渐之前“裁判”一词在汉语文献中出现的频率不高,但它首创于中国唐代,尔后为日本发扬光大,又为中国所引进成为“回归词”。
[1]陶芸.中日法律词汇对比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82.
[2]刘正埮.汉语外来语词典.上海:上海词典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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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欣一.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5][日]井上翠.井上日华新辞典.东京:文求堂书店,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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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钟江信光.中国语辞典.东京:株式会社大学书林,1960.
[8][日]香坂顺一,太田辰夫.现代中日辞典(增订版).东京:光生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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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本国语大词典第二版编辑委员会,小学馆国语词典编辑部.日本国语大词典.东京:小学馆,2000-2002.
[11]京都大学文学部国语学国文学研究室.天治本新撰字镜(增订版).京都:临川书店,1973.
[12]京都大学文学部国语学国文学研究室.诸本集成倭名类聚抄.京都:临川书店,1973.
[13][日]森岡健二.改定近代語の成立語彙編.东京:明治书院,1991.
[14][美]平文先生.増补改正和英英和语林集成.东京:日本东京丸善商社藏,1886.
[15][日]大槻文彦.言海.东京:大空社,1998.
[16]郑元睿.东游日记.1914年刊(石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