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熹, 李 仁
(1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华文学院,云南昆明 650092; 2 南昌大学政治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伯纳德·威廉姆斯被《英国时报》称为“他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最有才华的哲学家”,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叶对哲学伦理学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其伦理思想的相关观点予以简要梳纳尤为必要、重要。
“道德”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语,但是“道德”究竟是什么呢?“道德准则”又是如何加以界定的呢?一直以来,人们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以期寻找和明确区分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这两者之间的标准。G. J. Warnock在其简明有力的著作《当代道德哲学》(Contemporary Moral Philosophy)中提到了近期与道德相关的一些讨论:他强调了一个特殊的事实,即大部分此类讨论都是脱离客观实际的,反之只是在追求一种标准,我们可能通过这种标准找到一种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方法。[1]这种方法也许现在进行道德区分所用的方法一样,但是这种方法不能阐明其中的基本问题,或者不是在更为基础的问题的指引下提出的。这个基本问题是:道德区分的目的何在?区分人类行为、政策、动机以及相关原因的意义是什么?
假设任何明显的道德区分都必须基于判断、政策、原则或其他被称之为“道德”的内涵。对此,天真的人们也许会感到震惊,因为他们一直所认为的道德哲学并不是正确的,但是这种道德哲学实际上一直是被人们所保留的,并且道德观念(与非道德相反)的区分经常不以其内涵为准。有的道德观念被认为是实用的格言,或者这些格言是高于其他格言的。这些不可思议的策略的动因一直是对事实/价值区分的保留,假设有人为道德内涵引入一个基准,比方说道德观念主要指向人类福祉,这里的福祉有自己的某种内涵,不仅仅是指“人们认为应该发生在人类身上的事情”。与事实/价值区分相反,合适的道德观念的范围受到了事实和逻辑的严格限制。与这些策略的后果相比较,这些策略的动因并不会使其自身更具有吸引力。然而,笔者想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这个普遍的观点,而是上述所提到的部分观点的好处,也就是把我们人类福祉的基准作为道德立场的标志。[2]P·R·Foot等人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点,Warnock对这种观点本身是很认可和赞同的。如果要证明这一点,那么就必须在一个普遍范围内进行测试,“福祉”也要通过一个普遍性的方式进行解读----当然,如果不这样通过普遍的方式进行解读,那么这种观点将毫无意义可言。
简要说来,一方面,人们必定不能把这样的测试应用在分析特定行为的动因上,并且不能总是获得正确的结果:更为可能的情况是,如果对一个政策、规则、主张、某些动机等普遍事物的认同是一种道德认同,那么人们必须假定这些政策、规则,主张等等是正确的,它们会以某种方式帮助人们实现某种人类福祉。另外一方面,如果要实现这些目标,那只意味着人们在这些情况下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而不是(不必是同样的事情)人们喜欢相应的后果。对于人们经常想要的以及喜欢一些错误的事情,其中的道德观念(尽管功利主义者会认为是错误的道德观念)是很可能被弄清楚的。
尽管这是有争议的,但是人们尚不清楚福祉在这种联系中是否可以等同于幸福。如果我们认为(正如现在更被鼓励我们这样认为)满足是足够的,尽管这不是一种幸福的必然条件,满足也将无法达成现有的目的;如果我们的觉悟和活动停留在较低层次,那么我们必须能够认清那些与满足相反的道德观念。即使我们打破这种联系并拒绝承认那些迟钝的、愚蠢的或抑郁的人是“幸福的”----就像亚里士多德和反复无常的T·S·Mill那样拒绝承认他们----并坚持对幸福的更强烈的或反思的追求,我们仍然不清楚那个命题要求的是什么。一个人的幸福理念和他作为幸福的人这一偶发的理念肯定多少意味着他不再受苦,或是不用遭受很大痛苦,又或是没有遭受最大的困苦。正如我们在谈到一个身体上受痛苦的人的时候,如果他经得住绝望和自怜的考验,对其他事物保持自己的兴趣和愉悦,那么我们可以说他仍然是幸福的,至少有些时候会相对的快乐。某些老派哲学家认为对于幸福来说有品德就足够了,善良的人在痛苦之中也可以是幸福的,这些观点无疑在过去、将来以及他们所处的时代都是自相矛盾的。不过,如果幸福最终很大程度上或根本无法与受苦相容,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观念与幸福关乎我们自主安排这一观点相排斥。据说,在有人主张人类生命的终点是Glücklichkeit(幸福)时,路德激烈地反驳了这种想法,并认为“leiden, leiden, Kreuz, Kreuz”(受苦…十字架…)。这其中蕴含了一种观点:人的罪以及与上帝之间的距离只是悔过的一生,自我觉悟和每个人的恶可以适当地对这种情况作出反应。[3]这样的观点可能消除人最基本的苦难,还可能只是偶然地或部分地认可那些减少精神苦难的事物。
关于这一点的回应可能是,它只表明在与上帝的最终和解上,路德把人类福祉放在了别处,这里的苦难也只是一种在别处获得幸福的方式。因此,幸福仍然是所谓的关键,尽管幸福在于其他地方。不过,根据我对路德观点的有限理解,这种说法在我看来似乎是误传,这也许更多地是某些新教徒的观点。这种观点指的是在人与上帝的和解上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任何人类行动都无法确保这一结果----鸿沟太过于巨大,只有一个希望存在,耶稣基督,上帝的恩泽将振奋那些不配达成和解的人。虔诚的人将遵循上帝的旨意,在绝望中尽其所能,必能够获得对所处境况的觉悟,但不是为了保证自己或其他人活着的救赎,这是不切实际的想象,如果他被上帝拒绝,那他也不能有怨言。
在我们看来,这种新教徒观点可以被称之为是道德观念,它的主旨必定是在解释一个人的境况以及他所应有的行为,还说明了人的幸福的核心到底是什么,但是幸福被看作是那样的遥不可及,人类距离幸福之源是那样地遥远。它似乎是把这种对道德的曲解说成是针对人类的幸福,其目的是生活应当反应人在苦难和遵从中的悲惨境况。[4]这与那种直接涉及幸福的观点相比确实是非常不同的,称其为道德似乎是有违常理的。一个人也许可以说,具有超验维度的道德的内涵与不具超验维度的道德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逻辑自由。前者的超验性清楚地表明了人的普遍状况和作用,这些可能是部分可以理解的,如果一种道德观念只提供完全的世俗框架,那么这种道德观念就十分晦涩难懂了。
然而,就算是在一个世俗框架中,找到某些道德观念也是可能的,但是幸福似乎是对这些道德观念中心内涵的一种不准确的定性。因此,某些浪漫主义观念中提倡对生活的自然反应或“诚实”对待个人冲动(包括那些毁灭性的),以及那些极端体验,极端体验的意义可能被不适当地描述为对人类幸福的独到见地。这些特定的道德观念对一些个人理想的描述多于对整个道德框架的描述。这些观念成为道德观念似乎是针对某些能对理想作出反应的人,理想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生活模式。这种模式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但是它们很少与规则、制度、主张等有关,而这些规则、制度、主张等是社会整体的要求。[5]不过,这引出了更大的命题,因为个人理想与社会普遍规则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道德命题。
如果用非常笼统的预言来讨论上述这些命题,那就很愚蠢了:人们有问题的道德观念需要被提出并从特定的深层次上考虑,并且那不是可以在这里尝试的东西。不过,某些观念可能原本就是人类道德活动,它们是否本来就不能与幸福断开联系,这似乎是一个开放性问题。这方面的一个中心问题一直是:道德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也许是惯例上的或者残存的)才会有某种超验表现。如果把人类生活以外的事物作为参照(就像宗教道德家所做的那样),从这个角度看就没有产生超验表现,这些事物以某种方式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模式;但是,在人类生活中也可能存在着某种未被人们发现的、人们信服、跟从的超验表现,这可能只是因为人们忽视了它的结果。正如笔者一直主张的,在这里说的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道德,现在还不考虑那些,因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道德是完全与终极幸福相关的:人类福祉在资本主义毁灭以及剥削消亡之后才会存在,这不是说只会让人类更幸福,而是必将包括幸福。笔者的观点就像D·H·劳伦斯对本杰明·富兰克林自负道德言论的一句精彩评语:“找寻你心中最深切的冲动,并跟随它。”这种理念包含人心中某些最深切的冲动,人们需要去努力发现而非单纯做决定。[6]一个人要相信通过这种方式发现的东西,尽管不知道将被它带向何方----这些才是关键。发现、信赖和冒险的结合体处于这种观念的核心位置,当然,这种观念会为人们所喜爱。在许多新教主义和浪漫主义历史遗产中,人们去探寻这个结合体中的一种平行状态:遵从和希望,这对路德十分重要,遵从和希望都在屈从和不确定中建立了重要联系,两者都更需要真实性而非提供幸福。
笔者一直所讲的观念也许不能被称作一种完整的道德。因为它没有或很少包含社会因素,所以对人类生活整体上也涉及得很少。这种观念也许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个幻象,但是它实际上是存在的,并有号召某些人对其作出响应的能力,这些人认为它证明了普遍幸福是道德的焦点;至于宗教道德,宗教道德观念(例如新教的极端观念)迄今为止与世俗观念是完全不同的。道德观念的超验诉求自然是错误的,人类对它心存梦想,需要找到这其中成为人类梦想的原因(人本主义----世俗主义者的当代感和反宗教运动----似乎很少完全能与其观点得出的结论相对应,宗教这一可怕事物是人类的创造)。实际上,人类的确在屈从、信赖、迷茫、风险、甚至绝望和痛苦中找到了价值,并且这些价值很少能全部与幸福的中心理想产生联系。[7]如果通过心理分析或在对某些事例的态度分析中运用动物学方法找到一些解释,并且把这些事例看作是要消除的反常行为,那么一定是改变了世界,使其不再依附于一种固有道德的立足点上。
福祉是我们最根本的出发点,我们最近一直把它当成是幸福。我们也许还可以认为,尽管某些道德理念不认同幸福是其中心观点,还是有一个不被这些理念拒绝的、更宽泛、内涵丰富的福祉概念存在着。这是一个真实的问题,我不知道答案。一方面,最极端的例子给我们留下的福祉概念似乎真的与“作为人该成为的”差不太远,可又没什么内涵可言。另一方面,在对这些道德观念定性时,有的道德观念表明人实际上是在寻找需要的或想要的价值,并且如果有人认为----十分隐晦地----人类需要一个有风险、迷茫和绝望的世界,那就会有一种道德强调这一点,这种道德与那些意欲尽可能规整的道德想法,它可能仍然是与人类福祉有关的。[8]有的事物将仍然被这个术语----价值体系或准则----排除在外,这些体系或准则与我们对人类需求的理解毫无关系。
[参考文献]
[1] Alan Thomas. Bernard willams“the critique of the morality system robert b.loude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38.
[2] 玛莎·纳斯鲍姆.悲剧与正义—纪念伯纳德·威廉姆斯[M]. 唐文明,译. 世界哲学,2007(04):22-32.
[3] 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M]. 徐向东,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98.
[4] Bernard Wi11iams. Shame and necessity[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116.
[5] Bernard Wi11iams. 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M]. Fontana Press,1985:168.
[6] Bernard Wi11iams. Morality: an introduction to ethic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2:26.
[7] 斯马特 J J C,威廉斯 B. 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68.
[8] 方 熹,江 畅. 威廉姆斯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颠破”[J]. 伦理学研究,2012(03):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