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露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文化企业发展,得借政策、环境之力,才能做大做强。有关民营文化企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彰显政府对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战略任务,为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05年、2010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两个“非公经济36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目前,国家已经建立起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指导性意见构筑起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系统,包括: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1]
湖北省目前虽然没有针对民营文化企业的专项政策,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36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湖北省文化产业的一些竞争性行业已对民营资本开放,并在资金供给、人才引进、财政补助、行业协会功能等方面予以保障和优惠。这些规定集中在两个地方文件中:其一,《湖北省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第10条“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点工程”,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工程,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加快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推进电影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抓好非时政类报刊和重点新闻网站的转企改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影响力;其二,《湖北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资金参与文化建设、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划。《规划纲要》第九部分“文化市场主体培育工程”扶持一批国有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一批民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资金参与文化建设,在充分调动宣传文化单位及现有文化企业积极性的同时,紧紧抓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机遇,引导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旅游、体育等行业参与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全社会积极支持的文化事业建设格局,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此外,为贯彻落实中央政府决策,湖北省相继出台《湖北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汉市文化产业振兴计划(2012-2016)》等政策文件。
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显示出较快的发展势头,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政策陆续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极大的认同。但是,湖北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产业发展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进一步做大做强仍面临困难和缺陷。
2.1.1政策效应尚未充分发挥湖北民营文化企业的创办仍面临体制性障碍,如对民营资本开放力度不大、行业准入不公平、对民营文化企业服务不到位,项目立项审批、许可证申领等前置程序较为复杂,甚至出现“玻璃门”、“弹簧门”现象。
2.1.2民营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政策待遇不均等对湖北民营文化企业调查表明,民营文化企业在占有文化资源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方面存在不对等。用地、税收、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等申请难,额度小,国家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民营文化企业很难拿到国家资金;在项目投标、信息交流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让民营企业享受到与国有单位同样的待遇,成为越来越多湖北民营文化企业的呼声。
2.1.3投融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湖北省民营文化企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资金方面的匮乏是困扰湖北民营文化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投融资政策缺乏活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困难,无融资平台和融资渠道,影响到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积极性。
2.1.4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问题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对衍生的外围知识产权开发不够,文化创意、动漫、时尚设计产业等知识含量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作品同质性强,现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对此无适用依据,挫伤到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原创动力。
2.2.1客观原因
1)历史原因。生存和成长于特殊的环境之中,湖北文化企业管理与文化企业扶持政策由政府发布,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重,价值规定、功能及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存在差异。传统上,文化资源都被掌握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中,民营资本进入,在商谈合作、并购、重组以盘活资产时,存在被人批评为“败家子”、害怕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2]
2)政治因素。文化企业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文化企业生产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在人们的精神领域发挥着价值观导向、精神激励和教育娱乐服务等重要功能,需要加以引导。若放任企业逐利则会导致庸俗文化泛滥、文化生态破坏等负面问题,因而对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市场准入会有限制,政策在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上,会偏重国有企业。
2.2.2主观原因
1)体制性障碍。纵观现有政策,文化产业被确定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然而总体上,由于文化企业脱胎于原有的文化事业单位,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由原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大规模转制而来,在放宽民营文化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上,虽进一步鼓励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参与转制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国有文化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以及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造,但力度不足,传统文化体制还具有影响力。
2)市场因素。市场因素是指文化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很大的程度上还处在初始状态,没有建立起基于市场经济的完善的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支持环境。文化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垄断,文化企业离真正的市场竞争有相当的距离,湖北民营文化企业要做跨行业跨地区的资产重组甚至兼并阻力重重。
3)政策面及执行力障碍。尽管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近几年推行有利于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多、政策性文件少,没有形成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完整政策体系,政策面不完善,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融资多元化投入机制等方面没有相应配套政策,执行力度差。
处于发展中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企业政策予以支持和引导。其政策的制定既要遵循文化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考虑到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
3.1.1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紧密结合原则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要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紧密结合,是产业发展必须坚持的大方向,也是民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保证。湖北省民营文化企业政策制定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中央与地方、长远与眼前利益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享机制。
3.1.2重视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民营文化企业的决策主要取决于价格、供求、竞争、利率等市场因素。政府制定民营文化企业政策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这是民营文化企业政策成功的关键。
3.1.3遵循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规律原则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具有一般产业的共性,也有自身特殊规律。民营文化企业政策要为文化生产主体提供能够让他们充分发挥创造力的宽松环境,使其享受充分的创作自由。
3.1.4符合湖北历史与社会发展实际原则湖北的文化资源积淀深厚,在华夏文化中占有重要份额,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湖北地理特色和独特文化品格的辉煌文化成果。结合湖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就是要培育打造形成区别于外省的湖北特色民营文化企业。[3]
1)优化市场准入政策
落实中央政策,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与歧视湖北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①编制投资导向目录。筛选拟鼓励支持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编制《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指导目录》。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均允许民营资本参与;除法律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外,不限经营范围;推行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重大文化演出、展览等公开招标制。③规划企业布局和结构。挖掘湖北丰富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突出优势,规划传统文化领域项目、新兴文化前沿项目、产业关联特色民营文化企业集群。[4]
2)优化扶持企业经济政策
出台壮大湖北民营文化企业的配套措施与实施细则。
①创新投融资政策。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拓展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投融资渠道,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发挥政府资金支持作用;探索建立文化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银企合作、贷款贴息、融资担保。②落实和完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地方留成所得税返还给企业;民营文化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民营文化中小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③健全文化贸易促进政策。扶持原创性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参股、项目合作、控股等方式与海外企业招商融资的有效合作。④完善文化经济配套政策。包括物价政策、土地政策、社保政策,对涉及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文化园区用地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费、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3)优化文化市场政策
壮大湖北民营文化企业,除政策规划和政策扶持外,市场配置资源具有基础性作用。
①规范文化产品市场。重点是版权和文化衍生市场,如出版物市场、文化用品、设备等;扶持艺术品市场,特别是具有湖北民间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②鼓励和引导文化消费市场。培育公众文化消费热点,引导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文化消费;加强价格监管;完善文化产品消费投诉、受理机制。③发展文化电子商务市场。加强湖北民营文化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布政策信息、行业动态等;发展新型文化电子商务模式,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信用机制。④完善文化中介市场。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行为,发挥其在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维权上的积极作用。
4)优化技术创新政策
文化是创新性行业,创新环境营造是鼓励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内容。
①推动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成为文化创新主体。支持和鼓励湖北民营文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结成创新型组织,成为文化产业创新研发主体。②扩大技术创新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湖北现代优势文化产业是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文化创意和动漫,故此,应加强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研究,瞄准世界文化科技发展战略前沿,推动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技术创新。③利用技术创新成果推进产业升级。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模式,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延伸产品链,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如电子书、手机报刊、网络出版物等)。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湖北“品牌兴鄂”战略和“精品名牌扶持计划”,打造诸如丰太集团、江通动画等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标杆性民营文化企业;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地方规章,查处文化盗版侵权。
5)优化人才队伍政策
做大做强,需要精业务、高素质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人才队伍。
①人才开发专项目录。编制与发布《湖北省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具列文化企业大类人才和职业岗位小类人才需求状态,作为人才集聚和使用的导向,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引导人才向湖北民营文化企业聚集。②人才培养计划。落实“人才兴鄂”战略,实施文化企业领域人才培养规划,着重加强领军人物和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以及文化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文化推介咨询等文化市场中介人才。③完善公平竞争和分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人才培养、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待遇,完善文化企业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强湖北民营文化企业经营信心。
据资料,在达到政府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的功能只占10%,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实施。民营文化企业如果没有政府政策实施机制,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完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政策主体横向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部署,推行问责制
协调推进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文化经济利益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多层次的交流协商制度,推进湖北圈域内民营文化企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产业联动。现有格局下,明确工作责任,推行问责制,其中,湖北省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体育局等文化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推进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制定和完善民营文化组织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在市场规范、企业自律等方面做好导向;省商务、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文化发展优惠政策;省广播电视协会、出版工作者协会、书刊发行业协会、版权协会、演出协会、电影制片人协会、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完善服务功能;文联、作协、记协等团体进行执业培训,推行资格认证。[5]
2) 完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条件,引导生态文明价值取向
根据“建设生态文明”的国家战略目标的要求,湖北省文化企业未来发展,着重推进产业的生态化转型。以生态文明为价值标向,确立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进文化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建设以高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创意产业为支撑、以节约利用资源和保障可持续发展为核心要求的新型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体系。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两圈互动、双轮驱动)作为生态建设圈,重视生态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其实质上要求在生态文化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文化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3) 完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科学统计,提高决策质量
民营文化企业快速发展的态势已引起广泛关注,现状量化评估直接影响到对湖北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决策质量,需要统一文化企业指标体系和官方统计数据,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统计数据,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工作,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民营文化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帮助民营文化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完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政策宣达、信息反馈与监督
民营文化企业政策的执行能否达到政策文本所设定的理想化境界,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政策本身,而取决于政策对象对政策文本的可接受程度。加大政策文本宣达,使广大民营文化企业和经营者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熟悉政策要求,理解政策意义。同时,完善政策监督机制,增强文化企业政策主体综合调控能力,及时纠正偏离目标的误差,对企业违背政策的行为及时制止,对政策不足及时修正完善,以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
5)建立以法律、经济为主的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政策实施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是实施文化企业政策的有力工具,目前国家已经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湖北省应加强专项立法,制定专门、系统、权威的针对特定文化行业立法,规范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手段是通过调控被干预对象的利益关系或输出利益信号影响和改变被干预对象的经济行为,采用财政、金融、税收、汇率等工具,以经济手段推进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政策客体的行为方式服从产业发展的需要。[6]
综上,发展湖北民营文化企业,提升文化竞争力,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既定方针,也是湖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落实中央政策,出台地方政策,将政策整合、协调,实现全方位、多层面、多维度的实效性,构成完整的扶持湖北民营文化企业壮大的政策环境。给予民营文化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好的政策实施条件,必将推动湖北民营文化企业跨越式发展,掀起湖北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实现“文化强省”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玉堂.荆楚文化与湖北文化产业发展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3(12):35-38.
[2] 刘玉堂.推动湖北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路径选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24-30.
[3] 傅才武.湖北文化产业发展之战略架构[J].政策,2013(04):62-65.
[4] 姜 涛.湖北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初探[J].党政干部论坛,2013(04):37-39.
[5] 黄永林,候 顺.湖北地方特色文化与文化产业融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理论月刊,2013(04):5-13.
[6] 浙江省政协文卫体委课题组.浙江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2(12):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