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孝翰, 彭芳春, 马雨薇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改革开放35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制度与融资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过35年的发展,民营经济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主要推动力量离不开制度----民营经济制度变迁和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从目前情况看,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改革滞后,以及民营经济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实际贡献、地位不相称的问题,也存在民营经济制度与民营企业融资制度之间协调问题,因此进一步比较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协同创新、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真正的民营经济。改革开放以后,民营经济先从个体经济逐步发展而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中首次出现民营企业的概念,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高技术的重要力量。阳晓华、曾健民等(2000)回顾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民营经济分为恢复、初期和发展三个阶段[1]。谢健(2002)[2]、晓亮(2001)[3]等人研究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温州模式、苏南模式和珠江模式。新世纪以来,学者在介绍诺斯、拉坦、张五常有关制度理论的基础上,出现了不少深入研究民营经济制度及其融资问题的文献。陈柳裕(2004)分析了1949年以来新中国民营经济制度的法律制度[4],赵降英、吕一军(2004)从家族制视角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的组织制度[5],孙建红(2011)以浙江宁波为例考察了民营企业制度的历史进程[6],代颖(2011)研究了民营经济制度变迁和制度“锁定”与“解锁”问题[7],盛丽(2005)[8]、张健美(2013)[9]等则将民营经济制度推进到民营企业融资制度领域,认为融资制度改革滞后,需要间接与直接融资制度的多方面创新。这些研究为本课题的分析提供了诸多可借鉴之处,但在民营经济制度与民营企业融资制度的比较、联系以及协同创新方面,尚缺乏直接成果,本文试图在这一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研究。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阶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萌芽恢复阶段、政治风波发生前后的波折发展阶段、小平南巡后的高速成长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国家的允许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从1956年到1978年,中国处在计划经济体制,民营经济不被纳入到国民经济体系中。直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党和国家开始拨乱反正、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为民营经济的萌芽与恢复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由于农村人多地少和城市就业压力等经济社会背景原因,开始在农村和城市出现了个体经济。农村方面,安徽凤阳小岗村尝试承包责任制,也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随后出现了养殖业个体户、饮食业个体户、运输业个体户、商业个体户、建筑业个体户、手工业个体户等。在城市方面,待业人员和返城人员开始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等个体劳动,并可以请8个雇工以下的帮手,1980年底就有城镇个体工商户40万人[10]。
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中国开始出现私营经济的萌芽。农村在各种个体经营户的基础上,将雇工超过8人的发展成为私营企业,大约80%私营企业是以乡镇企业形式存在的。在城市,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户突破雇工8人的规模,扩大经营,逐渐发展成为私营企业,如安徽芜湖的年广久“傻子瓜子”成为民营经济的典型代表。直到1986年,经过了个体经济萌芽到私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发展历程。
经过了改革初期8年的恢复过程,民营经济进入到一个波折发展阶段。一方面,1987年中央确认了民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使得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苏南等乡镇企业更是异军突起----其总产值和就业人数在1987年分别达到4 700余亿元和8 800余万人[11],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从1988年下半年起经济环境偏紧,1989年政治风波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趋紧,民营企业出现了较大回落,民营经济进入到一个长达4年的低谷、调整时期。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以来,民营经济进入到高速成长阶段,其间可以分为三个小阶段:1)1992—1997五年第二次发展高潮,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有经济,从企业数量增长看,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长率分别达到85.8%、309.1%和180.6%[1]。2)1997—2002五年第三次发展高潮,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涉猎的领域扩大、效益好于国有企业、开始出现大型民营企业。3)2003—现在,在党的十六大毫不动摇发展公有与非公经济的精神鼓舞下,民营经济进入到一个全新时代,开始进入重化、公用、基础、金融领域,并逐步跨出国门寻求国际化发展。
在思想大解放、经济大改革和社会大开放的35年时间里,中国的经济制度尤其是民营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由计划经济制度变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融资制度也处在不断变迁中。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因素这个核心动力,一方面民营经济发展诱致了制度变迁,另一方面制度变迁反过来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民营经济萌芽恢复阶段,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搞活。同时民营经济也在体制外谋求恢复。1)在经济制度上,尽管尚未在《宪法》上确认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但国家已将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附属和补充(1979年)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和合法权利和利益(1982年)。但在对雇员超过8人的私营企业问题上,采取了“看一看”的政策(1983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1)、《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等。2)在民营企业融资制度上,国家致力于国有专业银行的恢复与发展,鼓励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支持,民营企业主要靠內源融资获得资金,而直接融资尚未支持民营企业。同时,在苏南和温州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萌发了诱致型的民营企业融资制度----民间融资。国家出台《关于城镇计提、个体社会服务行业贷款暂行规定》等,鉴于民营企业规模限制于8人以内的制度约束,民营经济及其制度、与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均处于缓慢的演进之中。表1反映了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看。
表1 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与民营企业融资水平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这里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乡镇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经济
这一时期制度变迁特点:1)呈现中央政府主导型方式为主的特征,还处在“未认同”、还需“看一看”状态,民营经济及其融资发展速度较快,但其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和国民经济的恢复需要;2)在中央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基础上,各地方民营经济制度与融资制度变迁呈现明显的差异性,其中苏南和温州等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启动迅猛,但总体来看,这种源于民营内在性需求的诱致型变迁力量还很弱小。3)从民营经济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制度两者关系看,前者促进了后者的演进,后者反作用于前者,两者均维系在改革初期较低层次的制度变迁水平上,民企融资基本上能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民企融资制度基本上是与民营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在民营经济波折发展阶段,改革进入到由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的重要阶段,同时民营经济也处于为自己正名并谋求在体制内发展的时期。1)在经济制度上,国家允许雇工超过8人的限制,并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补充。但1989年春夏之交的那场政治风波后,制度变迁中带有强调所有制意识,民企偷漏税和民营发展的负面作用等倾向,使得民营经济出现停滞和倒退。这一时期召开了党的十三大(1987),认同、肯定了民营经济补充地位,出台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在《宪法》上明确保护私营经济合法权利(1988)。2)在民营企业融资制度上,国家分别成立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10家股份制银行,以金融制度增量改革来推动存量改革,实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促进信贷等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的国有银行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行,1988),但1989年后民营信贷融资制度愈加弱化了,直接融资对于民营经济作用依然十分微小(表2)。
表2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融资波折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国家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统计》(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1992年)
这一时期制度变迁特点:1)民营经济制度和民企融资制度变迁连续性差,体现波折发展特征,前半段发展较快,后半段停滞反复,尤其是存在对民营经济和融资两个层面的“所有制歧视”;2)政府以民营经济及其信贷融资增量来促进存量改革的做法,依然体现了强制型制度变迁意识,而诱致型变迁则受到一定的压抑;3)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银企双方诱致型变迁迟缓,间接融资制度创新快一些,直接融资制度改革缓慢,因此,融资制度明显地滞后于经济制度改革的步伐。
在民营经济高速成长阶段,中国处于第二次改革开放时期,尤其是1992年春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之后,在“三个有利于”下 “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停息下来,开辟了民营经济制度和民企融资制度不断改革的新局面。1)在经济制度上,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中,将民营经济由以前的补充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国家发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和“非公有制36条”(2005),从而将民营经济由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享有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告示世人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2)在民营企业融资制度上,一是苏南、温州等地区创造了支付定息权益资本的內源融资制度;二是国家批准设立主要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国各城市商业银行并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吸收外资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人民银行积极推行信贷制度创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明确取消所有制歧视;四是出台融资担保企业发展和担保基金设立政策;五是出台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方面的制度规定;六是在上市等直接融资制度上迈出新的步伐,先后开辟了中小企业板(2004)和创业板(2009),但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直接融资制度改革相对缓慢。
这一时期制度变迁特点:1)民营经济制度与民企融资制度变迁不一致,后者明显滞后;2)政府强制型变迁仍然主导制度改革,但市场诱致型变迁开始起辅助作用,体现在增量改革对于存量改革的引导上;3)制度变迁呈现地区上的不平衡,沿海快于中西部,发达地区快于欠发达地区;4)民企外部融资制度重在信贷融资方面,而直接融资和债券融资明显滞后;5)在非正式融资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的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现象,阻碍了微观融资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步伐,使得融资支持不能满足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
比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35年中国经济制度及其民企融资制度变迁史,笔者认为两者既有共性又呈现出各自的差异性,其结论与启示包括以下方面。
在制度变迁方向上,经济制度与融资制度体现出一致的渐进式市场化取向,这种一致取向保证了经济制度及其金融制度变迁的有效性。
整体来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通过民营经济这一增量改革来促进国有经济存量改革,引导资源配置的改革线路是:“计划决定性—市场基础性—市场决定性”。民营经济经历了“萌芽恢复—波折发展—高速成长”三阶段,制度变迁线路是:“未认同、看一看—社会主义的必要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决定金融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民企融资制度变迁路径为:“內源融资为主制度创新—体制外民间融资为主制度创新—体制内外相结合融资制度创新”。两者呈现高度相关的市场化取向。因此,促进经济与金融在制度上的融合,促使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保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制度变迁方式上,经济制度与融资制度体现出相同的由政府转向市场之趋势,这种相同的方式变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济制度及其金融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活力。
35年来前,在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和“大财政、小银行”融资制度背景下,经济制度和融资制度改革的起始条件是类似的。缺乏改革微观主体的情况下,政府主导的强制型变迁适应了改革需求。在民营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随着市场不断发育和改革的市场微观主体不断壮大,制度变迁方式也呈现政府转向市场的趋势:“中央政府主导型—中央政府主导型为主、地方政府改革的差异性为辅—政府主导型为主、市场诱致型为辅”,包括经济制度和民企融资制度,均体现了这种特征。因此,在今后制度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确立,这种以市场力量来引导民营经济和民企融资制度创新的变迁方式将成为主导方式,从而保障了经济制度及其金融制度持续变迁的动力和活力。
在制度变迁的不同地区,经济制度和民企融资制度呈现出空间差异性,推动中西部经济、金融发展和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特点,改革呈现一定的地区差别,东部发展迅速,中西部相对迟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统计资料,截止2012年,东部的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62%,而中部的湖北为51%,西部的云南为44%。其民营经济相关制度的创新也出现这种差异性,东部的制度环境和鼓励政策比中西部完善得多。就民企融资方面来看,东部浙江的民企融资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达到57%,中部湖北为41%,西部云南仅为30%。因此:1)在民营经济发展上,东部快于中西部;2)在对民企融资支持上,东部也快于中西部;3)在民企金融地位上,东、中、西部均存在其经济地位与金融地位不相称情况,融资占比均低于经济贡献,存在支持缺口;4)在民企融资支持上,东部最高,缺口为-5%;中部次之,缺口为-10%;西部最低,缺口为-14%(图1)。
图 1 东、中、西民营经济贡献与融资支持比较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维持东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成功转型,需要将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从而实现全国均衡发展。
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与效果上,融资制度与经济制度相比呈现出滞后性和不一致性,这种滞后差异启示我们进一步扩展金融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经济制度决定金融制度,金融制度为经济制度服务。因此,我国经济制度与民企融资制度存在改革大方向上的一致性,但由于各自改革主体和改革动力机制形成上的差异,使得两者在过程与效果上出现不一致性。在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两个毫不动摇”政策促进了国有经济发展,同时民营经济迅速崛起,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目前已超过GDP的60%。这也培育了市场诱致型变迁的改革主体和力量,为下一步营造“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诱致改革创新氛围奠定基础。
相比较而言,民营经济制度变迁快于民企融资制度变迁,国家在《宪法》等层面上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民企融资制度改革的滞后,主要体现在制度创新及其效果等多个层面,新型银行及信贷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巨大金融存量的改革,但作用十分有限,尤其在民企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制度改革方面,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比较落后5~10年。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受民营企业进入金融特许行业的限制,融资制度的改革主体只能是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
缺乏与民营经济利益相关者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民企融资制度改革缓慢,银行信贷制度改革虽有一定的成效,但仍与民营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差甚远。因此,35年的改革给予我们一个十分有益的启示就是:金融发展程度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科学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组合力量,不断推动金融制度向广度和深度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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