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研究

2013-04-07 19:05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湖北省

陈 卓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迫切需要。湖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在新农村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动力。近年来,随着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日益重视,湖北省农村金融的贷款规模按照年均30%的速度增长,针对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数量和规模上有很大程度的提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村金融服务数据, 2010年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营业网点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和贷款余额分别为4 516家,1 637万人和2 464万元,在全国各省市地区中处于中等水平,但是与农村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浙江省2010年贷款余额为2 1042万元,其贷款规模相当于湖北省的10倍。由此看来,湖北省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所能提供的有限服务,与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寻求解决的有效途径。

1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1.1 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出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项目具有规模小、盈利低、风险高等特点,大型商业银行逐渐撤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贷款的“主力军”,也将更多的资金转向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资金非农化现象比较明显。在两方面的作用下,导致农村资金供给出现严重的缺口。近几年,湖北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据调查,2005-2009年湖北省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需求与实际贷款之间的比例分别为62.8%、69.6%、66.9%、64.1%和66.2%,这说明即使是这些实力强大的龙头企业尚且存在30%的资金缺口,[1]那么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农户来说,他们的资金需求更难得以满足。

1.2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薄弱

目前,湖北已经形成了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农村信用社为核心、新型金融组织及民间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然而,近年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向,逐步消减村镇分支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缓慢,以武汉市为例,2007年至今只成立了1家村镇银行,已经成立的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却不是以农村金融为主。于是,湖北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呈现出以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尴尬局面。例如孝感市云梦县,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每年提供的农村贷款占到当地总贷款的70%。[2]这种主体单一的金融服务体系,所能提供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十分有限,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

1.3 金融机构覆盖率较低,人力资源缺乏

在利益的驱动下,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撤销合并乡镇服务网点,向大中城市转移,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逐步降低,农村服务网点和服务人员严重短缺,甚至出现服务真空地带。以武汉新洲区为例,1998-2008年该区的金融服务网点由原有的142个减少为74个,金融服务人员也减少了一半。其中,国有四大银行的村镇网点数量下降最快,由92个下降为27个。中国农业银行为该区提供的涉农贷款由2002年的140万下降到2006年的0.1万,2006之后农业银行不再为该区提供涉农贷款。[3]

1.4 金融产品和服务整体滞后

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主要是涉农贷款,其数额在大幅增长,支农力度在不断加大。2010 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 117 657. 5 亿元,占总贷款额 23. 1%,比 2007 年同比增长了 28. 9%。[4]农村金融的服务主体包括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的需求主体由于其性质、规模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金融需求呈现多样性。金融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还需要提供信息支持、中间服务、结算渠道、业务咨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1.5 农村保险、抵押、担保体系发展落后

农业保险方面,湖北省“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还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保险产品单一,铺盖面窄,额度小,远远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湖北省现有的 21 家财产保险机构,仅有 2 家保险公司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10年湖北省农业保费规模在5.09亿元左右,与保费均在10亿元以上的四川、湖南等[5]中西部其他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现有水平无法满足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抵押方面,农村客户所能提供的抵押物品仅局限于农副产品、生产资料、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等,这些物品难以估价、难于处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往往不愿接受。担保方面,担保公司在利益化驱使下,会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担保,普通农户、家庭企业难以获得担保。目前武汉市登记在册的担保公司约有 300 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便利,但是这300家中只有 2010 年 8 月成立的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是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担保业务的供给十分有限。[6]

1.6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交互与冲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正规金融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需求,供求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下钱庄、私人借贷、高利贷、当铺等多种民间金融形式的兴起。民间金融具有不需要担保、手续简单、快捷等优点,特别适合一般农户和小微企业,因此其发展十分迅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以湖北恩施州为例,2012年该地区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30.3%为银行融资,64.0%来自于借贷,其他融资方式占5.79%,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相当于银行融资等正规金融的两倍。[7]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运作形式不规范,审核过程简单,利率明显高于正规金融,其中暗含的投机和信用风险巨大。而且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之上,缺乏法律保障,甚至成为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的温床。

2 金融支持湖北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2.1 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鼓励资金流入农村

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转向城市发达地区,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伸出“看得见的手”,引导资金流入农村,缓解资金供求失衡的情况。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农力度,针对农村改革的薄弱环节,重点投入,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民生工程的建设,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民办公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服务范围,积极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环境。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建立农民诚信档案,完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于农民的积极性。

2.2 加强政银合作,解决两难问题

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在审核贷款企业的时候存在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由于缺乏担保,难以获得满足其生产的贷款资金,从而形成了“银行放贷难、企业贷款难”的两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和银行自身的发展。目前,湖北有些地区开始采取政银合作模式,例如农业发展银行与罗田县建立的以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建立的融资平台和以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建立的担保平台,探索出了一条由“政府推荐、银行审核、双方共同监管”的新型信贷模式,解决了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两难问题。这种政银合作模式应该大力推广,以提高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新农村的建设。

2.3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多元农村金融体系

新型农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建立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平台,具有贷款门槛低、手续简单、利率低、放款快等鲜明特点,有效填补了商业银行在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缺失,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已经成为多元农村金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有74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资本金额33.9亿元。[8]但是全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信贷供给能力十分有限。要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缓解农村资金短缺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需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全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改变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百花齐放”的局面。

2.4 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

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通过政府补助、政府奖励等方式,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乡一级增设营业网点;二是要壮大农村金融服务人员队伍,改变因农村生活环境落后而人才外流严重的状况。首先,政府应该提倡大学生多到基层参加工作;其次,可以通过自我培养的方式,培养出以当地居民为主的金融服务人员。三是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的服务群体,如农户、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充分了解各个群体的金融需求,开发出更加贴近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开发金融组合产品和衍生产品,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

2.5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和担保体系的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与担保风险不确定性较大,盈利低,现阶段必须通过政府引导,把农业保险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研发农村保险产品,壮大担保公司实力,为农户与农村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产品和担保方式。同时,应该加强对农民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

2.6 规范民间金融行为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金融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然而,其操作不规范性甚至在法律边缘游走的一面也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对民间金融行为的规范显得格外重要,湖北省可以借鉴浙江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做法,对民间借贷可限定最高可浮动利率水平,规定以自由资金进行放贷,严禁非法吸存,逐步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正规化经营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余胜伟.加大金融支持 加快新农村建设[J].农业产业化,2011(02):64-68.

[2] 李恩成.湖北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研究----以孝感市云梦县为例[J].当代经济,2013(03):104-107.

[3] 吴秋实,王鸾凤.农村金融服务抑制的原因及对策----以武汉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4):93-96.

[4] 高 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对策[J].对外经贸,2013(03):109-111.

[5] 王鸾凤,朱小梅.农村金融扶贫的困境与对策----以湖北省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6):99-103.

[6]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生态办调研组.对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2(02):55-57.

[7] 彭芳春.湖北县域中小企业银行融资对策研究[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06):33-36.

[8] 方亚飞.关于金融服务和支持湖北“三农”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J].武汉金融,2012(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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