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爱丹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等8 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3年将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展至全国。
“营改增”就是指将缴税项目中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从实质上讲,“营改增”政策就是一种税收模式的改变。“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第一,“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第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建筑业适用11%税率。第三,在试点期间,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第四,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率一般为3%,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两者之间税率存在差异。我们通过无差别抵扣率法计算得出两者税制下税负平衡点为69.73%,即如果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率大于69.73%,则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上升。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服务价格存在差异,因此供应商的选定也对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购买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提高进项税额可抵项目比例,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二)对建筑企业规模影响。一是对企业收入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合同总价变成含税价格,同等条件下,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税改前下降9.91%(11%/(1+11%)),对企业规模带来较大影响,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全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将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对企业资产总额影响。一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总额下降使得资产负债率相对减少,改善企业资产抵御风险能力。
(三)对建筑企业现金流影响。现行的建筑业税金预缴制影响企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实施税款预缴,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实际业务中,税务机关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依此收取税款。建筑企业缴纳的税款往往高于真实的纳税义务。不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有按固定比率预缴问题。这样一来,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给现金流本身就不足的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
“营改增”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时,计算并缴纳税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
根据建筑业特点,实行“营改增”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及进项税的抵扣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划分。建筑业产品生产周期长,需要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施工周期越长,占用的资金越多;又由于施工的分散性和流动性,这些特点给建筑企业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带来诸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
建筑业税务环境不理想,由于多年来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结算普遍,而占据工程总成本25%左右的劳务成本,即使劳务公司提供发票,可能取5%~6%的差额只能由建筑企业消化。砂石、泥和土等零星材料,很多材料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又是一个价”,增大企业成本,降低利润,同时也加大税务筹划风险。另外还存在增值税无法上下游转嫁、固定资产折旧、混凝土、各项地材等税率合理确定等难题。而甲指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双方是直接的价款和票据交割,施工方只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等,造成企业进项税不能完整抵扣及加大税务筹划风险。
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与缴纳,营业税改增值税,可很大程度上规范发票使用问题,降低假发票使用率,但试运行期间,增值税试点以后是否像营业税一样有属地原则,即在施工所在地纳税,外地的发票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能否抵扣或者可以采取抵扣办法,进项税票所属税务局如何认定可以抵扣也是存在的问题。
(一)尽可能要求提供商品、劳务等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材料商、分包商等)符合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条件,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二)要加大对企业固定资产、存货的保管力度,防范非正常损失,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因管理不当,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企业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扣工作。
(四)对于项目在自用同时兼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及梁场、板场、搅拌站销售的,应做好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核算工作。
(五)企业要按照税法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验证、领用、开具及保管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真伪验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仅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就可能触及刑法,风险较营业税相关管理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是必走之路。我们只有紧跟政策,及时了解“营改增”最新动态,加强学习、研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才能充分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利好,真正借助“营改增”改革东风实现企业快速、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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