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云
(东北财经大学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垄断产业改革历程与改革开放历程基本是一致的,但垄断产业改革的现状仍然有很多争议,改革的效果喜忧参半,成功与失败同时存在。成功之处表现在市场活力增加,企业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上升,价格普遍下降。失败之处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有效竞争被视为是实现自然垄断产业效率的基本模式,但这种模式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是有所倒退[1]。其中,垄断产业收入分配差距更是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从结果可以反思垄断产业改革的过程,目前的改革方式、方法、路径可能对垄断产业现状产生直接的影响。以往的垄断产业改革可能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使得改革利益分享更加集中于垄断产业内部,加剧了垄断产业与其他产业的收入分配差距。对于中国产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理论界认为这是市场、政府以及产业自身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产业间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市场机制本身及中国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造成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和政府监管不力是造成垄断产业收入过高的原因[2]。作者认为垄断产业改革争议的原因主要是产权、竞争和规制没有协调配套实施,使得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随着全球电信业急剧变化的趋势不断加大,电信规制机构不断完善,电信规制效果的研究也逐渐增多,Wallsten[3]利用1984—1997年非洲和拉丁美洲30 多个发展中国家的面板数据,阐述了竞争、民营化和规制机构对电信产业规制效果的重要作用,结论表明,在独立的规制机构下,加强竞争和民营化对改革的效果不明显。因此,对中国电信产业改革的总趋势是放松规制,引入竞争进行优化产业组合以此更有利于电信业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进而强化规制效果。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的电信、电力、铁路、航空和邮政等垄断性产业对原来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垄断企业进行市场分割,放松规制力度,允许一批潜在的企业进入,其基本政策目标是把垄断性市场结构改造成为竞争性市场结构,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垄断性产业的效率。与此同时,中国电信产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在电信产业,1999年将原国有垄断企业中国电信一分为四,2002年又将中国电信分割为南、北两个部分。王俊豪[4]认为,对原有垄断性产业实行战略性重组,通常的结果就是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相分离,这样政府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和相应的经营企业采取分类管制政策。
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改革包括产权规制和政府直接经营,但事实证明,通过规制和政府直接经营的改革方式不仅没有实质性解决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问题,反而因规制不当或规制过度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甚至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垄断行为。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以民营化和促进竞争为主线的规制改革。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引入竞争、民营化后的规制产业生产效率与改革前相比都有大幅度提升[5]。随着全球电信业的改革不断深入,从1994年成立联通公司起,中国电信业历经了数次政策性的拆分—重组—再拆分—再重组,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市场格局,其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打破垄断,提高产业经营效率,建立规范的电信市场。随着这种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电信市场的价格竞争已经达到一种异常激烈的状况,甚至还出现了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价格竞争策略已成为各家电信运营商相互竞争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之一。
针对电信产业改革效果,已有文献进行了初步研究,孙巍等[6]利用2001—2006年各地区数据研究发现,电信服务综合价格水平对其市场结构表现出显著负面的影响,并指出中国现阶段电信市场已不再是一个典型的寡占市场,竞争性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化改革确实取得了成效。汪贵浦和陈明亮[7]采用电信业年度数据进行了研究,认为基于业务对电信市场结构进行分拆并没有带来行业实质增长。尽管如此,垄断产业与其他产业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电力、电信和金融等产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产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 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 倍之间。垄断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收入出现较大差距涉及的因素非常多,比如国家有意调整产业结构,或者产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劳动生产率存在差距和生产条件不同等,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垄断。
近年来,电信产业工资收入增长过快的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垄断产业一直在改革,但改革的效果远没有达到目标。本文认为,改革的初衷是想把垄断产业的市场势力进行有效规制,但这种改革事与愿违,规制力度越大劳动报酬越高,从而导致收入差距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规制的成本太大,投资者预期投资率下降,信心不足,导致了竞争不足,从而使垄断程度进一步加强。
本文相关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年鉴》、《中国工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和电信各年份、各省的年报、《中国信息产业年鉴》、中国信息产业部和《中国通信年鉴》的相关资料。
总量指标。本文选用百人拥有移动电话数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数量、电话普及率、收入差距、劳动报酬、规制 (Gz)、竞争 (Comp)和产权(Ns)来体现电信产业发展的代理指标。具体来说,百人拥有移动电话数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数量是由各省的移动和固定电话总数量除以各省人口总数得到的,此指标主要用来反映电信产业改革的绩效状况。电话普及率是用各省的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普及率之和来表示,以此来反映电信产业的产出状况,此指标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电话用户数量的多少。收入差距等于电信总收入减去批发、零售业总收入(以批发、零售业为比较对象),由于难以获得电信产业职工工资,电信职工工资收入主要通过交通、仓储和邮电产业的收入来表示,在这当中相对于交通和仓储来说,电信产业的规模要远远大于二者,所以在这三者的工资当中电信产业的职工工资仍然占很大比率,但是这并不影响结论的完整性,为此,本文利用收入差距(指职工工资收入)来说明改革的效果。劳动报酬等于电信职工工资总收入除以电信总产值,用来表示电信产业改革的效果。
规制指标。从2000年开始,中国建立了以中央事权为主的电信管理体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各省市区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市场进行两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1 号公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出台结束了中国电信业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自颁布实施以来,其规范了电信市场秩序,维护了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规制机构这一维度,2000年以前的规制指标设为0,2000年是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原先居于垄断地位的中国电信被分解,电信市场出现新的景象,所以2000—2001年的规制指标可以设为0.50,2002年之后的规制指标设为1,据此来评价电信产业改革的效果。竞争一般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度量,具体表示为1 -HHI。产权比重一般用非国有产权比重来表示。
本文主要使用的控制变量为经济增长、城市化、人口和投资。具体来说,经济增长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表示,由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价格平减后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与各省年底总人口数的比重计算得到,各省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反映了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以各省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电话拥有量以及普及率将随之提高。人口数量以各省年底的人口总数来度量,随着人口数量的变化,普及率以递减的速度在增加,主要是因为人口的增长远远比电话普及率的增加要快。伴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电信业的发展。电信行业改革效果评价所使用的数据指标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
本文利用1998—2011年31 个省的省级面板数据估计了规制、竞争和产权对电信产业绩效的影响。现有的文献已经给出的重要信息是电信改革方面似乎很成功,但这项工作需要进行相关的分析来说明改革的效果。本文参照了现有电信研究文献Ros[8]、Li 和Xu[9]以及郑世林[10]设定的模型,对中国近几年电信产业的具体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下进行的实证研究在现有文献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提高。利用双向固定效应,设定如下回归方程:
在此模型中,被解释变量采用对数形式,其中,Z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电信产业的绩效指标,这里依次用百人拥有移动电话数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数量和电话普及率等指标来表示;Gzit、Compit和Nsit分别表示规制变量,竞争变量和产权变量;Xit表示控制变量,包括人均GDP、城市人口比重、人口和电信固定资产投资;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省的经济发展都有所不同,所以本文用Year 来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产业改革对电信效果的评价;αi是常数项;εit为随机扰动项。
本文不仅研究了中国电信规制、竞争与产权单个政策措施对电信绩效的影响,而且也研究了其相互之间关系的影响。但中国的电信业改革比较晚,改革的效果还不甚明显,虽然中国电信已经在海外上市,但依然是国家控股。因此,本文验证以国有为主的混合产权分别与竞争、规制的交互影响,也将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供一种更好的思路。本文设定以下回归方程:
其中,Gzit× Compit、Gzit× Nsit和Compit×Nsit分别表示规制和竞争、规制和产权、竞争和产权相互交叉的影响,其他的变量和式(1)中含义相同。
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三者共同作用对电信绩效的评价,本文通过三者交叉影响来设定以下回归方程:
基于改革对收入差距和劳动报酬的影响,设定以下回归方程:
其中,Y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收入差距和劳动报酬。
为了更好地验证产权和竞争、规制联合对收入差距和劳动报酬的影响,设定以下回归方程: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竞争和产权改革对电信业绩效的计量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电信行业改革效果(规制、竞争和产权)的计量检验
电话百人拥有量的计量检验结论表明,在引入交叉项后,规制对电信产出影响不明显,而与固定电话百人拥有量显著地正向变动,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的改革使得规制机构和规制者本身相分离,各司其职;竞争与移动电话百人拥有量显著地正向变动,而与固定电话百人拥有量正向变动但不显著。良好的规制和适度的产权改革显著地增加了产出,主要是由于规制的有序性;产权则与固定电话百人拥有量正向变动,在两者的改革上存在着一个顺序问题。但是剔除交叉项以后,规制和竞争对电信产出改革效果比较明显,而产权改革不甚明显。
电话普及率的高低反映了电信产业的增长速度,在考虑交叉项的情况下,规制和电话普及率成正向变动,但是影响不显著,竞争和产权与普及率都成反向变动,影响仍不显著。良好的规制在扩大电信的普及速度方面作用不显著。剔除交叉项后规制和竞争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对普及率影响显著,产权改革增加了电话普及率,但是效果不明显。随着经济增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电信产业占总收入的比重的上升,人们的消费水平普遍提高,进而电话用户的范围越来越广,刺激扩散的效果以几何级数增加。规制、竞争和产权改革三者交互作用对电信业绩效的计量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规制、竞争和产权三者相互交叉对电信改革绩效的影响
在(1)和(2)中,当考虑交叉项时,规制、竞争和产权本身对移动电话百人拥有量成负相关变动,三者融合改革时,对移动电话百人拥有量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剔除交叉项后,尤其是规制明显地增加了移动电话百人拥有量;而在(3)和(4)中,引入交叉项时规制增加了中国电信的产出,但是影响不显著,剔除交叉项后,规制显著地增加了固定电话的拥有量;在(5)和(6)中,规制、竞争和产权的融合改革中,规制为主,辅之以竞争和产权,规制显著地增加了普及率,竞争则显著地减少了普及率,而产权也减少了普及率,但是不显著,剔除交叉项后,规制和竞争显著地增加了电信产出,产权也增加了普及率,但仍然不显著,所以良好的规制加之有效的竞争和合理的产权结构能够更好地促进改革,三者循序渐进,配套实施可以事半功倍;在(7)和(8)中,当考虑交叉项时,规制对收入差距作用不明显,而竞争则对收入差距成正向变动的作用,在剔除掉交叉项后,规制显著地和收入差距正向变动,改革使得改革者本身得到了利益;在(9)和(10)中,考虑交叉影响的情况下,规制对劳动报酬作用不是很显著,但剔除交叉项后,规制明显地增加了劳动报酬,可能的原因是相互交叉的影响抵消了规制的作用。综上所述,在一定程度上说,改革是在为垄断者本身而改革,改革只是一种“显性的外在改革和隐性的内在改革”。①显性的外在改革和隐性的内在改革:显性的外在改革是给国家和老百姓谋福利的改革,而隐性的内在改革是改革者内部的改革。
本文运用1998—2011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了市场竞争、产权与规制改革对电信业绩效的影响。首先,改革是一种“显性的外在改革和隐性的内在改革”,然而竞争对电信业影响显著,但产权本身对电信业的影响不显著,只有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放松市场准入,进行多元化产权改革,电信行业改革的效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在电信业的改革过程中,改革不是进行单方面的横向竞争,而是进行自身和自身竞争,即自身的移动业务对固定业务的替代竞争,然而在同一业务内竞争本身不是很显著。所以,实施激励性规制可以克服电信业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从而更好地有助于有效竞争的实现。最后,拆分竞争强化了上市产权改革的效果,而上市产权改革弱化了拆分竞争的效果[11]。20世纪90年代,中国未采取一些发展中国家过快民营化的方式,而是在竞争、产权和规制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中国迅速成长为世界最大电信市场,创造了世界电信业发展奇迹。可见,竞争、产权和规制三者相互融合,互相促进,最终会对改革绩效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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