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思考

2013-02-15 08:40赵婉华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保险法法学法律

赵婉华

(唐山师范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思考

赵婉华

(唐山师范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针对当前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调整课程设置、改革考试方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来进行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专业;保险法课;教学改革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很快,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保险人才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2009年我国又对《保险法》进行了新的修改,传统的保险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进行改革,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很多大学相继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保险法是其专业必修课之一。但是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基本上都采用了传统的教学模式,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理论知识,学生在下面记笔记,考试的时候就是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死记硬背,所以,无法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1]。在过去的教学工作中,也发现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学生在考试的时候,识记部分得分都比较高,但是案例分析部分得分偏低,主要原因仍然是学生并没有将理论知识真正理解。在对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保险专业学生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理论知识识记比较好,但是遇到保险实践问题,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阻碍毕业生工作发展。

保险专业人才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是利用专业的保险学和保险法相关知识和技能解决保险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基于社会对保险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保险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都需要适应这种新的要求。这就需要保险学人才培养模式要从传统的通识教育向培养具有保险学和保险法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运用保险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保险法问题的应用型保险人才模式转变,实现保险学的教学与社会需求的科学结合[2]。

二、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知识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概念不熟悉

在大多数开设保险学专业的高校中,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里涉及到法学课程的主要是“经济法”和“保险法”,还有就是作为公共基础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讲授中,只会对宪法、民法、刑法等最基础的法律概念做简单介绍,并不会做深入的讲授。而且在教学过程中,往往是由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授课,并且很多都是大班合班课,很多学生往往不重视这门课程的学习,所以对于法学相关概念并不熟悉和了解。

保险法里有许多内容会涉及到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其他法学理论,比如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等,而学生对于民法、刑法等这些内容又知之甚少。但是保险法本身有课时要求,并不能花太多的时间讲授这些法学基础理论,这样就很容易让学生对一些问题产生模糊概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一个民法学的概念,许多学生对这个内容就不理解,但是又没有过多学时介绍这些知识,所以学生只能是死记硬背。

(二)实践学时偏少,学生实践能力普遍较弱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3]而保险法更是对实践经验要求非常高的学科。单纯的记忆法条和基本保险法概念,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目前,保险法这门课程的教学仍局限于传统的理论知识学习,教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记笔记,以教师、教材和课堂为中心进行教学,这样非常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往往为了单纯地应付考试去学习理论知识并死记硬背,实践能力非常差,也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在学时安排上,尽管也安排了学生的实践学时,但是理论知识讲授学时过多,实践学时偏少,而短暂的实践学时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接触和了解实际保险法律问题,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对这些也并不重视。这必将会造成保险专业学生毕业后进入保险行业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保险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要求具有较大的差距。

(三)学科交叉性较强,教师的知识结构较窄

保险专业的保险法教学工作,对授课教师的知识结构要求较高。一方面要求教师具有法律专业和保险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保险实务经验。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过硬,才可以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的学生。但是,目前从事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的教师要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但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全面;要么是学保险或金融专业出身,对保险专业的知识比较通晓,但是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不够深入。教师的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在教学中难以深入浅出、析理深刻,这必然制约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之后直接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没有接触过保险实务工作。这些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保险法律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四)考试形式单一,不能反映学生的实际学习水平

保险法课程作为保险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大多是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闭卷的试题大部分都是属于基础理论知识,往往忽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考核,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不利于学生保险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而保险专业又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层出不穷,单纯的记忆理论知识点并不能反映实际的学习水平。同时因为师资等原因,还不能实现教、考分离,任课教师出题,并且经常在考试前划一个大致的复习范围,考试结束后也是出题教师批改试卷,这样的考试不能反映学生的实际学习水平。

三、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强化保险法实践教学

在教学方法上,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法和保险职业化教学培训,积极探索合作教学新方式。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显然的。首先,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各个角色之间进行平等的对话与研讨。通过科学合理地组织案例讨论,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其次,抽象理论的具体化。对体系化制度与规则体系的学习来说,法学理论的讲授是必要的;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而言,学生抽象思维理论素养的熏陶也是重要的。理论讲授本身是相当枯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例作为基本教学素材的案例教学,因案例内容的真实性、新颖性和趣味性,成为活跃课堂教学气氛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唐山师范学院保险专业的保险法课程积极开展了“模拟保险事件处理”和“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活动。教师选取了实践中出现的代表性保险事件,然后将学生分成“保险人组”“侵权人组”“受害人组”“法官组”,四组同学分别进行角色扮演,从保险事故发生开始,四组同学分别展开工作,从保险调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结束。这样,就可以将整个保险事故的处理流程以及相关的保险法规定结合起来,学生们可以较快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样的活动进行几次,就可以把保险法几个大的原理全部掌握,并且从理论到实践都可以充分理解。

在进行实践教学的同时,积极推进保险职业化教学培训模式。保险专业本身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较强,可以让学生进入到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中去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并由专业的老师做实习指导,将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工作中加以运用。唐山师范学院与河北、北京、天津等地的多个大型保险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成立了实习基地,每年学生在大三的理论课程结束之后就会到这些保险公司去实习,真实接触保险实务,巩固了理论知识,锻炼了工作能力。许多学生因为实习工作出色在毕业时就直接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既为社会输送了优秀的保险人才,也解决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可谓是“双赢”。

(二)调整课程设置,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

保险专业的学生没有系统全面地学习过各个部门法学,但是保险法又与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学科密切相关。保险法学需要相关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基础,但是不可能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全部开设这些课程,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保险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开设法理学、法学概论、民法学、商法学等相关选修课来引导学生学习。而且,法律内容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变化的,可以经常聘请相关法学专业的教师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开展讲座,这样学生就可以随时进行法律知识的更新和深化,对保险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更好的理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文中对各种侵权行为及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这些侵权行为很多都会出现在保险事故中,如果单纯地学习保险法是无法了解这些规定的。唐山师范学院就专门针对这一问题,聘请了法学专业从事侵权责任法教学工作的教授来给保险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专题讲座,使学生对侵权责任有了全面和系统的了解,也为保险法的学习进行了补充。

(三)进行考试制度改革,侧重保险法实践能力考核

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从过去的对记忆水平的考核变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素质的检验。同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闭卷考试,应当将闭卷和开卷相结合,设定较为合理的实践考试评价体系,侧重对学生保险法实务能力的考查[4]。推进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离不开考核制度的转变,在考试评价制度中,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进行全面测评,以此来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5]。

(四)保险法教师需不断学习,增强实践能力

保险法教师的个人知识结构和水平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水平,学校应当和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进行校企合作,保险法教师定期到这些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参加实践工作,更多了解出现的实际保险法律问题,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唐山师范学院还可以定期聘请从事保险实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通过举办讲座、专题讨论等形式介绍最新的保险法律规定和保险法律实务问题。

总之,保险专业的保险法教学改革应基于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以满足保险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教学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教学,积极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培养出适应新的社会要求的保险专业人才。

[1] 凡启兵.论经管类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3-44.

[2] 吴玲.保险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2):108-109.

[3] 吕俊玲.法学教学模式的探析[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8):141-142.

[4] 何宏莲,刘尊梅.应用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6):141-143.

[5] 曹兴权,汪世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6):142-145.

(责任编辑、校对:王学增)

The Teaching Reform of Insurance Law for Insurance Speciality

ZHAO Wan-hua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Tangshan 063000,China)

The current insurance professional insurance law course have some problems. Through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means to adjust the curriculum, to adjust the examination methods,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 team, is a good way to train the insurance professionals for the new age.

insurance professional; insurance law; teaching reform

G642

A

1009-9115(2013)06-0155-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3.06.042

唐山师范学院2011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1001011)

2013-06-05

赵婉华(1980-),女,河北唐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制教育。 -155-

猜你喜欢
保险法法学法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自杀免责期间规范之检视——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反思与重构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