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博隽
一般认为,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城市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城市。虽然各个城市都是一定区域范围的中心,但中心城市不仅是区域的中心,而且是一定数量的城市所组成的城市体系的中心。这是中心城市与一般城市的本质区别所在。
很显然,相对于一般城市,中心城市的人口、资本、企业、基础设施等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比较发达、功能相对完善,具有较强的聚集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能够主导和带动区域快速发展。中心城市的经济势能高于区域内的一般城市,是中心城市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发挥集聚和辐射作用的基础。简言之,中心城市的“中心”,不是指地理区位上的“中心地”位置,而是指它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中心性”地位。
众所周知,由于发展的时代背景不同,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在变化,中心城市的功能也在发展演变。在漫长的前工业社会,中心城市一般都是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其中,政治功能是城市功能的核心和基础,经济和文化等其他功能则是“依附”于政治功能逐步叠加而成的。中心城市的大小,不取决于城市行政区划和人口规模的大小,也不取决于城市经济实力和辐射能力的大小,而是取决于城市行政级别的大小。城市规模、发展速度与其政治行政等级的高低成正比,城市的行政等级越高,城市规模也越大,发展速度也就越快;反之,城市的行政等级越低,城市规模也越小,发展速度也就越慢。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决定城市发展的首要因素也是城市的政治地位。我国城市有严格的行政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建制镇,城市之间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对每一等级的城市地域大小、发展规模和主要职能都有严格的规定,与其行政等级成正比。一旦某个城市的行政级别上升了,就会在短期内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一旦失去了行政上的重要地位,那么它的衰落也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区域城市体系的“中心”,中心城市最低限度也须是一种县际影响力,这种至少超越县域的区域影响力,已然将县级城市排除在中心城市行列之外。所以,在我国,中心城市一般指的是地级市及以上的城市。由于所处的行政级别较高,可以凭借其行政力量,其中包括社会经济和财政分配权,集中区域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城市建设,推动城市迅速发展。而县级城市虽然是我国城市的主体,但由于行政级别相对较低,其城市规模和发展速度很难超过政治行政地位比它高一级的地级城市。如果县级城市一旦成为高一级的政治行政中心,那它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会发生变化,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心城市的“中心”,不是指地理区位上的“中心地”位置,而是指它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中心性”地位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中心优先发展规律虽然仍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发生了变化,新的城市发展规律——经济中心优先发展规律开始发挥作用,一些行政等级较低或者非政治中心的城市迅速崛起,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远远超过了行政地位较高的中心城市。它们凭借其资源禀赋、地理区位等多种优势产生“极化效应”,通过运输、通信、流通网络,将区域内的资本、劳动、技术、信息等资源集聚过来,形成相对集中的消费市场、完备的基础设施、雄厚的资本和科技力量。在城市集聚功能达到一定水平时,开始对区域经济发挥辐射作用,各种生产要素沿区域发展轴从中心城市向外扩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已在某些领域承担起中心城市的功能。这样,原先以行政等级来界定中心城市的方式,显然已面临着巨大挑战。
世界城市化发展历程表明:在前工业社会,中心城市主要是行政管理中心;在工业化时代,中心城市主要是工业生产中心与市场贸易中心;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影响日渐深入,中心城市的中心作用更多地表现为服务中心、创新中心与金融中心等方面。这意味着,中心城市从“一元”走向“多元”,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客观趋势。
在这一趋势下,逐步淡化中心城市的行政等级,“多元化”地发展中心城市,不啻为一种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