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提升执法公信力应具备的素质

2013-01-30 04:26王忠民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3期
关键词:讯问侦查人员合法性

文◎王忠民

一、以优良的检察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执法权威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的立身之本、发展之源,公正廉洁执法是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证,是从事执法办案活动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是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解决好公正廉洁执法问题,职业道德规范核心是“忠诚、公正、廉洁、文明”。

二、转变执法方式,提高人权保障能力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且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增加了律师会见的自主性,扩大了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增加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言词证据收集的难度。切实转变以往抵触辩护的执法方式,正确对待律师的辩护作用,把辩护人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和建议作为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查明案件情况的有效途径,转化为提高发现、突破和证实犯罪的能力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改变了以往讯问时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侦查人员不受监督的状况,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增强防范意识,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力确保客观公正

以往捕后“一押到底”情况成为常态,羁押期限往往等同于办案期限。新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和执行程序、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明确了检察机关投诉处理权,增加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进行监督的职责,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适应逮捕条件细化得要求,探索逮捕必要性的客观标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切实贯彻慎捕、少捕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和评估机制,对不符合羁押标准的依法提出予以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防止超期羁押和捕后不必要羁押,对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措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更加重视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作用,有机整合检察机关知情权、调查权、初查权、立案权和检察建议权,进一步畅通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投诉渠道,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查反馈制度,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高审查判断固定证据的能力。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经得起法庭检验,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四、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排除非法证据能力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排除非法证据发现能力,成为提高执法能力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证据存在合法性疑问,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围绕证据合法性的标准,认真履行诉讼法规定的告知、听取意见等义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通过书面审查、讯问被告人等各种可能的方式及时发现证据存在的非法性信息,建立非法证据发现机制,引导侦查人员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说明和补正,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疑点,引导侦查人员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说明或补正,建立非法证据调查机制,全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索引入听证等方式,就证据合法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深入的法律意见沟通,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控辩交流机制;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以及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建立非法证据认定排除机制,坚决予以排除,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五、坚持惩罚与保障相统一,提高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

一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要建立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实时掌握刑罚执行动态,加强监管执法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脱管、漏管,促进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三是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与司法、公安、社区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无缝对接,从源头上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进行审查,避免将不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措施的人员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创新转型时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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