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珺 ,黄文旭
(1.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江苏 连云港 22206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关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上一直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分业经营制和混业经营制。所谓混业经营制,是指同一银行机构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务等银行业务,以促进银行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并充分利用银行资源,达到提高银行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银行的混业经营,是业务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传统分营业务的范围。[1]分业经营制,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必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我国在1998年《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制的原则,但是在2005年修订时,在原有的“证券业和银行业必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条款后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但书。这就为未来我国实施混业经营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修改颇具争议,对银行业究竟是搞分业经营制还是混业经营制在法学界一直有正反两方面完全不同的意见。1998年《证券法》制订以前许多学者对改革初期的混业经营进行了抨击,倾向于证券法应确定分业经营制原则,《证券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可是加入WTO 后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制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加之股市的低迷,赞成银行业应该与国际接轨,搞混业经营制的呼声又高了起来,认为“继续限制,既不利于国内银行业转型发展,也不利于国内股票市场发展”。[2]一时间,批判分业经营制的观点又成了潮流,认为混业经营是金融创新、全球化和金融监管放松的必然结果。[3]似乎只要引进混业经营制,就可以治疗我国银行业的弊端,拯救股市。那么事实上是否是这样呢?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实施混业经营制的可行性呢?笔者尝试以银行投资股市为视角对之进行分析。
毫无疑问,分业经营制是有其固有缺陷的,不然混业经营制不会有市场。第一,我国证券市场低迷,从2007年最高峰的6124 点跌到了现在的2000 点出头,其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上市公司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而发展乏力,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实力的壮大;另一方面,诸多证券公司与股民却被“熊市”套牢,脱身乏术甚至破产,其他投资者不敢将资金投入股市,使得股市陷入了恶性循环。在短期内无法激起普通投资者投资热情的情况下,允许银行业投资证券市场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自己上市,显然可以给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足够的资金支持,还能重振股市,促进股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而在分业经营制原则下显然法律不允许这么做。第二,正式成为WTO 成员国后,我国承诺:(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年后,外资银行可以向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五年后开放国内个人人民币业务,同时在五年内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2)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与中国公司一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中国公司的新增业务,外国公司都可开展,少数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4]这导致内资银行业和证券业面临激烈而有力的外来竞争,相比实力强大的外国银行与投资公司,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无论经济实力、管理能力还是社会信誉度都相差很远。可以想象,一旦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监管放开,允许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同样的业务经营,那么在实行分业经营制的今天,无论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没有实力与外国同行竞争。可见分业经营制确有缺陷,否则《证券法》不会作上述修改。
通过分析西方各国的历史经验,我们很容易发现混业经营制对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有强大的吸引力。第一,我国社会闲散资金相对较少,证券市场无法满足企业对资本的需要,而向银行贷款又相当麻烦和困难。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业,相当于银行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减少了企业对货币市场的依赖,避免了烦琐的贷款审批手续和高额利息,使企业能方便快捷地获取可靠稳定和相对廉价的长期资本。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未来社会,企业的原始积累完成,加上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的支持,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会逐渐减少,而银行业内部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到时单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很难发展壮大,还可能因竞争失败而破产。实行混业经营制可以使银行业得以参与经营证券、票据、保险、信托等多种行业,增强了银行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第三,股市长期低迷,允许银行业投资股市可以抬高股价,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股市的繁荣。第四,在银行全球化的今天,面对实力强大的外资银行,我国银行业如果不及时壮大自身实力将很难与之平等竞争,甚至会被外资银行所收购控制。同理,证券市场也容易为外资所控制,造成全国性的金融危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而允许银行业混业经营,投资证券市场,显然可以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可见,主张我国应实行混业经营制的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上述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现阶段我国应该学习美国改为实行混业经营制,因为与分业经营制一样,实行混业经营制也是有利有弊的。混业经营制是一把双刃剑,其缺陷十分明显,一旦监管不力就会适得其反。第一,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制,证券市场就如此混乱,监管也相当不力。若实行混业经营制,可以想象证券市场会更加复杂,如何对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的商业银行及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必将是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对于证监会和银监会来说,混业经营制也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机构与职权重叠。同时,目前企业通过转投资、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和偷税漏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在法律非常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搞混业经营制甚至能使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和银行股东“合法”地实施上述行为,会大大增加工商、税务以及司法部门的工作难度。第二,我国的证券市场非常不健全,若允许银行业经营证券业务,会存在如何防止实力强大且更有机会进行内幕交易的银行操控证券市场的问题。尤其是国有银行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政府来监管其所有的银行显然难以让广大投资者信服和放心。第三,与实力强大的商业银行相比,中小投资者实力弱小,在证券市场很难平等地与银行相竞争。中国老百姓对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信赖心理,也会使得许多中小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盲从银行,这就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混业经营制的初衷。第四,在中国实行混业经营制将比西方国家更容易出现银行垄断以及银行寡头。[5]与企业相比,银行业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一旦银行业涉足证券市场,银行就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控制证券市场。银行还可以通过买卖证券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进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人事,使银行与企业结合成大规模的金融集团。这种情形一旦发生,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尚缺乏相应的规范调整。而私营的或者实际为外资控股的银行集团产生后,事实上控制着部分行业甚至部分国民经济的银行寡头也必然会产生。第五,实行混业经营制容易造成非上市企业“断奶”,从全局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受证券业高额回报的吸引,银行很可能将大部分甚至全部自有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从而没有多余资金或者不愿意将资金发放商业贷款。这意味着除了少数上市公司外的全国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更加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进行经营和发展,必将从整体上影响我国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将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投机,造成证券泡沫。一旦投机失败,不仅这些银行资金会化为乌有,还会引发经济危机。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混业经营制存在高风险性。允许银行业投资证券市场,其风险性已经超出了全国人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而所有的监管措施对此证券业固有的高风险性都是无能为力的。具体来说,若是允许银行投资证券业,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乏力,证券业的高额利润很可能会诱使银行将其居民储蓄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其中。一旦投资失败,可能会导致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广大储户存在银行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可见,混业经营制非常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赞成混业经营制的学者并未都忽视了上述问题,但是他们认为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缺陷:(1)健全银行法规。[5](2)构建混业经营下的主监管制度,即明确确立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监管制度。[6](3)金融机构通过适度、适时和公平公正的监管,可以实现混业经营企业的有序运营,防止金融机构在追求盈利中的不当行为。[7](4)立法规定仅仅允许银行使用自有资金经营证券业务。(5)银行蒙受损失以致丧失支付能力,公众的利益也会得到国家的保护。[8]遗憾的是,笔者认为上述措施不可能解决问题。第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是立法者从主观愿望上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受制于许多客观因素,法律必然会存在许多漏洞,指望通过健全金融法规来克服混业经营制的不利因素是不现实的。第二,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来解决问题也不可信。政府监管充满着人治的色彩,无论证监会还是银监会的监管都不是那么让人满意,何况政府能否公平、公正地监管自己所有的国有银行还是个未知数。第三,仅允许银行用自有资金经营证券业务,在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确实可以避免给广大储户带来损失,但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居民储蓄而非自有资金,仅仅允许银行用自有资金经营证券业务虽然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但很难与众多国内外大投资者相竞争,无法快速发展壮大,这也与国家允许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制的初衷背道而驰,使实行混业经营制失去意义。第四,认为公众的利益会得到国家的保护的观点更不可取。且不说对诸多股份制银行和非国有的商业银行的亏损国家无义务弥补,即使国家只用财政收入弥补国有银行的亏损,用来弥补亏损的财政收入也是全民公有的财产,这实质上是在用人民的财产为银行的投机失败负责。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制的条件,不应该盲目地模仿西方国家搞混业经营制。美国经过60 多年的分业经营后才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说明他们对混业经营是谨慎而稳定的,是在不断吸取历史教训,积累金融经验,顺应时代潮流的前提下逐步有序地发展的。[9]但从长远看,应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就是这方面的尝试。考虑到现实中股市低迷,银行坏账的局面,摸索出一种可以将混业经营制与分业经营制的优点有机结合又能扬长避短的银行业经营模式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金融立法的重中之重。
[1]朱平,朱保芹.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21).
[2]佚名.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市时机已成熟[N].中国证券报,2012-08-29.
[3]朱平,朱保芹.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21).
[4]卢学平.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探讨[J].经济师,2000.
[5]万国华.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6]吴利军,方庆.混业经营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与路径选择[J].教学与研究,2012(8).
[7]曹建华.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基于效率的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2(8).
[8]何静,章海燕.加入WTO 后中国银行混业经营制度的取向[J].财经科学,2000(2).
[9]庄乾志.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内在逻辑与中国金融展望[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