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莹
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吕 莹
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几点设想。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及产生背景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之中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致使其不能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共同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群体是随着农民工群体的出现而出现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然而,由于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问题的存在,大多数父母都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由他人代为监护,也就形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良好的家庭教育和成长环境对其成长至关重要,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无法给予他们关心和指导,同时他们也过早地体会到生活的艰辛和不易,也同样面临着身心健康、心里压力和受教育等多方面的隐患。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1)单亲监护。相对于其他监护类型来说,这种类型的监护对孩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长期得不到另一方父母的关爱,容易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陷或某些心理上的问题。而且不论是父母当中哪一方留守,他们既要负担起抚养照顾子女的责任,还要承担起料理家务、干农活等等事务,繁重的劳动和生活的重担让他们无法顾及孩子的学习问题和心理的变化。(2)隔代监护。隔代监护是指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进行抚养和照顾。隔代监护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一种最常见的形式,但这种监护方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通常年纪较大,健康状况欠佳,无法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给予悉心的照料。其次,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偏低,认为孩子只要吃饱穿暖就可以了,因此往往会忽视孩子心理上的需求和变化。再次,基于特殊的血亲关系,他们一般对自己的孙子孙女存在溺爱、放任的态度,不能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3)亲友监护。亲友监护是指由双方父母的亲戚或朋友进行监护。这种监护在性质上具有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委托监护。由于双方一般仅仅口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这种情况下,留守儿童通常会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容易造成孤僻自闭的性格。再者,亲友们在管束留守儿童时也会顾虑重重,担心管得太严会影响到与留守儿童父母之间的情谊,这也会给留守儿童带来误导。(4)同辈监护。即由哥哥、姐姐来照顾弟弟、妹妹或者自我监护的一种监护方式。在这种监护方式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样,通常也都是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民法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也就相当于无人监护。
2.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1)安全问题。据统计,由于80%的留守儿童是由隔代监护或亲友监护的,由于监护职责不明确,缺乏安全意识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很易受到人身伤害,甚至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成为被抢劫、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作案对象。根据公安部的统计,被拐卖的儿童中,首位的是流动儿童,其次就是留守儿童。此外,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还表现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的自救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差等。(2)心理问题。由于常年远离父母,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留守儿童的性格容易变得孤僻、悲观、内向、自卑。农村教育环境的落后,也容易使留守儿童形成任性、冷漠、不安、敏感的不良心理特征。隔代监护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一般局限于吃饱穿暖的浅层次上,通常会忽视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而且隔代老人的溺爱放纵,也使留守儿童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的状态,极易产生心理上的偏差和失衡。(3)教育问题。据了解,大部分父母都想把孩子带在身边,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城里学校高额的借读费用,令一些经济条件差的父母无力承担,他们出于种种考虑只好将子女留在农村接受教育。农村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偏低,教育理念落后,再加上无人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渐渐地,他们就会产生厌学的情绪。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也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其监护当然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民通意见》第11条、第22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但真正明文规定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条文却非常少,相关法律中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此外,还没有专门法律对委托监护的能力、监护的职责和监护人资格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委托监护的规定不足。委托监护是目前农村中存在最多的一种监护类型。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就是把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即成立。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规定,但其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存在很多法律空白,难于实际操作。而且在实践当中,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大多是口头形式的,并没有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进行约定,所以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就很难解决。
2.对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规定不明确。《民通意见》第11条中所规定的监护能力主要是从监护人的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和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方面予以认定的,而没有考虑到监护人的心理健康,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和责任心等因素,仅从客观方面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很难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难于把握。
3.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建立监护监督机制对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有着重要意义,不完善的监护监督也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面临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从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监护监督机关,而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得不到相应的监督。因此,要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就要适度加强公权力的介入,逐步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1.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讲,要着重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留守儿童监护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国家不可能在短期内负担起如此巨大的监护任务,因此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首先,明确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设立委托监护,可以就委托监护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其次,要对委托监护的内容具体规定,如有关委托监护的形式,短期的或关系特别密切的亲属之间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半年以上的原则上要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监护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心理健康,无不良嗜好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委托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要尽到善良监护的注意义务等等。
2.从父母角度上讲,要明确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父母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任何其他类型的监护都不能替代父母的监护。外来务工的父母,一定不能忘记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如果条件允许,要尽量把子女带在身边,以便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状况、学习情况和心理变化,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如果不得不让孩子留守在家,也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对子女的学习、生活加以关心和指导,多给孩子精神上的温暖和关爱,避免产生隔阂。
3.从委托监护人的角度讲,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亲自承担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不能随意将监护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利益这一原则来执行,尽到善良监护人的注意义务,全面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此外,委托监护人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留守儿童的父母汇报孩子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变化情况,多与留守儿童的父母交流沟通孩子的成长状况。
4.从学校的角度讲,可以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目前,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属于学龄儿童,他们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在父母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农村寄宿制学校可以承担部分的照顾责任。与其他监护类型相比,寄宿制学校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学校不仅可以教授留守儿童科学文化知识,还负责照料他们的日常生活,有利于约束留守儿童的不良习气和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还能得到老师随时随地的辅导和帮助,在校生活还可以培养他们的自理能力。
5.从政府角度讲,要加强政府监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制度,由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制定详细的留守儿童档案,并由专职人员负责收集和更新,村委会还应当设立监护监督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担任。同时县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留守儿童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监护监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监护监督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对那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或被委托监护人给与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留守儿童人身伤害的交给法院或监督机构处理。
[1]刘迪.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2]葛磊,刘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1(4).
[3]吕炜,霍剑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3).
[4]王要霞.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探析[J].新乡学院学报,2009(6).
[5]杨传兰.从留守儿童透析我国的监护制度[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C912.82
A
1673-1999(2012)12-0057-02
吕莹 (1987-),女,黑龙江宁安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61)硕士研究生。
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