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特点的探讨

2012-08-15 00:49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肖逾白吕大娥陈淑萍
中国商论 2012年29期
关键词:成员国规则机构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肖逾白 吕大娥 陈淑萍

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然成为一种潮流。到目前为止,中国参与了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有亚太经合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等。积极参与各种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将会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空间。然而,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并非都是正面影响,组织不同带来的影响亦不同。有的对成员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研究各一体化各模式的特点、以及对如何选择经济一体化模式进行全盘考虑势在必行。

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特点

经济一体化在最近的二十几年时间里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然成为国际经济的潮流。所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即两个或多个的国家或关税领土,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缔结条约,建立多国的经济联盟。在此联盟区域内,商品、资本和劳务能够自由流动,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并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督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共同的政策及措施。也就是以某种协议为基础,在某些特定的经济领域实施统一规则,并有效整合。

由此可见,该定义有以下三点实际意义: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建立主要是基于某些经济领域、关税领土之间所指定的某种统一的规则,并在此之上建立相关的机构、构建一体化模式。其机构的设置、功能、数量,以及主要的运行模式,在其经济领域或关税领土间实施的规则都需要所有成员商议决定。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是某一区域内的具有一定政治、经济、军事联系的国家、经济领域或关税领土。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依赖于规则的生效,而不仅仅是单一的统一规则。因此,既需要一个相关的机构或指定相关的机制来监督规则的执行情况,也需要各成员积极、自主地遵守规则,同时也有义务督促其他成员。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大特点,是从实际上取消了各国家、经济体、或关税领土间原有的的贸易壁垒。这样,就能有效地扩大成员之间的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张,市场竞争也就日益激烈,激烈的竞争使高利润的产品更容易脱颖而出并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促进成员的经济发展。同时,日益扩大到市场需求也增加了许多非成员国家或经济体的机会,从而大范围地带动经济的发展。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几种模式

2.1 欧洲模式

欧洲是最早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诞生地,因此以欧盟为代表的经济一体化欧洲模式一直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典之作,该模式对日后产生的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同心圆欧洲”,这是由前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德洛尔提出的。也就是以欧共体国家为核心,除了与临近的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之外,也同时将合作圈子逐渐扩大,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逐渐加入到这个同心圆中,这样,欧共体国家和其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也逐渐增多,形成以欧共体为圆心的一个个“同心圆”。这个“同心圆”使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步步建立起一种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该模式的基础是法制。最初的欧共体组织就包含了各类完善的具有立法、执法功能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独立且完备的欧共体内法律体系。除此之外,还有一套用以保障规则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而且,欧共体的法律至上原则是适用于成员国的所有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的,因此,欧共体法律与各成员国宪法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敏感话题。

2.2 北美模式

与法律至上、超国家机构完备的欧共体相比,北美模式显得相对柔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基础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一模式中强化规则的同时,弱化了机构的力量。北美自由贸易区并没有一系列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功能的超国家机构,只有一些成员国之间平等合作为前提的机构,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只是贸易伙伴为主,导致该模式下的体系结构比较松散。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没有形成成套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只在贸易规则上具有较高层次的规则精确性,成员国有自主制定区域性协调政策的权利,其目的只是有效地促进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因此,美国依赖于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国相互关系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核心,以纵向合作为主,以产业链为基础,分工合作,联系紧密。

该模式下的自由贸易区是个跨越了关税同盟的组织,它弱化了组织机构,所设立的自由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组都不具有立法和司法权,其权利仅仅集中在督促实施规则和解释各种自由贸易区的制度上,其目的是服务而不是管制。

2.3 亚洲模式

亚洲各国家间在经济基础、国际地位、人文、政治等多方面都有非常显著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因此,相比起北美模式,以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亚洲模式上,具有更加松散的组织结构。其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更加平等,淡化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而是在各种决策与争端上都寻求协商与一致。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东盟的组织机构便逐渐完善起来。到如今,东盟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了东盟首脑会议、东盟部长会议、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东盟经济高管会议、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议、秘书处等六个部门。但其机构设置依然算不上健全,东盟并没有专门的决策机构和司法机构,而且根据争端协商原则,决策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不会设立。东盟的法制化程度远远不及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体系不完善、规则不够具体、争端解决机制疲软,对法律效力的层次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相比,APEC是一个更加自由的一体化组织,它只设有一个秘书处,除了管理财务外,主要功能是联系和协调各方面的活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也没有超国家的管理机构,成员之间的经济合作形式更加松散。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一样,APEC也是以纵向合作为主,以中国为中心,形成分工互补的产业链,合作关系紧密,也更有利于各差异性显著的国家发挥自身所长,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3 对于几种模式的分析及思考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中最常见的形式,其优点在于运行机制相对开放,成员之间通常以协商的方式来通过决策、解决争端,这样的一体化组织在内部密切合作的同时,也能够灵活地实现对外合作。相比之下,欧盟的法律至上机制所带来的便是相对封闭性,欧盟的成员之间以消除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为前提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约束效力过大、约束条件过多,便会限制欧盟与非成员国的合作。但超国家机构的设立、严密高效力法律的制定,带来的是高运作效率以及成员国利益的最大程度保障。欧洲模式开放性不足,并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成员不同的利益需求,因此该模式所需要的,是成员间价值观的高度一致性,甚至经济、政治、人文等等方面的一致性,其差异性越小,这种一致对外的方式便越有效。然而北美国家、亚洲国家间的差异性都非常显著,并不适合这种方式。因此便寻求了一种结构更为松散、机制更为灵活的一体化方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经之路,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相近的经济体间的贸易往来,形成优势互补,减小成本,取得较大的经济利益。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与其他亚洲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因此中国更适应高度灵活的一体化方式。并应当重点寻求纵向合作,在产业链上形成分工,以适应不断拉大的实力差距。

[1][美]托马斯·A·普格尔·彼得·H·林得特.国际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英]弗兰西斯·斯奈德.欧洲联盟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杨丽萍.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兼评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谈毅.国际区域经济合作[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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