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目的犯主观目的推定——以一则特殊案例为视角

2012-08-15 00:46刘小庆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主观

刘小庆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目的犯的相关理论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具有重大意义。“某些犯罪的成立除必须具备特定的客观因素外,还要出自特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是行为人意志的体现,这即是说,没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行为本身并无刑法意义。因此,研究某些犯罪的目的,对于我们研究某些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1989年我国学者第一次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明确提出了目的犯的概念,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故意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犯罪目的才能构成,我们不妨称之为目的犯。”因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成为推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的关键。本文以一则特殊案件为视角阐述刑事推定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一、案例介绍

2010年在贵州省遵义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例:一位母亲在周末带着自己不满3岁的女儿去离家不远的超市购物,期间母亲与女儿走散。由于贵州是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地区,警觉的母亲拨通了家里亲戚以及周围邻居的电话,让他们迅速在超市的各个出口围堵小孩。果真过了不久,有人在超市的一个出口发现这个小女孩被一位陌生妇女领着。闻讯赶来的众人马上围住了这位陌生妇女,并通知了警方。但该妇女坚称自己只是看见小女孩与大人走失,出于好意想带着孩子去找警方求助,自己的行动是善举。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警方及孩子家长只好作罢。

二、案例分析

应该说,上述案件在我国的其他地方也并非罕见。如果行为人是一名主观上有犯罪目的的嫌疑人,那么判断其是否具备这样的目的就成为定罪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件中该妇女具备主观故意犯罪的目的,那么她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倘若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处于好意,那么我们又应该鼓励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解决上述案件的认定问题,我们必须运用刑事推定。“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导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推定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所以,当推定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社会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

作为典型的目的犯,我们应该努力分析该名妇女的主观目的,才能断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案中单纯从该妇女的行为来看,很难确定其行为的性质,从而在客观上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解决此类案件的突破口在于我们应该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串联起来并动态看待这四个要件,四个要件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此案中,破解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是关键,倘若能证明该妇女的主观目的就是想拐卖或拐骗小女孩,那么,她将小女孩带离超市的行为也就不难解释了,也就是通过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弥补了其他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足,用主观要件串联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从而准确地确定嫌疑人的罪行。此处,包括犯罪目的的主观故意属于上位要件,其他三个要件则属于下位要件,也就是用上位要件弥补下位要件的不足。

三、推定方法

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的犯罪构成要素之一,属于一种主观违法要素。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它不同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可看得见的客观违法要素,它虽然有时会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展现于人们眼前,但更多地却是隐藏于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深处,人们要认定这种犯罪目的,很多时候只能借助间接的证明方法,即通过犯罪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其具有一种犯罪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这是证明犯罪事实的最主要方法。二是通过推定间接证明犯罪。推定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当推定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社会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及各种情况证据定案,认定事实具有逻辑推断的特征,这种推断可能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即盖然性。”推定不是胡乱的猜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赦。目前针对此类案件有如下几种推定方法。

(一)有无前科推定法

有无前科推定主要是针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的一种方法。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可以通过其外在行为,通过跨时空推定理论进行刑事推定。所谓跨时空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由于无法通过事发时嫌疑人的行为推定其主观目的时,可以通过嫌疑人是否有过类似前科从而推知其现有主观目的的一种推定方法。由于我们依据当时嫌疑人的行为已无法判断其目的,所以要跨时间;而犯罪嫌疑人以前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与现在发生的案件又不在同一个空间,所以需要跨空间。本案中倘若嫌疑人以前也在商场、超市等人流密集型场所以类似方式拐卖拐骗过儿童,我们就可以依据跨时空推定理论,推定其具有拐卖拐骗儿童的主观目的,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临时起意推定法

“临时起意”用于分析犯罪动机的组成方式,可以用来解释犯罪动机,它是和“预谋犯罪”相区别的。预谋型犯罪人会详细周划,掩盖犯罪痕迹,甚至造成迷惑,让侦查人员难以侦破。而“临时起意”因为没有预先准备,而且犯罪人自己也比较慌乱,思维不缜密,所以会留下线索。同时也可以依据一定的情况进行推定。如可以调查其信用状况,据此推测其说话的可信度;可以查看其受教育的程度,据此推测其思想觉悟;可以调查其经济状况,推测其是否具备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而进行犯罪的可能;还可以依据其从事的工作,从其身份推定其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如果嫌疑人信用状况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经济状况堪忧,那么她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升高了。

(三)是否在案推定法

此外,还可以依据嫌疑人是否是案发在逃人员或已作案但还未被公安机关发觉的人员进行推定。公安机关可将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输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嫌疑人是否是案发在逃人员;对于已作案而未发案的人员,公安部门可以先将此次的情况进行详尽的记录,作为今后嫌疑人犯案被抓获后定罪的依据之一,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推定法对于我们研究目的犯主观目的的推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人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人不可能一辈子只做好事或只做坏事,我们不能认为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就永远是罪犯。牵强地进行刑事推定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在案件分析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推定在证明犯罪事实上只能是辅助的方法,是在一般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最后才可以采用的一种证明方法。

[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李洪川.论目的犯的目的本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02).

[3]游伟,肖晚祥.刑事推定与犯罪的认定[J].人民检察,2001,(12).

[4]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法学研究,2008,(01).

[5]余亮.品格证据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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