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构成的属性

2012-04-29 23:06周洁
2012年10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学说要件

周洁

摘要:犯罪构成被认为是犯罪论的核心。想要认识犯罪构成的相关体系及其他重大问题,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我们所要探讨和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即犯罪构成是什么,是从属于法律规定,还是从属于理论体系?因此重新解读犯罪构成,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本文简要阐述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并以当前各派学说为切入点,从而明确犯罪构成的属性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属性

一、“犯罪构成”的由来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使用“犯罪构成”概念,而使用“构成要件”一词,1851年意大利学者法利纳休斯提出Corpusedelicti一词,表明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经研究,这就被认为是“构成要件”一词的来源。随后传到德国,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将Corpusedelicti翻译成德语Tatbestand,字义是“行为情况”,仍然是诉讼法上的概念。直到费尔巴哈,才明确的被当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使用。昭和初期构成要件理论被引进日本,日本学者将Tatbestand翻译为构成要件,因广泛使用被日本学者接受。在苏联刑法中,相当于日本译文“构成要件”一词,则用Cocmal nepecmynlehua(犯罪构成)来表示。不过内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翻译苏联的刑法教材,即将此词翻译为犯罪构成,沿用到现在。

“犯罪构成”一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经常使用。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人们经常在各种场合使用“犯罪构成”一词,但是表达的内容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混乱,不知道“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知识或其他。

二、“犯罪构成”属性的相关学说及简要评价

中国刑法学学者对犯罪构成属性的争议自始存在,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本体属性的各种学说归纳为三种:

1.法定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理论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尽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括。”该说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但是在实践中确定犯罪,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3.折中说

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折中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一种法律规定也是一种理论,这在逻辑上说是不合理的。一个事物的本质只能是一种,不可能事物的本质有几种并且之间相互对立。

三、关于“犯罪构成”的个人见解

笔者看来,“犯罪构成”之所以叫做犯罪构成,是因为建国之初,我国以苏联为效仿模式,很多刑法理论皆来自于苏联,对此,关于“犯罪构成”与外国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不同之处,本文不作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各有其内涵与外延,有不同的属性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与规范,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犯罪构成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确定存在的东西,即使看不见摸不着,也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犯罪构成理论是学者经过思考和研究,得出了“犯罪构成”这一客观存在的理论,是对所有犯罪的抽象和概括,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特征,从而对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但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在不同学者的眼中,是不一样的,经过长时间的争论与研究,目前,犯罪构成理论已日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理论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在哲学上属于意识范畴领域。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的理解和解释“犯罪构成”,以达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犯罪构成是一种法律规定,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一定体系时,具体的犯罪构成应运而生,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自身的特征和相关属性,它绝不能够将所有的相关东西具体细化的规定在法律之中。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所体现,例如规定了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是一般人犯罪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盗窃还是抢夺犯罪,这些刑法都有所规定。至于什么是盗窃,什么是抢夺,什么是杀人,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该是明知的,不需要法律的具体规定,这种自然犯,不要求法律对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但是如果遇到罕见情况,如何认定是盗窃还是抢夺,抑或是抢劫,或者是国家处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权规定的新型犯罪,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法律规定,即使在法条上没有具体规定,也应当认定其被刑法规定,因为它得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但是,在司法适用中,单纯依靠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是整个刑法学科中极其重要的理论知识,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学习、了解犯罪论的理论基础,也是刑法的精髓所在。

犯罪构成理论也不是完美的,它随时可能会被更完美的学说所取代,每个学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们在刑法适用中,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相关结论在司法运用又极其广泛,笔者建议将犯罪构成理论所研究的结论法定化,以更好确定犯罪是否成立。至于犯罪构成理论,希望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思考,能使它日趋完善,反过来推动刑法相关条文的制定或修改。(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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