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种,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来看待。”近日,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波教授对记者表示。高波曾赴上海、重庆两个正在试点房产税的地方调研。在有关房产税研究领域的初稿完成之际,高波接受了《21世纪》记者的专访。
《21世纪》:中国的税制和国外不同,因为我们无法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虽然缴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反对政府收取更多的税。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到底该不该收?
高波:现在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很多,是好事。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快2年了,上海方案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已成为一个共识。既然中央已经试点了,那么可以预见中国要全面征收房产税会成为一个必然趋势。而现实中,政府卖地——开发商拿来盖房卖房——政府得到土地出让金和一些税费,再拿来搞城市建设,这个模式最多能够维持10-15年。将来没有地可卖了,没有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收入了,就只能依靠不动产这块,这就要建立房产税制度。征收房产税,是有法理上的依据的,而且世界上主要经济体都做了。这个理由是,《物权法》规定土地出让的期限是70年,我们要考虑的是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百姓购房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问题是,70年后,还需要百姓再交一次吗?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采用了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尽管与中国现行的制度不完全是一回事,期限后如何进行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我个人认为,既然百姓将来是否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尚没有定论,我们应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如果征收房产税,那么70年后就不应该再交土地出让金,从现有情况看,这显然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此外,目前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体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现象,这也意味着我们要进行改革。但是,开征房产税要有一个基本要求:要大规模提高个税免征点,我建议提高到8000或10000元。因为总体上中国老百姓收入并不高,放在减税的大背景下来考虑房产税的政策是必须的。
《21世纪》:你的意思是,用房产税代替7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
高波:所以,我们必须要放到城市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里面讨论房产税。现在的土地财政,在某种程度上绑架了中国经济和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从长期来讲,它本身就是给政府增加新的、但作为特殊用途的收入,我必须强调,得要有新的设计,不能让这个新的税源立刻成为政府增加收入的理由。在减税的基础上再去征收,可以去土地城镇化,可以减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问题,城市化中土地总有卖完的一天。所以,在现在的时点上,考虑通过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来开辟一个税源的话,从长期来看是解决去土地城镇化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到了无地可卖的时候,政府也征收了一笔收入,这笔收入政府收上来以后,为社区的老百姓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点是关键。
《21世纪》:但我们有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高波:那是属于每个小区的,房产税不是这个概念。应该是在一个更广泛的社区,比如说鼓楼区(南京的一个主城区)收上来的房产税,就应该只能为所在区的老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1世纪》:也就是说,房产税只能是地方税。这会不会导致区域资源配置上的不平衡?
高波:所以说,房产税首先不是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甚至根本不应该附加这样的职能。过去是政府大量地实施公共设施投资,将来公共的产品要靠房产税来应付,比如说更好的排水管道、绿化等。这里有一点要说明,既然是地方税的话,中央只要给予一定指导性的意见,具体怎么去做,都是地方的事。我强调的房产税属于地方税,而且是为地方居民服务的,因此,征收房产税原则上应该以区、县(市)为主体,留在本级服务居民。另外,保障性住房是地方政府的天然职能,不能与房产税搅到一块去。住建部搞房地产“十二五”规划,我曾作为专家参加座谈,规划里第一句话就是“开征房产税用于住房保障”,我说这个是完全错误的。征不征房产税只能是对商品房,农村农民住房也不能征。
《21世纪》:按照你的理论,即使是同一个地级市,也有可能出现区间的房产税率的不一样?
高波:有人想通过开征房产税来抑制房价,这点我想明确地讲,开征房产税到底对房地产价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同,有的国家发现对抑制房价有一定作用,有的国家反而推动了房价的上涨。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不能把它作为调控房价的工具,其本质上不是为了富人也不是为穷人服务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为社区的所有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房产税定位的本质。房产税是一个特殊的税源,这个特殊的税源就是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