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48)
为了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老龄化发展,延长退休年龄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趋势。我国也逐渐显现类似状况,相关延长退休年龄的研讨已持续多年。在众多议论中,有一种“一刀切”的意见是最不可取的,要延长退休年龄都延长,否则就都不延长。这种绝对化倾向,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鉴于当前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宜进行退休年龄的全面调整,但应从局部做起,率先普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然后再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推开。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科技专家的作用,加快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并有利于新生力量成长和队伍的更新,早在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就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并于延长少数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多项规定。1983年9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1986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等等。
这些重要文件,对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范围、延长年限、待遇标准和管理权限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是,“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工作。
1990年以前的部分中小学骨干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的离退休年龄可以延长1-5年,延长后男性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上述延长少数高级专家退休年龄规定的实行,调动了高级专家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并激励了一般科技工作人员积极进取,促进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受到了好评。
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强调延长退休年龄只限于少数高级专家,大多数高级专家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二是延长规定的弹性过大,可以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刚性约束不够。上述规定实行结果是,真正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极少,较多的是先按国家统一规定退休,之后再予返聘一定年限,绝大多数高级专家并未从原有延长退休规定中受益。
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是为了提高他们的预期工作寿命,以利于多做贡献。人均预期工作寿命的长短受多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人均预期寿命、劳动力更替比、文化教育普及和社会保险制度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这些因素逐步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提高预期工作寿命,提供了有利条件。
人均预期工作寿命的长短,一般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一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均预期寿命、人均预期工作寿命都有逐步延长的趋势。工业化国家人均预期寿命长,人均预期工作寿命也长;农业国家则二者皆短。1981年,美国人均预期寿命69.5岁,人均预期工作寿命为39.9年;1983年,联邦德国这两项指标分别为69岁和38.6年;1982年,法国分别为70.1岁和36.7年;1980年,日本分别为73.5岁和45.5年;1982年,阿根廷分别为61.9岁和38年。
1982—2006年我国劳动力更替比变化情况①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1)94页、110页、866页。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死亡率不断下降,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工作寿命也相应延长。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50年,北京市人均预期寿命为52.05岁,1953年增至60.85岁;1982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67.7岁,人均预期工作寿命为37年;2000年,人均预期寿命为71.4岁,人均预期工作寿命约为39年,大致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这为我国普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提高工作寿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一国的劳动力状况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变动的主要因素有三:新进入在业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业人口因死亡而减少;在业人口因退休而减少。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形成不断进入和不断退出在业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更替过程。当年劳动力进入在业人数与当年退出在业人数之比,称为劳动力更替比,简称:“更替比”,以%表示。
从上表可知,1982年,我国“更替比”较高为340%,即340人需要进入在业时,只有100人退出在业,尚需240个在业岗位才能满足当年新增就业的需要,就业压力很大。但1994年之后“更替比”明显降低,新进入在业的人数仅略高于退出在业的人数,就业压力显著减小。2006年的“更替比”则出现质的变化,新进入在业的人数小于退出在业的人数,就业压力减为0。上世纪90年代之前,就业压力大,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属于年轻型,当年新进入在业的人口中,绝大多数是15—19岁的年轻人,其总人数占15—64岁人口的比重,1982年为20.3%,所以就业压力大。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1978年开始确立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出生率大为下降,年轻人所占比重逐渐降低,1990年的比重为16.6%,1995年为13.2%,2000年为11.0%,而中老年人口比重则逐渐上升。人口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使劳动力更替比逐渐下降,甚至到一定年份出现锐减,就业压力趋缓。这为调整退休年龄延长高级专家工作寿命,提供了愈益宽松的劳动力更替环境。
当然,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就业压力,但不一定如一些人所推想的那么严重,所谓“我国有10亿劳动力资源,存在巨大就业压力,调整退休年龄应该缓行”之说应予澄清。在10亿之众的劳动力资源中,大部分是农村劳动力,他们既不是完全无业,也不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失业者,而是在业但收入很低。大量低收入农村劳动力的存在,是由于我国农村现代化程度低,并非直接源自就业不充分。因此,农村低收入人口问题,主要应通过在广大农村地区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提升劳动生产率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来解决,而不能过分倚重在业人口“早点退、多腾位”。用所谓大量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来抑制养老保险制度应有改革是得不偿失。调整退休年龄,延长高级专家工作寿命,正是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有利于农村人口问题的解决。
一国文化教育越普及,人口受教育程度就越高,人均在校学习的时日就越长,导致推延进入在业参加劳动的时日,使人均预期工作寿命趋于缩短。反之,人均受教育程度就越低,人均在校学习时日就越短,能够较早地进入在业参加劳动,人均预期工作寿命趋于延长。
随着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1980年和2010年我国学校在校学生人数①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1)744页、745页。
由于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不断增加,低年龄人口进入在业的人数明显下降,而受教育时日长的相对年长的人口进入在业的人数则逐渐上升,从而使平均预期工作寿命出现缩短的趋势。据1982年统计,我国15岁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55.5岁,平均预期工作年数为44.8年;而30岁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41.5岁,平均预期工作年数为32.3年,两者平均预期工作寿命相差12.5年。就是说,30岁进入在业参加劳动比15岁进入在业者,工作寿命缩短12.5年。这里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与工作寿命之间的“倒挂”现象。受教育程度低,工作寿命长;受教育程度高,工作寿命短。对受教育程度高者而言,工作寿命相对短是一种人才浪费,对社会发展不利。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提高工作寿命的合理性。
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使众多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即可退出在业,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使老年生活获得可靠保障,不必在高龄时仍要为生计而奔波,从而使人均预期工作寿命趋于缩短。如果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许多劳动者在高龄时仍须继续参加劳动以维持生活,人均预期工作寿命就会趋于延长。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历经60多年的锤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了可靠的生活保障,使他们的预期工作寿命缩短,不工作时日延长,从而能够安度晚年,由此产生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信赖和期盼。目前,企事业单位的一线职工对现行退休年龄规定是认同的,没有显著的变革诉求。有些不景气企业的职工则希望提前退休,早日获得一份稳定可靠的养老金收入,以减轻日后生活的后顾之忧,这一养老利益诉求的实现,将使他们的不工作时日延长,使人均预期工作寿命趋于缩短。高级科技专家由于受教育程度与工作寿命“倒挂”的影响最大,变革退休制度的利益诉求最显著,比较多的专家希望延长退休年龄,多做贡献。
上述多种养老利益诉求,都在社会保险对工作寿命的调节范围之内,是可控的。它们之间虽有矛盾,但各有其合理性,应区别对待,实行差别政策。对认同现行退休年龄规定的,继续执行现行规定;对希望提前退休的,执行在原有相关提前退休规定基础上制定的新规定,但个人缴费必须达到一定年限,即尽了一定缴费义务才能提前退休,防止养老保险出现“避风港”和“养懒汉”等弊端;对希望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新规定普遍延长退休年龄。这是一种并行不悖的和谐处理方式,避免了多种养老利益诉求之间相互否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一刀切”做法,使调整退休年龄的改革积极而稳妥的进行。
以上关于普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有利条件的分析表明,诸多因素对人均预期工作寿命的影响,都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同时,诸多因素对预期工作寿命的影响,是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共同作用中,显现出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有利条件,要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条件,坚定地积极推进调整退休年龄的改革。
在充分肯定和吸取原有延长少数高级专家退休年龄规定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普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如下措施建议:
(一)由只延长少数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变为普遍延长。
(二)扩大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的范围。由原规定的学术造诣高深的杰出高级专家、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些职称的高级专家、部分中小学骨干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特殊行业的经验丰富、技艺高超的资深传承人,以求社会公平和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修改退休年龄的年限,增强延长刚性约束。①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不规定退休年龄,可持续工作下去。②正教授、正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为65-70周岁 (即最低退休年龄为65周岁,最高为70周岁)。③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部分中小学骨干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工人高级技师和特殊行业的资深技艺传承人的退休年龄均为61-65周岁。各类高级专家具体退休年龄由本人自主选定,并经有关机构核准。女性高级专家与男性高级专家同龄退休。
(四)改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方式。过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方式,是由国家下达评审晋升指标 (名额)进行直接调控,各单位按照国家分配的指标进行评审晋升,如超指标评审,则国家不予支付晋升职称的工资。在这种国家直接调控方式下,各单位的评审因“僧多粥少”而出现“争指标、促退休、早腾位”的“挤兑”现象,条件够了没指标也不能评。这种直接调控方式,是阻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最大障碍。因此今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必须取消“国家直接调控”方式,实行“自然开放”方式,类似于解放军军官按条件自然晋衔升级无需国家分配指标一样,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彻底放开,只由国家核准。
高级专家是我国科技界的精英,人数极少。2010年,我国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的总人数为2269.71万人,占当年社会就业总人数的比重为2.98%,加上非公有经济中的科技人员,据推算总人数约为2600多万人,约占社会就业总人数的3.4%,其中,高级科技专家的人数和比重少之又少,但他们在我国科技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举足轻重,非同小可。普遍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提高其工作寿命,必将激励他们发挥更大作用,做出更多贡献,加快科技事业的发展。
[1]刘铮,等.中国人口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2]王胜泉主编.人口与劳动资源[M].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