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龙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直以来,设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取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最低工资标准可引起弱势劳动者失业[1],通常包括非熟练工或低技能劳动力,如青少年、少数民族劳动者和老弱劳动者等[2],并通过影响分红合约和计件工资合约增加失业。因而,有些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可取[3]。
然而直到最近,最低工资是否一定引发失业尚无定论。Metcalf(2008)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在英国实施以来对就业几乎没有影响,并分析了企业消化最低工资增加的用工成本的渠道,包括提高雇员工作努力程度、改进组织结构及增加人力资本投资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价格,抵减企业利润,或者减少工作时间而非劳动力数量[4]。一项元分析基于64份研究最低工资失业效应的美国文献,在纠正出版选择性偏差 (publication selection bias)之后,发现最低工资没有引发失业效应[5]。
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而支持最低工资标准。首先,最低工资诱导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最低工资引起非熟练劳动力需求减少,从而激励雇员进行人力资本投资[6][7]。同时,通过最低工资设置企业用工成本的底限,保护对人力资本和技术研发进行长期投资的企业[8]。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革新对长期中的经济增长大有裨益。其次,最低工资有助于经济产出在劳动力与资本之间平衡分配,保证消费支出和产能扩大同步进行,从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9]。再次,最低工资还可提高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减少员工怠工、缺勤及寻求工会帮助,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率。最后,最低工资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10]。
与以上文献不同,另一些研究从政策目标的角度论证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一种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以消除居民贫困的政策工具[11],然而有研究显示最低工资没有实现这一目标[12]。Brown(2009)认为最低工资在英国用以解决持续扩大的收入不平等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险项目成本日益增加、社会福利项目依赖性增强等[13]。另一种观点认为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可防止劳动力市场中的恶性竞争压低工资水平从而保护劳动者[14]。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并选取了一个新的切入点即矫正劳动力的社会成本来论证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
制度经济学家克拉克 (Clark,J.M.,1923)提出社会成本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的固有成本(Overhead Cost),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固有特征。社会整体或其中的特定群体通过间接的方式促使产生社会成本[15]。在一定的时间点上,社会拥有的社会资本 (Social Capital)的数量是一定的,例如人力资本或者自然环境资源。如同任何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使用的越频繁,其折旧的速度也就越快。如果经济制度不能针对社会资本的使用而计算和提出折旧补贴,就会产生社会成本。如果社会经济活动消耗社会资本而没有合理的补偿,那么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受到影响。
克拉克的社会成本理论可以应用到劳动力使用问题之中。劳动力也是一项社会资本。使用劳动力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即恢复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另一部分是变动成本,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劳动者工作而放弃其他活动而产生。劳动力使用的固定成本被古典经济学家称为生计工资 (Substance Wage),如亚当·斯密认为:“对以工作谋生的人来说,工资水平须至少维持其本人的生活,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工资还要再高一些,不然他就不能养活他的家人”[16]。与物质资本类似,劳动力也需要保养以保持生产能力。劳动者无论工作与否,都需要一笔费用例如食物、住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以维持生活并且保持工作能力。如果雇主支付的工资少于劳动者用于维持生计的工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受阻,劳动力这项社会资本将会受到损耗。雇主以低于生计工资的成本雇佣劳动者,意味着企业使用劳动力而由社会与其共同承担成本。如果劳动力的社会成本没有任何制度安排来矫正,那么社会将以牺牲劳动力的方式来付费。
劳动力的使用成本在企业雇主和社会整体二者的视角之中差别迥异。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劳动力的成本是体现在会计账簿上的变动成本(Variable Cost)。企业可以通过解雇或者削减劳动力从而减少用工成本,或者通过一定途径转嫁成本。成本转嫁是竞争性的逐利的市场制度的内生问题[17]。如果企业可以成功地将与生产相关成本或者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劳动者、环境或者政府,那么它将比竞争对手更有竞争优势。在没有工会及其他制度的保护下,劳动者通常是转嫁成本的对象之一。除非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劳动者的利益只能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加以保护。企业的竞争者迫于压力,也会采取相似的手段转嫁生产成本,以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如此一来,在缺少相应规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中将会出现破坏性的不正当竞争。然而,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使用成本中的固定部分必须补偿而无法回避,无论劳动者工作与否都要设法支付。否则,劳动者将失去劳动能力,一个社会的人力资本将受到损耗。这与企业雇主仅仅关心以货币衡量的会计成本存在显著的差别。
劳动者个人面对雇主时的谈判能力不足以影响工资率等劳动条件,因而常常诱发劳动力的社会成本。劳动力与可以积贮的商品的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力容易消耗,同时劳动力附着在劳动者身上因而必须及时再生。工资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必须及时将劳动力出租出去。与雇主对劳动力的需要程度相比,劳动者更加迫切地想要把劳动力出租。由于劳动者依靠工资而生活,具有很少的储蓄和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更迫切达成交易。这是因为,劳资两方谈判的力量取决于哪一方有更多的资源,以帮助其在谈判中坚持下去。显然,企业具有相对深厚的资金储备,需要雇佣劳动者填补工作空缺的迫切程度不及工资劳动者对于工作的需求。因为雇主不能及时填补工作空缺的代价是损失利润。而在劳动者一方,不能及时出租劳动力则威胁到个人以及家人的生计。如果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越多,而失去工作后支持其生活的资源越少,那么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的愿望就越加迫切,从而保留工资也就越低。鉴于此,在工资谈判中,雇主相对于劳动者个人具有达成妥协的优势。
如同一般的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一样,劳动力市场也存在缺陷。劳动力市场缺陷导致劳动者个人谈判能力处于劣势,从而引起劳动力社会成本。谈判能力的本质是影响工资率的能力[18]。劳资双方如果面对既定工资率只有“接受”和“拒绝”两种选择,那么就不具有谈判能力。例如,在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均不能影响工资率,因此都不具有谈判能力。反过来,如果任何一方具有影响工资率的力量,那么就会产生谈判能力不对等的情形。
导致劳动者谈判能力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劳动力市场非完全竞争。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模型的重要假设前提之一是劳动力同质。然而,雇佣关系的特点破坏了这一条件。劳动服务(Labor Service)寄于劳动者身上,让渡于雇主使用时也不可与劳动者分割。从而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雇主达成的是基于个人的交易关系[19]。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搜寻成本,使得企业内部劳动力比外部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更受雇主的欢迎。由此,劳动者可以被区分为内部人和外部人。这样一来完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劳动力同质性假设就不再成立。完全竞争模型的另一个隐含假设是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没有交易成本。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市场这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比企业组织更加有效率[20]。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更加有效率,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将不复存在了。实际上,企业建立起内部的劳动关系而非单一依靠劳动力市场获取劳动力。原因在于企业建立内部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因而劳动力市场是非完全竞争的。
在劳动者谈判能力处于劣势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对工资率施加影响。这意味着,雇主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不再是水平的。雇主的谈判能力强于劳动者的一个例证是寡头垄断劳动力市场。将其与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进行比较,如图1所示。在寡头垄断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工资率低于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中,均衡工资率等于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寡头垄断劳动力市场中的均衡工资率低于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中的均衡工资率。这意味着,雇主可以利用劳动力市场缺陷压缩工资水平。如果完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出清工资率恰好与生计工资持平,那么寡头垄断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率则不能保护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完成。事实上,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与劳动力市场缺陷一起为血汗工厂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相关实证研究显示,在低技能劳动力市场上雇主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缺乏弹性的[21]。由此,大量劳动者共同竞争有限的工作机会,促成了雇主单方面挑选工人的优势条件。在工作机会相对少的情况下,劳动者会被迫降低保留工资,这与罗小兰 (2007)实证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22]。
图1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是高成本的选择。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劳动者体面生活的费用足额支付,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在过度使用人力资本。一个国家的经济体持续而有效率的运转依赖于其国民处于持久的健康状态[23]。国家的产业工人在数量和质量上必须得到合理的保护,保证有足够的年轻劳动力弥补空缺,这个国家发展各个产业所需要的劳动力在长期内才能自给自足。如果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不足以使工人维持生计,不能支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那么长期内将损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雇主关心以货币衡量的会计成本,因而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将劳动力使用的社会成本计入企业的会计成本中,才能消除劳动力使用成本在企业雇主和社会整体视角中的差异。能够对社会成本进行恰当计算的制度,必须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各个方面视作一个整体,要求从全局掌握企业的经济活动。所以,矫正劳动力的社会成本,必须将劳动力视为企业本身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考察劳动力社会成本是否得到矫正,其中一个必要方面是考察社会最低工资与工人生计工资的数量关系。
图2描绘了不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结果。是劳动力市场出清时的工资率。均衡工资率与生计工资的数量关系上,前者可能高于、等于或者低于后者,完全由劳动力市场自身的运行状况决定。一旦均衡工资率处于生计工资水平以下 (如图所示),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率低于生计工资,那么其与生计工资的差距反映了社会为使用劳动力的企业承担了成本,企业使用劳动力这一项社会资本之后没有足额支付费用,而是把用工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如果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率高于劳动者生计工资的水平,则其覆盖了企业使用劳动力的固定成本,没有留给企业转嫁用工成本的空间。
图2
最低工资标准应与劳动者的生计工资持平,需进行以下两方面的讨论。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在生计工资水平上可以维护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从而避免产生劳动力的社会成本。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率,可能引发失业。这是最低工资制度受到新古典经济学家批评的直接原因。然而,市场均衡工资率水平虽然实现了充分就业,但不能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如此充分就业,是以产生大量的劳动力社会成本为代价,不利于社会的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利用。虽然最低工资标准引发了部分劳动者失业,但可以通过政府的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其他的就业渠道。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积极就业政策的组合使用既可以避免劳动力的社会成本,又能保证充分就业,从而促进实现经济效率。
矫正劳动力社会成本是政府管制工资率水平的依据。只有通过设置最低工资标准预防或矫正劳动力社会成本,才可能促进劳动力市场有效率的运行。如果劳动力市场价格体系不能维护劳动力的再生产,政府可以修正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以更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或者通过直接支付的手段满足未能实现的社会需求。只有均衡工资率处于生计工资水平之上,劳动力市场竞争才是有效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扭曲社会资源的配置而影响经济效率,而是保证劳动力市场有秩序的运行进而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
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可避免社会公平缺失进而引发社会问题。在缺少工会、劳动基准立法以及宏观经济稳定政策等制度干预的条件下,低技能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将有可能导致出清工资水平低于生计工资。然而,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在无奈之下达成的不利劳动条件条款。虽然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也可以促使均衡工资率回升至生计工资水平,但是由于劳动力要素寄予在劳动者身上,在这一长期的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社会问题。没有足够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能完成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从事非法工作或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的底限,最低工资可以保护劳动力再生产,从而避免产生劳动力社会成本。
上述研究结论包含以下三点政策性含义。第一,继续坚决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处于发育阶段,就业歧视、信息不对称和流动成本常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低端劳动力市场中缺乏技能的劳动者很难使用进入和退出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在劳动条件的谈判能力上处于劣势,因而易于产生劳动力的社会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政策措施。因此,要坚决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不能将其废除。
第二,切实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和调整方法。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支持劳动者完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那么其调整必须与物价水平的变动保持较高的一致性。最低工资标准与物价水平变化保持同步,可以消除物价上涨因素对劳动者工资购买力的影响。此外,消费支出水平反映了劳动者日常的消费需求,因而日常基本消费需求的变化应该同样反映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中。
第三,将最低工资标准与积极就业政策配合使用。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政策之一。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缓解这一政策可能引起的副作用。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特定劳动者群体失业,积极就业政策可以为这一群体提供新的就业渠道。将最低工资标准与积极就业政策配合使用,既可以矫正劳动力的社会成本从而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又可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从而促进实现经济效率。
[1]张五常.最低工资种祸根 [N].南方周末,2000-01-15.
[2]李定.关于最低工资法的经济学反思 [J].经济问题,2007,(3):16-17.
[3]薛兆丰.最低工资法不可取[N].21世纪经济报道,2004-01-18.
[4]Metcalf,David,“Why has the British National Minimum Wage had little or no impact on employment?”,CE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No.781.
[5]Doucouliagos,Christos,and T.D.Stanley.“Publication Selection Bias in Minimum-Wage Research?A Meta-Regression Analysis.”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47(2),2009,406-28.
[6]Cahuc,Pierre,and Michel,Philippe.“Minimum wage unemployment and growth”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0,1996,1463-1482.
[7]王弟海.从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 [J].浙江社会科学,2011,(2):11-17.
[8]Kaufman,B.“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the Minimum Wage:Broadening the Theoretical and Policy Debate”.Industrial& Labor Relations Review,63(3),2010,427-450.
[9]Douglas,Paul.“The Economics of Wage Regula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5,1938,184-218.
[10]吴美华,朱应皋.我国最低工资的制度逻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解读框架[J].财经科学,2009,(1):54-59.
[11]Stigler,George.“The EconomicsofMinimum Wage Legisl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36(3),1946,358 -65.
[12]Neumark,David,and William Wascher.“Do Minimum Wages Fight Poverty?”Economic Inquiry,40(3),2002,315 -333.
[13]Brown,William.“The Process of Fixing the British National Minimum Wage”,1997 -2007,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47(2),2009,429-443.
[14]林原,袁伦渠.经济转型期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5):76-78.
[15]Clark,J.Studies in the Economics of Overhead Costs.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3,27-29,357-86.
[16]Smith,Adam.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2 vol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
[17]Kapp,K.,William.Social Costs of Private Enterprise.New York:Schocken Books,1971.
[18]Machlup,Fritz.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onopoly,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Press,1951.
[19]Prasch.“How Is Labor Distinct from Broccoli?Som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and Their Importance for 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In Dell Champlin and Janet Knoedler,eds.,The Institutionalist Tradition in Labor Economics, Armonk, N.J.:M.E.Sharpe,2004,146 -158.
[20]Coase,R.“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4,1937,386-405.
[21]Manning,Alan.Monopsony in Mo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
[22]罗小兰.向右下倾斜的非农劳动供给曲线——来自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的证据[J].中国农村经济,2007,(10):23-30.
[23]Webb,S.“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Legal Minimum Wag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1912,9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