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华 周广峰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相符单据提交到指定的美资银行后,由于受OFAC制裁的牵连,单据或被退单,或被扣押,或被拒付,安全收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出口商以及相关的银行,应了解OFAC制裁对出口交易的影响,主动跟踪OFAC制裁的最新动态,采取适当的措施,未雨绸缪,严防出口收汇风险。
一、案情回放:因含隐蔽的涉伊信息而遭花旗银行退单案
某日,国内Z银行办理了一笔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受益人向Z行的C分行交单,开证行为希腊雅典的EFG EUROBANK ERGASIAS S.A. 。C分行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之后,C分行根据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单据处理代理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TD. KUALA LUMPUR MALAYSIA。几日后,C分行收到花旗的退单,退单未说明任何理由。C分行猜测退单可能是单据涉及OFAC制裁,上网查询提单上的船名、船代等信息,均不在制裁名单之列。于是电话向花旗查询,马来西亚的花旗告知该分行:由于提单上显示了集装箱号“IRSUxx”(称IR即伊朗),提交的提单涉及到伊朗船,故退单该行。后该分行联系受益人,将单据直接寄送开证行。
该信用证无论是开证行、申请人、目的港、船公司、船名等都丝毫不与伊朗相关,但比较隐蔽的是集装箱号前出现了IRSU,据称代表伊朗航运,而伊朗是在美国OFAC制裁的范围内。OFAC规定,美国金融机构凡涉及到制裁名单上的相关交易,必须报送OFAC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退单或扣押单据。上述案例,最终全套单据被退回。
近年来,由于受OFAC制裁,在国际结算中除了遭退单外,更多的是单据遭扣押甚至拒付。如2009年12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向阿联酋出口服装,由于提单显示的船名和到货港货运代理为美国OFAC制裁的实体,出口单据被指定议付行某美资银行扣押;同年3月我国的另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土耳其的单据,因单据中显示的船运公司为列入美国SDN清单并受制裁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全套单据被美国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扣押。2010年9月国内G银行将相符单据寄送开证行某欧洲银行孟加拉国分行,该笔业务的承运人属于美国制裁最严厉的中东某国,而且提单所注明的集装箱号的前两个字母为该国英文的缩写IR而遭拒付。由OFAC制裁引发的此等案例在我国的国际结算中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二、OFAC制裁范围与特点
OFAC, 即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和贸易制裁的政府部门。它的使命在于管理和执行所有基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包括对一切恐怖主义、跨国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进行金融领域的制裁,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审查、冻结或扣押。
OFAC 对其管理范围内六大部分的经济和贸易制裁不定期地进行重新评估和更新,根据评估的结果并结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会发表一系列的制裁名单。一旦被列入任何一个名单,则被列名者就陷入了一个无形无影却又无处不在的制裁大网,至少在美国势力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其所有金融行为都面临着被拒绝、全部财产都面临着被限制转移的巨大经济风险。
六大部分中与国际结算关系密切的是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为了避免来自美国政府的政治压力和法律风险,所有美国的金融机构(包括美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在进行交易时,都被要求必须首先要对自己的交易对手进行OFAC名单的审查,只有当交易对手不在OFAC的名单之内时,才可以与之交易;反之,则必须中止交易。OFAC制裁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制裁例外”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众所周知,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进出口双方基础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无关。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制裁措施的频繁实施和愈加严厉,信用证的独立性不断受到挑战。开证行因为受制于国际制裁措施,以交易双方、承运人、运输工具、卸货港或者原产地受制裁为由,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逐渐形成了“制裁例外”的情况;开证行的单据处理代理也以同样的原因,扣押或退寄相符单据,这些行为破坏了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结算秩序,
其二,突发性、可追溯并驾齐驱。一方面制裁措施具有一定的突发性。根据美国的政治和外交需要,美国当局发布制裁措施并拟定制裁名单,实施制裁措施前不会发布预先通知,而是突然宣布实施某些制裁措施,并立即生效;另一方面,制裁措施具有较强的可追溯性。美国全然不顾甚至严重背离“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规定一些制裁措施对发布之前的业务也具有效力,这一做法给进出口商和银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其三,制裁隐身对外贸易的各个环节。OFAC制裁令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资金清算领域,还包括单证等其他载有制裁名单信息的业务。作为金融大国的美国,其境内注册的银行和海外分行遍布全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着大部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单据传递、资金清算等业务。OFAC规定,上述银行都必须对受理业务中的申请人、受益人、承运人、装货地(港)、卸货地(港)、原产地等信息,进行核查。
其四,“拉帮结派”缩小避风港。OFAC直接隶属于美国总统战时和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经特别立法授权可对美国境内的所有外国资产进行控制和冻结,同时负责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制裁事宜上,与美国的欧洲盟国进行紧密合作,尽力缩小被制裁国可能的避风港。2007前,伊朗等被制裁国由于美元清算受阻,在对外贸易上改用欧元清算。但是2007年后,美国政府向欧盟各国的中央银行施加压力,要求落实对制裁国欧元清算的限制。部分国家的欧元清算行,如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德商银行于2007年3月始,按照德国中央银行关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设定欧元受限的范围。此外,2011年以来,美伊关系进一步紧张,美国通过了多项针对伊朗的制裁措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拟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伊朗等受制裁国的安全避风港日益缩小,增加了我国进出口企业在使用欧元、日元等其他国际货币进行涉伊等贸易的风险。
三、OFAC制裁对国际结算当事人的影响
(一)外汇银行在巨大的反恐反洗钱的压力下谨小慎微
近年来,OFAC加大了对国际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因为办理涉及受制裁国家的业务,澳大利亚、瑞士、英国和美国的多家国际大银行,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课以巨额罚款。面对美国当局的高压政策,国际上各大银行纷纷对可疑业务采取“极端谨慎”的态度,对含有制裁对象“蛛丝马迹”的交易,采取冻结资金,停止交易的举措,严重影响了正常业务的处理效率。
纵观我国,已有多家银行在美资银行开立了美元清算账户。国内银行出现任何违反美国反恐反洗钱政策的情况,都会导致其在美国的分支机构遭到巨额罚款或在美国的账户遭到冻结甚至查封,甚至被诉至美国法院,对银行的国际贸易业务和信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出口企业收汇面临风险
由于OFAC制裁的介入,一旦出口单据涉及受制裁的实体和个人信息 ,曾经相对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来说,已不再安全,相符交单已不再等同于安全收汇。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独立性在OFAC制裁网络的笼罩下,已形同虚设。出口商的收汇,由于受OFAC制裁的牵连,出口单据或被退回、或被扣押,出口商面临迟收汇或被拒付的风险。
四、规避OFAC制裁的策略
(一)银行的应对策略
1. 做好事前服务,未雨绸缪。银行应利用自身信息来源广、服务专业的优势,将可能发生的OFAC制裁扼杀在萌芽状态。首先,经常性地登录相关网站,通过SIDE黑名单过滤及查询系统,查询客户的收、付汇有无涉及被制裁国信息,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其次,建议客户要求敏感国家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列在华欧美银行作为通知行并办理议付,欧美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将对开证行、进口商、出口商品、原产地等信息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只有这些信息符合其内控规定,方才通知信用证,因而,只要欧美银行通知了信用证,便说明信用证相关信息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再次,对于美国制裁的国家和业务,建议出口商要避免使用美元清算,改用其他币种清算,虽然欧元区或其他国家目前加强了对制裁国清算的核查,但是至少不会扣款或没收,只要付款指示中不显示制裁国的官方信息,成功收汇可能性很大。
2. 做好事中应对,“亡羊补牢”。首先,在通知信用证时,要特别关注信用证中的开证行、申请人、付款行、商品、目的港、承运人等信息是否列入制裁范围,收汇路线是否涉及被制裁国家,根据情况,提醒受益人通过申请人及时修改相关信息甚至改变结算方式;办理和被制裁国有联系的出口单据,要按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核,及时向客户做出风险提示。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提单含有受OFAC制裁的隐蔽的涉伊信息,就不能依据信用证的要求把单据寄到受OFAC管辖的美资银行,应联系申请人直接把单据寄送给开证行。
3. 积极进行善后处理,完美收官。当出口方的单据被OFAC制裁而遭退单、扣押或拒付等处理时,银行应积极主动地为出口企业出谋划策,协助出口企业顺利收汇。事后银行应及时对事件的处理进行归纳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案例,及时下发给相关从业人员或进出口企业,为各相关方日后处理类似业务提供借鉴。此外,银行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如各地商务局),采取各种形式对进出口企业进行OFAC制裁方面的培训,增强企业对制裁的防范意识。
(二)出口企业的应对策略
1. 提高对OFAC制裁的认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少出口企业对OFAC及其制裁不甚了解,一旦出口交易中因含被制裁因素而遭退单、扣押或拒付时,再寻求帮助,徒增出口收汇风险,轻者延缓收汇,重者钱货两空。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强学习,保持和银行及保险公司的经常性沟通,加强国家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重视对交易对手的背景调查和后续交易过程,确保每一批出口货物的流程干净,尽量避免卷入受制裁业务,导致货款被冻结或者被扣划的麻烦。
2. 区别情况,制定相应应对措施。如果出口业务的客户、银行、承运人、保险公司、运输工具等没有列入OFAC制裁名单内,但其所在国属于敏感国,则应谨慎处理此类业务,尽量使用非美元结算,避免通过美资银行办理业务;如果出口业务的当事人为列入受OFAC制裁清单的实体或个人,则无论其所在国是否受制裁,应停止办理此类业务。此外,在实务中,对于联合国制裁的业务,要禁止办理;对于受到欧盟制裁的业务,要避免使用欧元清算,或避免通过欧资银行办理业务,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
3. 统筹安排,慎选结算方式和贸易术语。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涉及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多家银行,增加了遭受OFAC制裁的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做好结算方式的选择,尽可能争取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或预付货款和银行保函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此外,尽力争取选用C组贸易术语,由出口方联系承运人;如采用F组术语,应在合同中明确指明不得使用受OFAC制裁的船公司运输,以避免货物被查扣的风险。
4. 积极寻求专业渠道的帮助,化险为夷。如果我国出口商在实务中遇到货款被冻结或者中止交易的情况,应当冷静应对,切勿盲目采取行动。首先要及时回复对方的问询,回复内容要全面、完整、详尽、真实;其次,尽早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如中国信保、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地方商务局等),以免延误处理时机,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