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齐创“三赢” 校企合作长效运行

2012-04-29 23:10陈灵明,彭红彬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15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陈灵明,彭红彬

摘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中国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一家,工学一体、教学做相结合是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关系密切可见一斑,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和学生五个方面,共同创造三赢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302-02

一、引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实现与市场接轨、大力提高育人质量,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40条款内容,但只是概括性、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没有强制性责任规定,而且是时间也久远,相对于我们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而言,确实应该将修改完善之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成为国内第一个实践者。

二、从法律的层面对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进行思考

1.结合自身实情,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国外校企业合作的理念比较系统、清晰,各国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作了不懈努力。美国积极倡导社区学院与当地企业“合作教育”,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校企合作。德国的“双元制”是一种由国家立法支持的校企合作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制度。其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一系列的法规明确了企业应承担实践教学部分,并配备实践训练师等。英国、加拿大和日本同样重视推进这种合作关系。而在中国,企业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企业如何来履行职责和义务还做得不够。这就要有相关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来进一步明确,从而使我们的校企合作能够沿着良性的轨道向前发展。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其除了在财政上大力支持外(职业院校的政府拨款占60%,甚至超过综合性大学政府拨款只占50%),就是对校企合作提供优惠的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校企合作,引导效应显著。

现代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教育的一种长效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丁大建说“一些发达国家实施的现代学徒制值得借鉴”,而中国目前对于学徒制的相关规定几乎还是空白。在学徒制培训制度体系中,加拿大政府通过立法详细规定了由行业所设立的资格体系认证标准及其培训机构的准入资质,同时规定了学徒培训体系中政府、行业、培训机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我们在贯彻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还可以借鉴国内重庆、常州、宁波等地推动校企合作的做法和经验,在考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的宣传,结合地方特色,制定相适宜的政策法规。

2.政府以法律制度来规制,充分做到有法可依。《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精神就是“校企合作如何制度化,要建章立制”。2011年7月20日,教育部职成司巡视员、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王继平在做客新华网时透露,针对目前校企合作主要依靠校长和企业老总之间关系的问题,教育部拟出台相关法规予以保障,该规范正在制定之中。

政府应该健全职业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校企合作的法律框架,明晰学校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劳动用工制度、工资薪酬制度等相互配套的制度,做到依法治教,使所有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机构都能在法律的规制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4月印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的条款对企业有限制性规定,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广泛开展,建议对其进行完善。

3.学校以法律制度为主体,充分保障企业的利益。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和把握,尤其我们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合理利益是关键。作为学校一方,更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寻求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可以成立校企合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联络处。专门负责校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学校业可以和企业进行协商,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起草相关的文件作为协调双方关系的利益保障。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贺亮明提出,可以起草类似一下文件,《联合办学专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企联合科研开发管理办法》、《企业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企业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等。要求企业参与课程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监控。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7、8条明确规定了职业院校和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毕竟我们的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这更需要我们国家对法律进行完善。

4.企业以法律制度为主导,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根据目前中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应该明确规定:接受学生实习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企业拒绝接受职业院校合理的实习要求,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或者协议当中应当明确学校、企业、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方的权利义务,指导老师的资格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职业教育和企业是一个共生共荣体,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性。在实践中,这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我们应该把学校和企业的责任规定的更为明晰。

5.行业协会用法律制度来协调,充分润滑各方关系。行业协会(NGO)作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地区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职业教育是和行业、产业发展关系特别密切的教育,充分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王继平做客新华网时表示,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除了需要建立起教育和行业之间不同的对话机制外,更要把相应的形式通过组织的形式固定下来。教育部建立了43个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直接让行业参与到教学当中去,“行业对于这个专业有什么要求,对人才有什么需求,对于具体的课程有什么要求,对于具体的教学过程有什么要求你们来提,包括标准都可以由行业来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中应该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注重学生应用技能、应用能力的培养,将学校的培养计划和企业的用人计划充分的衔接起来。只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到位,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才能发挥的淋漓尽致,不仅可以保证培养的学生符合企业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体现学校培养计划的特色。

行业协会自身也应该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6.学生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充分维护自身权益。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将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下定在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主,排出了实习学生。《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考虑到这一点,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安全义务。如企业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职业院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应指派专职教师;二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考虑到职业院校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压力比较大,拟规定政府补助部分费用,以减轻职业院校的压力。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以减轻校企联合办学中企业的负担,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也为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保障,要以学校、企业、学生“三赢”为目标,政府应成立相关的指导部门,在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关注市场、企业的需求变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学校自身也应根据市场、企业的需求进行专业方向调整,确定培养方案,同时企业也应起积极的先导作用,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工作做得有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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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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