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君,庞晓洁
摘 要: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目前,随着我国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根据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对策。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退出机制;惩戒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2-0096-02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现状
1998年,我国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保障性住房进入起步阶段。2003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18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其中把经济适用住房归入到保障性住房。2007年之后,保障性住房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总计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达到1 630万套,其中1 100万套基本完成。到2010年底,各地区总数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约2 2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性住房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达到9.4%的比重,并且还有约40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伴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2007年8月国务院提出了要严格调查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房产情况。2008年10月,国家民政部等十一个部门提出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用户的家庭资格认定。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和监督机制,提出了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各项程序及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管理系统等要求。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烦琐,需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历经多达三个月甚至六个月;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存在漏洞,有些人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核实难度大,没有与银行、证券、房产、车管所等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所以无法详尽得到这些信息。
2.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和家庭收入信息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使得家庭经济收入的审查难度加大。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些家庭隐瞒实际经济收入,出现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寻租问题。审核力度不够,一方面,社区审核的主要依据仅是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缺乏实际考察,使审核缺乏全面性和完全真实性;另一方面,房管部门任务繁重,由于人力不够很难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实际调查,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使得动态调整监管保障户的成效不明显。
3.保障性住房轮候摇号中存在的问题
轮候摇号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平性问题。首先,轮候摇号本身公平性受到质疑,摇号是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数码来决定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谁。电脑是由内部软件程序控制的,程序却是可以人为操纵的。这就为人为决定抽取哪一号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其次,对于摇号中连续不中者的不公平,在摇号中经常会出现后者挤兑前者的情况,即前者连续数次参加均未选中,而后来者却被选中。再次,摇号中对各类人群不加区分,老年人、中年人以及年轻人,对房屋的需求紧迫性也是存在差异的。不加区分地给予不同群体的人相同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对需求最迫切的人群的不公平。
4.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申请人收入发生改变时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在流通管理和回收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当保障性住房用户收入发生改变后,只能期望保障房用户主动申报,房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约束体系不健全。以廉租房为例,目前各地区主要是采用累进缴纳自付比例租金和累退租金优惠的方式实行强制退出,但廉租房用户的家庭收入本身就相对较低,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很可能使廉租户陷入经济困境,而且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5.保障性住房惩戒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在保障房的立法方面的忽视,没有从法律的层面确保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首先,专门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也没有建成保障性住房立法方面相对完整的体系。其次,部门规章对违规方面的惩罚不够严厉和全面,对因故意隐瞒资产情况而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处理主要是取消五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退出保障性住房以及几千元的行政性罚款。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对策
1.优化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利用电子政务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将其纳入年度考核成绩,进一步提高资格审查的有效性;建立全国范围内个人及家庭住房信息系统,包括覆盖全国范围的住房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系统网络,全方位了解个人及家庭住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实现全国范围内住房信息的共享及咨询。
2.完善保障性住房审核制度
建立保障性住房审核的市-区-街三级联动机制。第一,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三级联动审查机制,根据“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要求,街道、区、市三级通过初审、公示、复审等方式层层检查,保证资格审核的准确性。第二,建立三级联动管理机制,通过实行年审、资格重审及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及保障对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保障住房管理机构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了解保障性住房用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还可以全面掌握保障房的使用情况;加强常规监管,相关部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公示”及“购房资格复核”的执行力度。在严格执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及“异地公示”的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在购房前增加“购房资格复核”环节。
3.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首先,建立保障性住房用户的个人住房信用档案,通过制度来约束保障性住房用户的入住行为。保障性住房用户的个人住房信用档案在申请之日进行建立,入住后正式建立档案,从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后归档。其次,制定有助于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优惠政策。退出机制的设计应思考如何让保障性住房用户自发地去申报个人的经济收入然后顺利退出保障性住房,这会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行政资源。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制定出鼓励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优惠政策,使保障对象自动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能得到相应的优惠补偿,比如提供较低利息的商品房贷款、在购买商品房时减免一定的税费等,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地调动一些经济条件转好的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4.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监管
实行全方位检查,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媒体公开报道,广泛组织、调动各方力量进行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全方位入户检查工作。全方位入户检查可以采用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复查、普查及重点核查三个层面。其中,重点核查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房是否是申请家庭居住,转让、转租、出租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二是保障房的使用情况,是否经常空置并调查了解空置的原因。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调查,调查的程序会更加透明和公正,结果也会更加真实可靠,同时还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而且更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5.健全保障性住房惩戒机制
量化对保障性住房寻租者的违规惩罚,相关部门对寻租者的违规处罚较轻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惩罚标准尺度,所以,要转变这一情况首先应该制定出有效的惩罚标准。违规者应承担何种法律惩罚应明确界定出来; 加大对违规寻租者的惩罚。目前对寻租者的惩罚仅是收回保障房、取消几年内申请资格和几千元的行政性罚款,这显然无法达到真正的威慑作用。政府应从行政、法律以及刑法三个层面来增加其寻租风险成本;借助公开手段辅助违规制约,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行为,主管部门除做出相应的惩罚外,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官方网站对寻租者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且将其基本情况通过报纸、媒体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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