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

2016-11-21 08:18王静
商情 2016年39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完善

王静

【摘要】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叫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信托,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与《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银监会的许可,通过信托募集资金并将信托计划的资金投资于上市的企业,获得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中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各参与项目中的成功退出是获利的根本条件,当私募股权基金将所有曾放出的投资都收回、出售时,企业的收益才正式实现。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根本目的在于高额的盈利,不在于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在于长期经营,而恰当的退出是能让盈利变为现实的唯一途径。其次,退出能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遇到的风险通常具有极大的威胁性,当项目遭遇亏损失败时,及时的股权转让或者破产清算能挽回部分的本金,降低投资风险。我国基金市场由于建立时间尚短,许多配套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及时制定和适用,导致我国信托私募基金市场秩序混乱。

【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完善

目前限制我国信托私募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正常发展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与现实经济活动的不适应性,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投资企业的被并购这种非上市的方式,来实现退出,而买家除了投资机构外,一般是标的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企图通过并购实现协同效应,因此往往会涉及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与并购相关的条款,主要体现在26条规定的三种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但反垄断法的规定十分原则化,在实际操作中若发生争议,企业会由于国家政策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而承担很大的风险。在这样严峻的金融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应当充分考虑收购方的营业状况,判断是否可能造成经营集中,从而做出慎重的选择。法律的不适应性在运行过程中就使得建立起的经济市场秩序漏洞百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来的基本市场框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为解决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相关阻碍,必须完善相关市场交易,实现基金的出售与退出,充分保障私募基金市场的资本流动。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的典型代表,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一大支柱交易形式,在服务对象准入条件等方面,与其他层次的市场相比有其自有的特色。根据我国的国情,要在证监会的监控管理之下,结合国际化的交易经验,打造中国特色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美国正式设立了OTCB市场,主要功能为提供小企业之间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使关注度低的小企业也能有交易机会,甚至能够在美国开拓市场,最终上市。此外,美国还有粉单市场这种进入门槛更低的交易市场。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实力都大不相同,但在多层次和较完善的美国资本市场中,都可以找到适合自身融资上市的交易市场。一个完备的资本市场应该层次要多,容纳性强,适应多种国际环境,所以发展应该向着国际化前沿标准。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幼儿期,还需要继续发展建设,要结合中国国情,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要想改善我国产权交易法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非公开权益资本市场以产权交易市场为主体构架成分,是未能完成公开上市的企业实现融资与股权让渡的地方。在国内,理应在归纳全国范围内相关产权交易的规制和政策的前提下,促进产权交易规制在国内各地一同执行,且增加产权交易场所的分量。《税法》也应随制度的更新而及时修订,保证及时使得相关问题得以报告、处理,使产权交易在多个区域内顺利实现。因为监管的多方面与重复率过高产生了监管无秩序化,需确定监管的主体,预防监管迷糊而发生的推来拉去的情况,因此责任主体才会清晰明朗。其次应当设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准入条件。如今,中国对产权交易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并不完善,还需进一步的改革,各地随意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导致了产权交易进程缺少规范性,急需全面整改。因此,设立交易准则、整改运营形式是目前为止最为紧迫的任务。能够在借鉴所有有关产权交易地方的要求的前提下,对于产权交易地方需制定具体的条例、组织部门、管理人和工作人员的资历约束还有产权交易地方的工作等内容的要求。最后应当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如今的产权场外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都要实行一致化策略,更要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着重管理,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初模式正在逐渐成熟——如今天津场外交易市场已经能使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进行交易。

因此,可以在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交易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包括进200人以下的非上市公司。如今有两种方案解决不符合场外交易市场规定的非上市公司出现在产权交易地方并完成交易的难题,而且还由此提出了两个市场的进入门槛。1.个别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参与总人数超过了200人的限定标准,此类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各项交易时必须采取挂牌报价交易模式。2.合格的非上市公司或机构投资者可以对交易不频繁的股份进行转让,而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严格遵守进入准则,可以等待系统将代办股份转让体系与交易产权所整体结合之后再进入平台,在后台进行一系列挂牌操作。集中交易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两边的合法利益、促进产权交易地方的稳定进展、确保交易平和、维持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依据上述设计,信托行私募股权基金可根据企业的性质、风险程度、股东人数、发展程度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市场。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时尚短,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困难,产权交易、登记制度等方面立法较为原则,成本与风险较大,监督制度需更加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信托基金市场的建设,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定相比,一些规定过于严格和模糊,只有不断跟进市场经济建设的规律,加快市场经济的立法和监察,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活力和国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荣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223

[2]巴曙松.真正的私募基金[J].法学研究.2011(11):911

[3]印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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