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康德哲学向来是研究西哲之人所必经之路。其批判哲学概念模糊,语言晦涩难懂,理解起来难免各人有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对象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是一个颇有歧义的概念,在第一版和第二版中变化较大,对这一概念的见解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是先验对象的出现是带有必然性的,它是康德为解决在认识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必要的假设。
[关键词]先验对象 必然性 综合
一、先验对象的涵义
先验对象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涵义是带有模糊性的,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仔细的分析和归类。以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通过对《纯粹理性批判》的通读,我们可以看出,对先验对象做出详细说明的章节主要在先验分析论及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还有就是把所有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理由,但是前者设涉及的的先验对象在第二版中都被删除了。这一分析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康德乃可能是遇到了其无法解决的矛盾,作为中间物而存在的先验客体在我们进行根本性的分析时的确或与物自体或与现象有可以等同的嫌疑。按斯密的说法“它不容许在单只是主观的东西和物自身之间有中间的客观存在。按这样的说法,经验的对象是没有地位的;一经承认在空间有存在的后一种现象形象时,康德立刻就不得不承认我们表象的内容所以为基础而借以统一的是在经验的对象里,而不是在物自体里。”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将先验对象的涵义归结为以下三种。
1.先验对象作为物自体或本体
先验对象作为物自体在康德那里我认为直接说明是比较少的,但是,历来许多研究康的先验对象的人却又总是认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许多时候都将这两者等同,如李泽厚在其《批判哲学的批判》中就曾经将两者等同,但其实两者涵义又是有区别的。“物自体”在康德那里作为认识界限这一层含义还有好些用法,但“超验对象”与“先验对象”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也就是说,李泽厚认为,物自体与先验对象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但是,物自体在某方面意义上,与先验对象是相同的。而康蒲·斯密,在他的解义里,也将两者加以等同了。康德也的确在书中曾将两者完全加以等同。“物质就自在之物本身(先验客体)”来说是什么样的,这虽然是我们完全不知道的;然而,物质作为现象的持存性,当它被表象为某种外部的东西时,却毕竟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在这里,康德将两者完全等同了,但在这里,其实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是当表示为一定特性的存在而并非本体性的存在时的确是可以等同的,在这里,它们都是作为不可知的物质的,而且,都是作为现象的客观依据的。而对于本体与先验对象的关系,可以说,当两者都是作为防止理性知识扩展到物自体这一方面时是等同的。“如果我们由于这个先验客体的表象不是感性的,因而要把它称之为本体,那么,这是我们的自由。但既然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知性概念中的任何一个应用于其上,那么这个表象对我们来说毕竟还仍然是空洞的,除了用来标志我们感性知识的限度、并留下一个我们既不能用可能经验也不能用纯粹知性去填充的空间之外,没有任何用处。在作为理性界限的意义上本体与先验对象是可以画等的。
物自体,本体和先验对象的关系一直是许多研究康德的人所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向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这并不是我们考虑的重点,我们在此只是简要的做一下介绍。
确定讲来,这三者之间肯定是具有相通性的,但同时,却又不能完全加一等同,对于相同的语词康德尚且有多种涵义及用法,对于这三个不同的语词,其含义完全相同也自然难以想象了。韩水法在他关于康德物自体概念的书中,曾经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三者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康德用解释现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后两者归于物自体的名下,即用作为基础的物自体来统括它们。如果加以具体区分的话,先验对象和前两者虽然同是现象的原因,却又有所不同,物自体更多的是一种客体性,我们对它所能把握的只有两点,(1)他是确定存在的,但不可知,(2)它对我们有刺激作用。本体现象是这种刺激性的结果。而本体则只是思维性,虽然它也是作为现象的原因,却只是消极意义上的,并不是关于任何某物的知识,毋宁只是一种限制理性的界限,正是由于它的思维性,当我们想要说明作为现象的客体的原因时,先验对象就必然出现了。而先验对象更多的是一种功能性,它的“物”性是向来不被确定的,现象是先验对象引导性的结果而出现的。本体和先验对象是带有主观性的,而物自体则是另一层面的存在。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点就是它们都是不可知的,我们只能通过现象才能对他们加以确定。
2.先验对象作为现象的原因
对于这一点我们在上面一段中已经涉及到了,但是康德将先验对象表示为现象的原因时,将它的本体性加以悬置了,也即是说,它的客体性或是思维性我们是不加以研究的。“所以知性限定了感性,并不因此就扩展了它自己的领域,而由于它警告感性不要妄想指向自在之物本身,而只能指向现象,所以它思维一个自在的对象本身,却只是作为这现象的原因(因而本身不是现象)的先验客体,这客体既不能作为量、也不能作为实在性、也不能作为实体等等被思维(因为这些概念永远要求它们借以规定一个对象的那些感性形式;)所以,我们完全不知道它可以在我们里面还是我们外面找到,它是随着感性一同被取消了呢,还是当我们去掉感性时还会留存下来。
这里同时也强调了先验对象的不可知。我们的知性形式,它不能形成任何知识,因此,必须要有感性材料的参与,但是,感性材料也即表象并不是主体凭空产生的,它必定是有着基础的,而这一基础“显然自身不可能再是表象。这里有一点,我们只能在知性上而无法作为感性的对象,因此,先验对象不再是表象,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先验对象可以归结为现象的理智的原因,这种说法与物自体作为现象的客观原因也是可以相容的,因为理智最终也只是作为“我思”的范围之内而已。正如康德所说的“然而,我们可以把一般现象的单纯理知的原因称之为先验客体,这只是为了我们拥有某种与作为接受性的感性相应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我们的可能知觉的所有范围和关联都归因于这个先验客体。这个先验的客体根本不能和感性的材料分割开来,因为那样一来就没有任何借以被思考的东西留下来了。所以它并不是自在的认识对象本身,而只是诸现象在一般对象这个概念之下的表象,而一般对象通过诸现象的杂多是可以得到规定的。因此,先验对象不仅是现象的客观原因,而且,它也是现象之所以如此的原因。
3.先验对象作为思维
其实,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对象作为思维或说形式的程度要远远胜于将它看做物存在的涵义。我们当然可以试想一下一个对所有现象都适合的一个特定某物的存在,假定这个某物果真存在的话,会是如何的存在形式.的确,人类向来都充分相信除了人的思维外,恐怕不会会有如此令人感叹的存在了。但即使是对于像康德这类的天才来说,上述也是毫无意外的。从《纯粹理性批判》中,诸如此类的证据我们是完全可以看出这一点的。
按康德看来,我们的对象甚至于作为肉体的“我”和“你”都是在经验之中的,我们所获得的知识也只限于经验的知识。这种知识我们可以理解为包括两类,一类为作为诸如树、花之类的物的现象,另一则为这类物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纯粹概念是作为我们感性杂多联接的先天基础,然而这种基础最终也只是一种形式的规定而已,最终还是需要经验概念发挥作用,只有在这种概念的规定下,显现的才是所应显现的对象。因为所有对象都可用分析的语言描绘出来。而经验的内容则是具有个别性的,桌子和椅子的概念之对象绝不会和椅子和桌子的表象相附合。前者纯概念与康德作为概念的先验对象在特性上可以等同的(尽管两者实际上的确不能等同)。“这种先验对象的纯概念(它事实上在我们所有的知识之中,始终如一等于X),能够赋予我们一般经验概念以与对象的关系,即客观实在性。这个概念不可能包含任何确定的直观,因此只涉及必定存在于任何与对象相关的认识的杂多中的同一性。”它与感性直观是没有丝毫联系的,否则就无法与现象相区分,但由于它是外在于我们的先验的基础,因此,也是我们知识客观必然性的保证,而其作为现象的基础也正在于它的规则性。在此,康德所谓任何与对象相关的认识的杂多中的同一性也即相当于概念化的理念,当我们定义三角形为三条直线的封闭体时,我们就可以以此将一个具体的三角形画在纸上,这个三角形的表象的对象即是先验对象,也就是其中先天具有综合的必然统一性。”当然,当我们去考察物自体时在实践理性中所与之相对应的乃是先验理念,也就是所谓的假设,其先验对象当作为思维时仅有规则的涵义在其中,作为自然的规则即是知识的规则,而在实践领域中即抽象的完满的理念规则,也即规则的规则。“这样一类超验的理念具有一个单纯理智的对象,承认这样的对象是一个我们此外对之一无所知的先验的客体,这当然是被允许的,但对这个先验对象为了将它作为一个可以通过其不同的和内部的谓词加以规定的物来思考,我们在自己这方面既没有(作为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概念的)可能性的根据,也没有假定这样一个对象的丝毫辩护理由,因此这就是一个单纯的思想物”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在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众所周知,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是希望建立一种科学的形而上学,其方法就是对理性进行批判,也就是对它的认识能力进行考察,我们的理性是有思辨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我们有两种理性,而只不过是同一理性的不同使用罢了,正如现象和物自体毋宁理解为同一东西的不同方面罢了,一个是透过经验的眼光的特殊特性,另一个则是透过心灵而领会的本质.前者也即思辨理性,而后者自然便是实践理性。思辨理性是认识的理性,我们的知识的获得需要理性的参与,但理性并不直接与对象发生关系,它只是作为范导的规则,对知性概念加以整理和规范,使之形成系统的统一整体,正如范畴是作为感性杂多综合的规则,那么,理念则是作为概念综合统一的规则,然而,这理念由于超出了经验范围,它只能作为实践理性的理念。这理念更确定的说其实更是一种原因及目的。由于知识的有限性而让我们不得不设想一个完整性的目标,以对科学的追求确立正当的理由和目标。虽然先验的理念并没有真实相对的目标,但从人与自然的自由性相对而言,它的设立是完全有必要的,只是,它只是作为理智的对象,因此,只能理解为单纯的思想物,而无法视为一个具体的存在。
从康德原文中所涉及到得先验对象这一概念中,其涵义综合起来就是上面三种,当然,如果加以更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作为现象的原因又有感性原因及知性原因,而作为思维的先验对象更可分为功能性的及概念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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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车成兰,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外国哲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