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 王辉 白金玲
[摘 要]预付款消费是指经营者以先从消费者处收取预付费,在约定期限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的消费领域中大量存在。然而针对这一消费模式的监管却存在漏洞。应尽快完善其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 风险 法律规制 建议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是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但是由于这种商业模式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承担的主要风险
1.办卡容易退卡难。由于预付款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双方的消费意向达成之后,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情势,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希望终结和经营者的消费合同。但在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
2.经营者规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限。很多消费卡背面都规定有消费的期限,并且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3.经营者倒闭或转项经营。这也是这种消费模式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之前就有健身中心停业改为浴池,将剩余消费金额以澡票方式返还的笑谈,后有青鸟健身悄然停掉5家门店的震撼。如对这种情况不加监管,消费者只能是毡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在立法层面对预付款消费的唯一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同时它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非金融机构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进行了规制。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将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经营者发行的单项消费卡纳入管理。
此外近年来,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对预付款消费进行了规制。如2008年10月27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及《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等。这些规定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 并且缺乏强制性,很难起到作用。
三、完善我国预付款消费法律规制的建议
预付款消费在日本法律上称为“预付式证票”。1989年12月22日施行的《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构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此体系由五大制度组成: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立法经验。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法律规制:
1.建立征信制度
预付款消费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那么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就十分重要。换言之,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日常消费活动中,由于缺乏规范,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能凭消费者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而这是根本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款消费的监管,采取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辖区预付款消费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值得推广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2.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
如果对于预付资金的支取监管不严,那些进入门槛较低的休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一些经营者就会随意处置大量预付资金,而一旦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就可能陷入索赔困境。从国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在资金监管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即保证金担保方式或第三方监管(银行托管)方式。
第三方监管是指经营者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是交给监管部门管理。经营者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负责监管,专户资金只用于消费款项的结算以及经营者无法履约时的偿还。具体做法是,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卡之后,经营者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确认到账之后,发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款项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这样就可避免经营者任意提取预付款,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
保证金担保是指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情况,可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
参考文献:
[1]郑祺. 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EB/OL].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
[2]任雪,赵晨熙.“青鸟事件”凸显预付款消费痼疾 资金监管需明确[N]. 法制日报, 2011-01-17.
作者简介:张艳丽(1980- ),女,辽宁铁岭人,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