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间放贷人监管

2012-04-29 18:07龚波华
时代金融 2012年3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贷民间

【摘要】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壮大、借贷形式、用途不断增多,民间放贷成为民间金融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发展并规范我国民间放贷人显的非常必要的。尤其在2008年中央人民银行分别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初拟了《放贷人条例》草案,其中《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开办放贷业务,以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阳光化,规范化。此时,研究民间放贷人的监管有着普遍意义和特殊意义。

【关键词】民间放贷人监管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由来已久,它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实践证明,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盘活了民间闲散资金,增加了居民收入和国家财政税收,在补充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要、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民间放贷人的定义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2009)把民间放贷人定义为无需批准即取得贷款人资格,也无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经营一定贷款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初拟的《放贷人条例》中也提到了民间放人的定义:在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此条例打开了民间放贷尤其是私人放贷的禁区,是个人放贷更加阳光,合法化。笔者认为,以自有资金为前提,通过合法注册的自然人都可称之为民间放贷人。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涵盖了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现状,及对放贷人监管的意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开始,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发展,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表现的更突出。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究测算,2003年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有七千多亿元,更有乐观的估计认为民间借贷高达三万多亿元。其绝对规模占同期银信贷绝对规模的比重达30%左右。在沿海地区,比如温州市,2004年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四百亿,浙江省2004年民间借贷规模超过了千亿元。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至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由此可见,民间放贷数额之大,速度之快,繁荣之状况。同时放贷个体身份也趋于复杂,同一个人可能既是借款者,又是贷款者,有连环借贷的现象;贷款对象和放贷资金用途也比较多样化。

由于民间放贷投向缺乏引导机制,导致放贷人盲目追求短期效益,高利贷频、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情况屡屡发生,加之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加剧,放贷资金安全系数很低。有专家认为,从长期讲如果对民间放贷行为不加以管制的话,将会演变成一种群体性的社会游资行为,这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必须对民间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从各方面加以监管。那么,对放贷人的监管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呢?实践告诉我们:对民间放贷人的监管有利于保障资金所有者的放贷权利,有利于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对于一般自然人而言,可以将私有资金合法放贷,在规定的利率内吸取利息,从而开辟了一条投资理财渠道。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通过对民间放贷人的监管有利于盘活民间资本,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缓解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对民间放贷人的监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可以说是中国金融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三、我国民间放贷人监管

首先,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民间放贷人的资质审查与监督,使放贷人合法化。一般而言,能够从事民间放贷业务的人经济上较为富裕、有一定闲钱的个人与群体。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电影电视等文学作品中,人们几乎经常可以看到要么在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要么直接放高利贷,给借贷的企业与个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民间放贷人的资金审查一要看放贷资金的来源,一定要是本人通过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劳动所来手入,这样可以排除,抢、偷、赌,贪污行贿、非法集资等非法资金流入金融市场。二要来看放贷资金的去向,放贷人把钱借给什么人了?去做什么?对此监管也是保护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比如借款人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对此,放贷人给这样的人借钱,从这个角度将放贷人已经违法了,如果出现风险放贷的债权是不受国家保护的。所以立法本身理应最大限度地规范、是放贷人合法化、保护正常的民间放贷行为,引导民间放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应予以旗帜鲜明地打击与取缔,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现有的金融秩序。

其次,要对民间放贷的程序形式进行严格与周密的规范:走合同化道路。对民间放贷的利息、利率进行更为明确、科学与合理的约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在民间放贷实践中一般的放贷利息都在60%左右,最高可达180%,为高利息所驱动,放贷人很可能演变成高利贷,所以对利息,利率纳入有效的监管渠道很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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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龚波华(1978-),江西吉安人,江西日报社记者,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金融。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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