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即墨县列女群体浅析

2012-04-29 00:44高华
寻根 2012年3期
关键词:守节列女法律条文

高华

明清即墨列女群的构成

明清时期的妇女承受着皇权、神权、族权、夫权等多重压迫,其生存境遇是可悲的。她们中的特殊群体—列女,是一个总称,它至少还应该包括三大类:贞女节妇、烈妇(女)、孝女德妇。这三大类别间的关系应该不是那么泾渭分明,有时甚至互有交叉或者重叠,在真实的历史中,后两者的特点和影响异常突出,以至于形成一个特定的群体,所以我们单独把她们划分为一大类别。

1.贞女节妇

所谓贞女节妇,主要是指在未婚夫或者丈夫死后,终生都不再嫁的妇女。即墨作为孔孟之乡的一座千年古城,有着非常悠久的礼仪教化传统,因此“为夫守节,至死不嫁”的例子在明清时期的即墨城俯拾即是:

赵氏,农人女,年十岁许字周握,未娶,握流寓京师,女守以待。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让妇女们认识到,“不守节,毋宁死”。而且,清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限制寡妇再嫁:“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有的家族还规定,“凡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甚至不得写进族谱。而“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同治《祁门县志》)。这让再嫁的寡妇在社会上备受歧视,同时也会成为别人的笑柄。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列女或自觉或不自觉地登上“列女传”甚至步入“烈女祠”。

同时,在县志中我们看到,书写者用充满同情又饱含赞美的语调表达着对列女们的尊敬,作为男权世界话语系统的创造者和主宰者,男人们不仅用政治制度对女人威逼利诱,还用法律条文来规定女人的行为规范,更用手中握着的笔记录他们所倡导的女性模范,以载入史册引万世敬仰的诱饵引导妇女们前仆后继,赴汤蹈火,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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